勞報單被扣的10%怎麼辦?執行業務所得報稅與退稅實務

接案領到勞務報酬單卻被預扣10%?本文以接案者的時間軸走完全程:先看懂9A、9B、50三個所得代號差在哪、10%扣繳的法源與2000元起扣門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為何是另一筆、費用標準與核實認列該怎麼選,到隔年五月查所得資料、申報與退稅的實作步驟。法規全部引用財政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來源,查證日2026年7月24日。

案子做完、驗收過了,客戶請你簽一張「勞務報酬單」,過兩天匯款進來卻少了一截。你點開明細,上面寫著代號 9A、扣繳 10%。那筆錢是被誰拿走了?還拿得回來嗎?這篇要談的就是勞報單被扣的那 10%,在執行業務所得的制度裡到底是什麼,以及從你簽下勞報單那一刻起,到隔年五月報稅為止,你要做哪些事才不會白白多繳。

內容目錄

📌 本文重點

  • 勞報單上的 9A、9B、50 是「所得格式代號」,代表給付單位把這筆錢認定成執行業務所得、稿費講演類所得或薪資所得,代號由給付單位依實際情形填報,不是由接案者自己選。
  •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境內居住個人的執行業務者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10%;同標準第 13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免予扣繳。
  • 被預扣的 10% 是「先繳的稅」不是最終稅額,隔年結算申報時可以拿來抵繳全年應納稅額,多退少補,所以接案者退稅相當常見。
  • 財政部每年發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是給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推計所得額用的;依法設帳的執行業務者可以核實認列必要費用,不受該費用率限制。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另行扣取,與所得稅是兩套制度,被扣了補充保費並不會減少你的綜合所得稅。
  • 綜合所得總額未達門檻的人本可免辦結算申報,但《所得稅法》第 71 條明定「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不報就拿不回那 10%。
⚠️ 免責聲明:本文為個人經驗分享與公開法規資訊整理,非稅務或投資建議。文中引用之稅率、金額門檻、費用標準均可能逐年修訂,查證日為 2026 年 7 月 24 日,實際規定請以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衛生福利部當年度公告為準。個案認定權在國稅局;情況較複雜(例如同時有薪資與接案收入、跨境收入、設有事務所)建議直接洽詢所在地國稅局或委任會計師處理。

9A、9B、50 是什麼?為什麼同樣接案卻代號不同

先把最容易卡住的地方講掉。9A、9B、50 這些不是稅率,也不是稅目,而是「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的所得格式代號——講白話就是給付你錢的那家公司,在向國稅局申報這筆支出時,勾選的分類欄位。

三種所得代號分流示意圖,同一筆接案收入可能被歸入不同類別
同樣一筆接案收入,被歸到哪個代號,決定了後面能不能減除費用。

9A:執行業務所得的主力代號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是「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關鍵字是「減除」——這一類所得在法律結構上就預設你有成本,可以扣掉之後再課稅。

同一條還寫了一句很多人沒讀到的話: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這是義務,不是選配。

9B:稿費、版稅、講演鐘點費那一掛

9B 涵蓋的是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以及講演之鐘點費這類報酬。它之所以要另立一個代號,是因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對它有專屬的免稅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寫部落格、接翻譯、被邀去講一場課,很容易就落在這一格。這個定額免稅是「全年合計」計算的,不是每一筆各算一次,這點常被搞錯。

50:薪資所得

代號 50 是薪資所得。臺北國稅局的官方說明是,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它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減(金額逐年調整,以國稅局當年度公告為準),也可以選擇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工具支出這三項必要費用。

誰決定代號?不是你

這是本文最想講清楚的一件事:代號由給付單位(扣繳義務人)依據雙方實際的法律關係與給付性質填報,接案者本人沒有勾選權。實務上判斷的核心是有沒有僱傭關係——你是不是受該公司指揮監督、有沒有固定出勤與從屬性,還是你獨立承攬、自負盈虧、自備工具。

所以會出現一種常見情境:同一個接案者,A 客戶開 9A、B 客戶開 9B、C 客戶因為是短期專案又走 50。這不必然是誰填錯了,而是三段關係的性質本來就不同。

但確實也有填錯的時候。老實說,我遇過最麻煩的一種是:明明是獨立承攬的設計案,對方會計為了省事直接開 50。這會讓你少掉「以成本費用減除」的空間。如果你認為代號與事實不符,正確作法是先跟給付單位溝通更正憑單,而不是自己在申報書上偷改;談不攏就把契約、往來紀錄、報價單留好,向國稅局說明由國稅局認定。

那 10% 是誰扣的?扣繳的法源與起扣門檻

錢是給付單位扣的,但它不是「賺走」,而是代替國家先向你收一筆預繳稅款,並在規定期限內繳庫、開立扣繳憑單。這套制度叫扣繳。

扣繳制度示意:給付單位在付款時先分流一部分稅款繳給國庫
扣繳是「先分一小股水給國庫」,不是把錢拿走了。

扣繳率的法源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這就是你在勞報單上看到的那個 10% 的來源。

薪資所得則是另一套:同條規定可以「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是「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所以代號 50 的那筆錢被扣 5% 而不是 10%,並不代表誰弄錯了。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 1504 問答「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另外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按給付額扣繳 20%,且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也適用相同的扣繳規定。

起扣點:門檻是「稅額」不是「金額」

這裡有個相當反直覺的細節,很多文章寫錯。《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的原文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注意這個門檻只適用境內居住之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有規定。

門檻卡的是應扣繳稅額,不是給付金額。在 10% 扣繳率下換算:給付額 20,000 元的應扣繳稅額恰好是 2,000 元、仍屬「不超過」而免扣繳,要超過 20,000 元才會被扣。但真正的判準始終是稅額而不是金額。同條另有例外,短期票券利息、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等仍應依規定扣繳,不適用這個免扣繳規定。

另外,前述稅務入口網 1504 問答也提到,稿費、版稅、講演鐘點費這一類給付,境內居住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可免予扣繳。免扣繳不等於免課稅——沒被扣的部分,年度結算時一樣要併入所得申報,只是不會有一張「已預繳」的憑單幫你抵稅。

幾個實務上的觀念

  • 被扣繳是好事的一半。它代表這筆收入國稅局知道了,你想漏報也漏不掉;但同時它也是你未來抵稅的憑據。
  • 沒被扣繳的收入不會消失。免扣繳憑單一樣會申報到國稅局。
  • 單筆拆分不是節稅。把一筆案款拆成好幾次請款來避開扣繳門檻,只是延後了繳稅時點,並沒有降低全年應納稅額,反而增加雙方作業成本。我不建議這樣做。

別跟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搞混:那是另外一筆

很多接案者第一次看到入帳金額,會發現扣掉的比 10% 還多一點,然後開始懷疑人生。多出來的那一小截,多半是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於取得下列各類所得時,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條文並明定單次給付逾一定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具體的扣取上下限與費率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 補充保險費的費率與扣取上下限金額會隨政策調整,本文不列出具體數字。請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計算與繳納」專頁當期公告為準。

要記住三件事。第一,補充保費是健保費,不是所得稅,被扣了不會出現在扣繳憑單的「扣繳稅額」欄,也不能拿去抵綜所稅。第二,它沒有年度結算多退少補——所得稅有結算申報的多退少補機制,補充保費沒有這種設計。但被溢扣時仍然可以申請退還: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9 條,保險對象如有溢扣,得於扣取日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第三,它可以列舉扣除:自付的健保費(含補充保險費)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保險費列舉扣除的範圍,前提是你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額而非標準扣除額,且憑證齊全。

所以如果你算「被扣了 X%」卻對不上 10%,先別急著找客戶吵架,把匯款明細跟勞報單副本要來對一次,通常是這兩筆混在一起。

成本費用怎麼認列:費用標準 vs 核實認列

這一段是整篇最有價值、也最多人誤解的部分。

兩種費用認列方式對照:套用費用標準與核實認列憑證
一條路省事但被綁住上限,一條路麻煩但認得多,關鍵在你有沒有帳。

費用標準:不是優惠,是「推計」

財政部每年會發布「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以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民國 115 年 3 月 27 日發布,查詢日 2026-07-24)為例,其中列出律師 30%(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及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之收入為 50%)、會計師 35%、建築師 35%、地政士 30%、表演人 45% 等各職業別的費用率;著作人就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於減除免稅額後按 30% 計算費用,自行出版者為 75%。

但請注意這份標準的適用前提:它是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由稽徵機關依核定收入總額推計必要費用時使用的。

財政部賦稅署講得更直白。在「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這則說明裡,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應以設置帳簿核實計算所得額為原則,「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之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無須按該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該則說明以民國 111 年度標準舉例,各年度費用率會調整,例如會計師 111 年度為 30%、114 年度為 35%,比對時請認明年度。)

換句話說:坊間把費用率講成「接案可以直接扣 X% 不用單據」的說法,方向是反的。那是沒有帳的人的退路,不是有帳的人的天花板。而且該標準另有但書——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若高於按標準計算者,依查得資料核計。

核實認列:麻煩,但空間大

核實認列的意思是,你把當年度與業務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一筆一筆憑單據認列。常見的品項包含業務所使用的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的器材設備折舊與修理費、材料費、雇用助手的薪資,以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實際可認列的範圍與比例仍由國稅局依個案審核。

對接案者來說,判斷準則我會這樣抓:「這筆支出如果我不接這個案子就不會發生嗎?」答案是肯定的,才有機會認列;私人生活也會用到的東西(手機、家裡的網路、電腦),通常只能按業務使用比例分攤,而且你要說得出比例怎麼來的。

兩條路怎麼選

  • 實際費用率明顯高於部頒標準(例如你要買很貴的器材、租工作室、外包給協作者)→ 設帳、留憑證、核實認列。
  • 幾乎沒有成本的知識型接案(純寫稿、純顧問)→ 就算最後被推計,實務上落差有限,但設帳仍然是法定義務,不能因為划不來就不做。
  • 9B 稿費類→ 先看有沒有落在全年 18 萬元的免稅範圍內,超過的部分再談費用減除。

順帶一提,臺北國稅局的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頁面會放當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費用標準與常見申報錯誤態樣,每年五月前值得去掃一遍。

為什麼接案者常常退稅:預扣不等於最終稅額

回到最開頭那個問題:被扣走的 10%,拿得回來嗎?

先講結論的邏輯。《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結算申報(遇例假日順延,實際截止日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計算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多繳的退回,少繳的補上。

預扣稅款與實際應納稅額比較後多退少補的示意圖
年度結算就是把「已經先繳的」跟「實際該繳的」放上天平比一次。

用一個假設情境把邏輯走完

⚠️ 以下純為說明邏輯的假設情境,所有數字皆為虛構代號,不代表任何實際稅額或稅率。實際計算涉及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級距與各項抵減,且逐年調整,請以國稅局申報系統的試算為準。

假設接案者小 M 全年被各家客戶開了 9A 憑單,累計預扣稅款為 A 元。到了隔年五月結算,她把全年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得到執行業務所得;再併入其他所得,減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得到綜合所得淨額;乘上適用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與各項抵減後,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為 B 元

接下來只有三種結果:

  • B 小於 A:她全年實際該繳的稅比先被扣走的少,差額退還。這是接案者最常見的情形。
  • B 大於 A:預扣不夠,申報時補繳差額。
  • B 等於 A:不用退也不用補(現實中極少發生)。

為什麼「B 小於 A」這麼常見

因為 10% 是對「收入」扣的,不是對「所得」扣的。這是整件事的關鍵。扣繳當下,給付單位不知道你這一年有多少成本、有沒有配偶小孩、有沒有列舉扣除,它只能就這筆給付額機械地乘上法定扣繳率。而結算申報是對減除費用與各項扣除額之後的所得淨額課稅。兩個基數不一樣大,稅自然對不上。

再加上幾個常見加成:全年接案收入不高的人可能落在較低的稅率級距;有 9B 稿費的人先享有全年 18 萬元的定額免稅;有配偶、有扶養親屬、有房貸利息或保險費列舉扣除的人,扣除額又更多。

最容易踩雷的一句話

「我收入沒多少,應該不用報稅吧?」——這句話每年都害人少領一筆錢。

《所得稅法》第 71 條確實規定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合計數的境內居住個人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同條緊接著寫明,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錢在國庫,你不去申報,它不會自己找上門。

五月報稅實作:從查所得資料到送出申報

第一步:查自己的所得資料,別靠記憶

依財政部「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查詢作業期間為每年 4 月 28 日(遇例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的結算申報截止日。

注意這個日期:查詢從 4 月 28 日就開始,比 5 月 1 日的申報起始日還早。想早點知道自己今年是退還是補,四月底就可以先撈資料。

查詢管道依同要點包含三種:使用自然人憑證、已完成註冊的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親自或委託他人臨櫃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或以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查詢。申報入口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線上查詢年度所得資料的情境示意
四月底就能上線查所得資料,不必等紙本憑單寄到。

第二步:紙本扣繳憑單還需要嗎?

不一定會收到。依《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的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扣繳單位得免填發紙本憑單: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憑單填發單位已於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且該筆資料已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的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所以「沒收到紙本扣繳憑單」通常不是出事,而是制度就是這樣設計的。該做的是上網查調所得資料,不是打電話去客戶那邊要紙本。

第三步:對帳,找出查調資料沒抓到的收入

這是我認為接案者最該花時間的一步。查調下來的資料是依據給付單位申報的憑單組出來的,如果有客戶漏報、晚報,或者你有不經扣繳的收入(境外平台匯款、個人對個人的委託),這些不會出現在查調結果裡,但你依然有申報義務

拿你自己的收入紀錄跟查調資料對一次,差異項逐筆確認。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要記帳——沒有自己的帳,你根本不知道少了什麼。如果還沒有固定的記帳習慣,可以先從工具挑起,我整理過台灣常見記帳 App 的比較與選擇邏輯,接案者只要能把「業務收支」跟「個人生活支出」分開記,就贏一半了。

常見錯誤

  • 把執行業務收入直接當成所得填。收入不等於所得,中間要減除成本費用;填成收入等於自願放棄減除。
  • 9B 稿費免稅額重複計算。18 萬元是全年合計上限,不是每個給付單位各一份。
  • 用查調資料當成全部收入。沒被申報進來的收入還是要自己加上去。
  • 費用認列缺憑證。被查核時提不出憑證,最後仍會回到部頒費用標準推計,而且已經產生爭議。
  • 忘記自己有預扣稅款可抵。不申報就領不回,這點前面說過了。

接案者一整年該做的四件事

把上面所有東西壓縮成日常動作,就是這四件。真的只有四件。

接案者全年稅務管理四項固定動作的時間軸示意
四個動作分散在一整年,比五月才臨時抱佛腳輕鬆得多。

一、保存憑證(發生當下就做)

《所得稅法》第 14 條要求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設備、器材、外包費、業務相關的租金,收據拍照歸檔,檔名用「日期_品項_金額」。雲端一個資料夾就夠,重點是當下就做,不要累積到年底。

二、記錄收支(每週或每月固定一次)

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逐筆記錄業務收支項目。對接案者而言,這件事的實質效益不只是報稅——你會第一次真的知道自己的時薪是多少、哪類案子毛利最差。這也是我在寫接案報價模型時反覆提到的:沒有成本數字,報價永遠是猜的。

三、確認代號(每次簽勞報單時)

簽勞報單的當下花十秒看一下所得類別欄。如果是獨立承攬卻被開成 50,或本質是稿費卻開成 9A,當場問比事後改容易一百倍。留一份勞報單影本或照片。

四、確認扣繳(每次入帳時)

入帳金額對不上,當月就釐清是所得稅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還是對方少匯。年底才發現的差額,通常已經很難查了。

然後,順便處理稅務以外的事

接案收入起伏大,這是結構性的。除了報稅之外,我會建議把緊急預備金也一起準備好——自由工作者的建議水位跟上班族本來就不同。另外,如果你身上還有勞退帳戶,勞退自提的取捨也跟你的稅務結構有關,值得一併想過。

常見問題 FAQ

Q:勞報單被扣的 10%,一定拿得回來嗎?

A:不一定,要看年度結算的結果。那 10% 是預繳稅款,隔年五月結算申報時可以抵繳全年應納稅額,若最終應納稅額低於已預扣金額就會退還,反之要補繳。但無論如何都必須辦理結算申報才有機會拿回,《所得稅法》第 71 條明定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Q:9A 和 9B 我可以自己選對我比較有利的嗎?

A:不行。所得代號由給付單位依實際給付性質與雙方法律關係填報,接案者沒有選擇權。如果你認為填報與事實不符,應先與給付單位溝通更正憑單;雙方認知不同時,保留契約與往來紀錄,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

Q:稿費全年 18 萬元的免稅額,是每個客戶各算一次嗎?

A:不是,是全年合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之收入免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也就是把你當年度所有來源的這類收入加總後,適用單一上限。

Q:我沒有設帳,可以直接用財政部公布的費用率報嗎?

A:那份費用標準的定位是給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由稽徵機關推計所得額使用,不是可以自由選用的優惠。財政部賦稅署明確表示執行業務者應以設置帳簿核實計算所得額為原則,依法設帳者的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不受該費用率限制。設帳與保存憑證五年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義務。

Q:被扣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可以抵所得稅嗎?

A:補充保險費不是所得稅扣繳稅額,不能直接抵繳綜所稅。不過自付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保險費列舉扣除的範圍,前提是你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額並保存繳費證明。費率與扣取門檻請以健保署當期公告為準。

Q:沒收到紙本扣繳憑單,是不是代表客戶沒申報?

A:多半不是。依財政部規定,境內居住個人、填發單位已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且資料已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服務者,扣繳單位得免填發紙本憑單。正確做法是在 4 月 28 日至 5 月 31 日的查詢期間,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上網查調自己的所得資料。

Q:接案收入很少,還需要報稅嗎?

A:如果你有被預扣稅款、想拿回來,就需要。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原則上可免辦結算申報,但《所得稅法》第 71 條同時規定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不報就等於放棄那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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