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用加密貨幣收款可行嗎?穩定幣收款的台灣法規、稅務與出金實務

去年底有個新加坡客戶在合約快簽定時問我:「可以用 USDC 付嗎?電匯太慢了。」我當下沒有立刻答應,而是花了兩個晚上把金管會、法務部、財政部的現行公告一條一條翻過去——因為加密貨幣收款牽涉的不只是到帳快不快,而是台灣的洗錢防制登記制度、2026 年 6 月才三讀通過的專法,以及一個到現在都還沒有標準答案的稅務問題。這篇是我把那兩晚查到的東西整理出來的結果,包含我最後為什麼還是把它當成「備援管道」而不是主力。

接案者桌面上的筆電、證件夾與筆記本,象徵跨境收款的準備工作
決定要不要收穩定幣之前,該先確認的是法規與稅務,而不是到帳速度。

📌 本文重點

  • 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另科 10 倍以下罰金。
  • 《虛擬資產服務法》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金管會表示須先完成 9 項子法,估計最快 2027 年第 1 季上路——也就是說截至 2026 年 7 月底,實際在管的仍是登記制而非許可制。
  • 財政部 114 年 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所附書面報告,只說明「買賣」虛擬通貨的損益歸類(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證券性質者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並未就「以虛擬通貨支付勞務報酬」發布專門認列規定
  • 台灣接案者在台灣境內完成工作、由海外客戶付款,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這與「客戶在國外」「錢從國外來」無關。
  • 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等值新臺幣 3 萬元以上的臨時性交易即須確認客戶身分,相關紀錄至少保存 5 年。該辦法規範虛擬資產移轉須留存轉出人與接收人資訊的第 7 條(俗稱「旅行規則」),依第 18 條「由本會另定施行日期」,截至 2026 年 7 月底金管會尚未公告其施行日,該條尚未生效
⚠️ 免責聲明:本文為作者查閱公開官方資料後的整理與個人實務筆記,非投資建議、非稅務建議、非法律意見。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劇烈,且台灣相關監理規範正處於「登記制過渡到許可制」的變動期,法規與稅務見解可能在本文發布後改變。文中所有規定均已註明出處與發布日期,請務必自行點開原始連結確認現行效力;涉及個人所得認列、申報方式與金額者,請依自身狀況諮詢會計師、記帳士或洽詢所轄國稅局,切勿僅憑本文操作。

為什麼有些海外客戶開口就要用穩定幣付款

我遇過的情況大致分三種,動機完全不同,處理方式也該不同。先搞清楚客戶為什麼想用穩定幣,比研究用哪條鏈更重要。

第一種是「本來就在鏈上營運的客戶」。這類客戶多半是加密貨幣專案、Web3 工作室、或以 DAO 形式運作的組織,他們的營運資金本來就以穩定幣持有,要他們換成法幣再電匯給你,對他們反而是額外一道手續與成本。這種需求最單純,也最容易談。

第二種是「所在地銀行體系不好用的客戶」。有些國家的外匯管制嚴格、本國貨幣貶值快,或跨境電匯需要層層核准,對他們來說用穩定幣付款是規避「銀行很慢」而不是規避「政府」。這種客戶通常願意配合你留完整書面紀錄。

第三種,也是你要最小心的:「不想留下金流紀錄的客戶」。如果對方特別強調不要合約、不要發票、堅持要你給私人錢包地址而不是交易所帳戶,那穩定幣只是手段,動機在別的地方。這一類我一律不接,理由後面會講到——因為承擔後果的是你,不是他。判斷這類警訊的通則,我另外寫過一篇接案前怎麼識別問題客戶可以對照著看。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動機:手續費的承擔方。傳統電匯的中轉行扣費常常是「事後才知道少了多少」,客戶匯 2,000 美元、你收到 1,960 美元的狀況並不罕見。穩定幣轉帳的鏈上手續費是由發送方在送出前就決定的,金額對雙方都可見,這種「費用可預期」的特性,才是很多客戶真正喜歡它的原因。如果你想比較的是傳統管道之間的差異,我另外整理過跨境收款工具比較:Wise、Payoneer、PayPal 手續費與到帳差異,那篇處理的是法幣管道,跟這篇是互補關係。

USDT 與 USDC 的實際差別:發行商、揭露方式與你該在意的點

接案收款會碰到的穩定幣,實務上幾乎就是 USDT 與 USDC 兩種。兩者都宣稱與美元 1:1 掛鉤,但「憑什麼相信它是 1:1」的證據強度並不相同,這是接案者該看的重點,而不是哪個手續費便宜幾塊錢。

USDC 的發行方 Circle 在官方透明度頁面表示,USDC 由「100% 高流動性現金與現金等價資產」支撐(原文為 backed 100% by highly liquid cash and cash-equivalent assets),儲備主要由 Circle Reserve Fund 與存放於大型銀行的現金存款組成;該基金為向美國 SEC 註冊的 2a-7 政府貨幣市場基金,由 BlackRock 管理。Circle 並載明儲備部位「每週揭露一次」(fully disclosed on a weekly basis),並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每月第三方認證(attestation),自 2022 年起由 Deloitte & Touche LLP 擔任獨立審計人。

USDT 的發行方 Tether 在官方透明度頁面表示,所有 Tether 代幣與對應法幣 1:1 掛鉤、由 Tether 儲備 100% 支撐,流通量資訊「通常每日發布」(typically published daily)。我實際打開該頁面時,頁面本身並未直接列出簽證事務所名稱與各鏈完整清單,而是導向其「Reports & Reserves」子頁,因此本文不代為轉述具體事務所名稱,請以 Tether 官網當下公告為準。

這兩段話的差異你應該讀得出來:一個把「誰查、多久查一次、查到什麼」寫在首頁,一個要你再點進去找。這不代表哪一個一定安全,但如果你打算讓一筆錢在鏈上停留超過幾個小時,這個差異值得列入考量。

USDT 與 USDC 的公開揭露方式對照(依兩家官方透明度頁面,2026 年 7 月讀取)
比較項目 USDC(Circle) USDT(Tether)
官方對支撐資產的說法 由 100% 高流動性現金及現金等價資產支撐 與對應法幣 1:1 掛鉤,由 Tether 儲備 100% 支撐
儲備結構是否具名 具名:Circle Reserve Fund(SEC 註冊 2a-7 政府貨幣市場基金,BlackRock 管理)+大型銀行現金存款 首頁未直接列出,需另開「Reports & Reserves」頁
揭露頻率 儲備部位每週揭露 流通量資訊通常每日發布
第三方認證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每月出具認證;2022 年起獨立審計人為 Deloitte & Touche LLP 官方透明度首頁未載明事務所名稱,須另查
接案者的實務意義 資訊定位快,適合需要向會計師說明的情境 交易對手接受度廣,但佐證資料需自行追查

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判斷:你要的是「儲備最透明的幣」,還是「你的客戶和你的交易所都收的幣」。如果客戶只有 USDT、而你慣用的台灣交易所該幣種出金順暢,硬要對方換成 USDC 反而增加一次兌換成本與一次轉錯的機會。我的做法是幣種依客戶方便、但停留時間依我自己的原則決定——這點在後面的風險章節會展開。

鏈怎麼選:手續費的計價邏輯、到帳時間與轉錯鏈的代價

兩組疏密不同的發光網路節點,象徵不同區塊鏈的手續費與擁塞程度差異
同一枚穩定幣走不同的鏈,計費邏輯完全不同——貴或便宜,取決於當下的網路擁塞程度。

同一枚 USDT,可以存在於好幾條不同的區塊鏈上。它們是「同名但不同地址系統」的東西,這也是所有轉錯鏈事故的根源。要理解費用差異,得先理解兩種完全不同的計價模型。

以太坊採用 gas 制。依 Ethereum 官方開發者文件,gas 是衡量執行運算工作量的單位,交易總費用的公式是「gas 使用單位數 ×(base fee + priority fee)」,一筆標準的 ETH 轉帳需要 21,000 單位的 gas。base fee 由協議依區塊擁塞程度自動調整,當區塊大小超過目標值時每個區塊最多上調 12.5%、低於目標時最多下調 12.5%,且 base fee 會被銷毀;priority fee 則是使用者自訂、用來吸引驗證者優先打包的小費。

這代表以太坊上的手續費沒有「固定金額」這種東西,它隨著網路需求逐塊浮動。任何告訴你「ERC-20 轉帳固定要多少錢」的說法,都只是某個時間點的快照。

TRON 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資源模型。依 TRON 官方開發者文件,鏈上資源分為 bandwidth(對應交易在鏈上佔用的位元組大小)與 energy(對應 TVM 執行智能合約時的運算量)。每個外部帳戶每日可獲得 600 bandwidth 的免費額度,但 energy 沒有免費額度;使用者可以質押 TRX 以取得 TRON Power、bandwidth 與 energy,全網每日資源供給量分別為 43,200,000,000 bandwidth 與 180,000,000,000 energy。

關鍵在這裡:USDT 這類代幣的轉帳是智能合約呼叫,會消耗 energy,而 energy 正好是沒有免費額度的那一種。所以「TRON 上轉帳免費」是誤解——不需要 TRX 手續費的是最單純的原生轉帳,代幣轉帳仍有成本,只是計價方式與以太坊不同。

兩種主流計費模型的機制對照(依官方文件,不含金額)
項目 以太坊(ERC-20) TRON(TRC-20)
計費單位 gas bandwidth(資料大小)+ energy(合約運算)
費用公式/來源 gas 單位數 ×(base fee + priority fee) 依消耗的 bandwidth 與 energy 計算,可質押 TRX 取得
是否有免費額度 每帳戶每日 600 bandwidth 免費;energy 無免費額度
費用是否浮動 是,base fee 每區塊最多 ±12.5% 視資源持有與網路使用狀況而定
標準原生轉帳成本基準 21,000 gas 單位 依交易位元組大小計算

至於實際會被扣多少錢,取決於你用的交易所自訂的提領費率,而不只是鏈上成本。我要誠實說明:撰稿期間我嘗試打開台灣兩家主要交易所的官方費率頁,一家回 403、一家回 404,因此本文不引用任何一家交易所的具體費率數字——網路上部落格整理的數字我一律不採信也不轉載,請直接登入你的交易所帳戶查看當下公告的提領費率頁,並以官網公告為準。

選鏈的實務原則其實很簡單:先問對方「你能從哪條鏈送出」,再問自己「我的交易所能從哪條鏈收」,取交集,然後先轉一筆小額測試。不要為了省手續費而選一條你的交易所不支援的鏈,那筆錢的取回難度會遠大於你省下的金額。

台灣法規現況:從洗錢防制登記到《虛擬資產服務法》

政府建築的石柱長廊,象徵虛擬資產監理制度的建立
台灣的虛擬資產監理正處在「登記制」轉向「許可制」的過渡期。

這一節是全文最需要標日期的部分,因為台灣對虛擬資產的監理在近兩年內連續變動,很多網路文章引用的是已經被取代的版本。以下每一條我都附上實際讀過的官方出處。

先講現在生效中的制度。《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者依同條規定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另科以 10 倍以下之罰金。

執行細節在金管會發布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該辦法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113 年 11 月 30 日施行。該辦法第 3 條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須依業務類別(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辦理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第 6 條並要求完成登記後 6 個月內開始營業,且「非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第 5 條第 3 項另規定,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不得申請洗錢防制登記。

過渡期規定在該辦法第 30 條:舊制下已完成防制洗錢聲明的業者,應於 114 年 3 月 31 日前申請登記、114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登記,逾期不得繼續經營。金管會於 2025 年 9 月 22 日發布新聞稿公告完成登記名單,共 9 家業者(8 家舊制業者及 1 家新申請業者)。

這裡有一個數字落差值得注意,也是我認為接案者最該親自去看一眼的地方。我另外打開金管會證期局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專區(業者名單顯示更新於 115 年 7 月 22 日),上面列出的完成登記業者為 8 家:禾亞數位科技、拓荒數碼科技、重量科技、現代財富科技、富昇數位、跨鏈科技、幣託科技、鏈科;另有 1 家(鴻朱數位)已自行申請廢止登記,以及 21 家原聲明業者未完成登記、現已不得提供服務。9 家與 8 家的差異來自那 1 家自行廢止,但這正說明名單是會動的——請務必以證期局專區當下公告為準,不要相信任何文章(包括本文)列的靜態名單。

再來是最新的變動。依金管會 2026 年 6 月 30 日新聞稿,立法院院會於當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該法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分為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共 7 種;穩定幣發行人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並須維持十足準備資產、交付信託,定期查核與資訊揭露;違反市場不公正行為(如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者,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但關鍵在施行日期:該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依中央社 2026 年 6 月 30 日報導,金管會表示後續須完成 9 項子法訂定(涵蓋設置辦法、人員管理、財業務管理、內控規範、業務委外、帳戶管理、公會管理、財務申報與穩定幣許可等),母法與子法同步施行,預計最快 2027 年第 1 季上路並開放業者申請。既有業者應於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台灣虛擬資產監理時間軸(均註明官方發布日期)
日期 事件 對接案者的意義
102 年 12 月 30 日 金管會與中央銀行聯合發布新聞稿,說明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並非貨幣、不具法償效力,屬高度投機性之虛擬商品 穩定幣在台灣不是「錢」,是商品;這是所有稅務推論的起點
110 年 4 月 7 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167722 號令定義「虛擬通貨」 確立法律上的名詞範圍
112 年 2 月 23 日 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確立主管機關
113 年 11 月 30 日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施行 登記制正式上路,未登記業者不得經營
114 年 9 月 30 日 舊制業者完成登記之期限 逾期業者不得繼續經營
2026 年 6 月 30 日 《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 由登記制轉向許可制,但尚未施行
施行日期未定(估最快 2027 年第 1 季) 《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 目前實際適用的仍是登記制

實名制與洗錢防制:交易所到底會查你什麼

很多人以為「用交易所收款=匿名」,實際上恰好相反。合法登記的交易所被課予的查核義務,比多數人想像的密。這些義務規定在《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3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發布,113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客戶身分確認的門檻在第 3 條:辦理「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臨時性交易合計達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時」,應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方式須「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自然人須取得的資料包括姓名、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國籍,以及戶籍或居住地址。請注意「多筆顯有關聯」這幾個字——把一筆錢拆成好幾筆小額並不會讓你避開查核,反而正好命中這一條。

虛擬資產移轉的所謂「旅行規則」規定在第 7 條:轉出人資訊應包括轉出人姓名、轉出虛擬資產之錢包資訊,以及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地址、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其中之一;接收人資訊應包括接收人姓名與接收虛擬資產之錢包資訊。

但這一條要特別註明施行狀態,不能當成現在就在跑的規則。該辦法第 18 條明定:「本辦法除第七條由本會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也就是說,其他條文早在 113 年 11 月 30 日就已生效,唯獨第 7 條的旅行規則由金管會另行指定施行日;截至 2026 年 7 月底,金管會尚未公告該日期,法規查詢系統上這部辦法仍標示「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撰稿時我原本也以為它早就上路了,是打開條文最後一條才發現不是。

不過對接案者而言,實務結論不會因此改變:真正讓你被綁上真實身分的是已經生效的第 3 條客戶身分確認義務,不是還沒施行的第 7 條。你在合法登記交易所開戶收款,實名資料本來就已經留下;等第 7 條施行後,只是連帶把轉出/接收的錢包資訊也一併納入留存範圍而已。

申報義務有兩條。第 11 條規定,對新臺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 5 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要精確理解的是這一條講的是「現金交易」,也就是實體鈔票,不是你帳戶間的轉帳。第 12 條則規定,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簽報,經專責人員核定後立即申報。

紀錄保存規定在第 10 條: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 5 年(法律另有較長規定者從其規定)。登記辦法中亦有多處 5 年保存規定,例如服務紀錄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保存 5 年、交換紀錄與交易紀錄均保存 5 年。

這一整套的實務結論是:你在合法交易所留下的收付紀錄,五年內都查得到——這對你其實是好事。因為當國稅局或銀行問起某筆款項的來源,你能拿出的完整鏈路(合約、發票或請款單、交易所入金紀錄、出金紀錄、銀行入帳)就是你的護身符。反過來說,如果你為了「乾淨」而走私人錢包對私人錢包,出事時你手上什麼都沒有。

稅務怎麼處理:財政部說了什麼、又沒說什麼

桌上攤開的風琴夾與三疊高度不同的空白紙張,象徵稅務憑證的整理
稅務上真正決定成敗的不是稅率,而是你留不留得住每一筆的原始憑證。

這一節請務必配合上面的免責聲明閱讀。我會把「官方明文寫過的」和「官方沒寫、屬於實務推論的」清楚分開,因為這兩者的風險等級完全不同。

官方明文寫過的部分

目前最完整的官方文件,是財政部 114 年 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檢送予立法院的《研議「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我下載並逐頁讀過這份 4 頁文件,內容整理如下。

屬性認定上,該報告引述行政院 110 年 4 月 7 日院臺法字第 1100167722 號令定義虛擬通貨,並引述金管會與中央銀行 102 年 12 月 30 日聯合新聞稿說明「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並非貨幣,不具法償效力,且其價值不穩定,屬具有高度投機性之虛擬商品」;另引金管會 108 年 7 月 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令,說明具流通性且符合投資性質者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有價證券。

課稅規定上,該報告分成兩類: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其交易損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營利事業買賣則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計算損益。

查核情形上,該報告載明各地區國稅局已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虛擬通貨線上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列為查核項目之一,截至 113 年 12 月 13 日止,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計新臺幣 1 億 2,919 萬 6,958 元,補徵稅額及罰鍰計 3,403 萬 653 元。結語並提到財政部將參酌虛擬資產專法內容,強化課稅資料蒐集機制。

官方「沒有」寫的部分(很重要)

我必須明確說:這份財政部報告從頭到尾處理的都是「買賣」虛擬通貨的交易損益,完全沒有處理「以虛擬通貨作為勞務報酬收取」該如何認列、以哪個時點的價格認列、歸入哪一類所得。我在撰稿過程中查證到一件事值得一併說明:自動摘要工具曾對這份 PDF 產出「財政部確認以虛擬通貨作為勞務報酬應按給付時市場價值認列所得」這樣一句話,我下載原始檔案逐頁核對後確認原文並無此句,因此本文不採用。這也是為什麼我堅持把 PDF 抓下來自己讀。

另一個官方沒說清楚的是「非經常性」的界線。報告用了「非經常性」三個字,但沒有給次數、金額或期間的判準。結論是:接案者收穩定幣的所得認列方式,財政部目前並未發布專門函釋,實務上仍屬個案認定。

實務上一般怎麼處理(推論,非官方明文)

以下是依現行所得稅法架構的合理推論與實務常見做法,請務必與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確認後再採用

多數會計專業會把它拆成兩段。第一段,你完成勞務、客戶以穩定幣支付,這筆報酬的本質仍是勞務報酬,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執行業務所得)或第 3 類(薪資所得)的架構認列,並以取得當日的市場價格換算為新臺幣。第二段,你持有的這批穩定幣日後賣出換回台幣,若有價差,該價差才是財政部報告所講的財產交易所得。

兩段式認列的推論架構(非官方明文,僅供與會計師討論之基礎)
階段 發生的事 可能的所得性質 你該留的紀錄
第一段 完成勞務,客戶以穩定幣支付 勞務報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 合約、請款單、鏈上交易雜湊、入帳當日市價來源截圖
第二段 將穩定幣賣出換回新臺幣 如有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 114/1/13 函) 交易所成交紀錄、原始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單據

境內所得還是海外所得?大多數文章都寫錯的地方

這是我認為最值得單獨拉出來講的一點。網路上很常看到「客戶在國外、錢從國外的交易所來,所以是海外所得,一年 100 萬以下不用報」——這個推論在接案情境下多半是錯的。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第 3 款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判斷標準是「勞務在哪裡提供」,不是「客戶在哪裡」,也不是「錢從哪裡匯來」。如果你人在台灣、在台灣完成設計稿或程式碼,那這筆報酬就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跟你接台灣客戶的案子沒有本質差別。

那 100 萬的門檻是什麼?那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它針對的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你在台灣工作賺到的錢不屬於這一類。

順帶把最低稅負的架構講完,避免另一種誤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規定:「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該扣除金額的調整準用第 3 條第 2 項的公告機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該門檻自 113 年度起為 750 萬元。所以「海外所得達 100 萬」只是「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不等於「要繳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未達 75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年度金額也要留意適用年度,這裡有兩次公告要分清楚。財政部賦稅署於 113 年 11 月 28 日公告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明載「納稅義務人於 115 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該次公告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 2.29%,未達綜合所得稅相關金額 3% 與個人基本所得額相關金額 10% 的調整門檻,故各項金額均未調整。

財政部另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5 年度的相應金額,載明「納稅義務人於 116 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該次公告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 113 年度上漲 4.13%,已達綜合所得稅相關金額的調整標準,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課稅級距均調高;但仍未達個人基本所得額相關金額 10% 的調整標準,因此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門檻並未跟著調整。換句話說,前面提到的 750 萬元門檻在 115 年度仍然適用。報稅前請務必確認你要申報的是哪一個年度、對應哪一次公告——這兩次公告的調整結果並不相同。

關於 9A、9B 的區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認定,以及海外所得的完整申報邏輯,這些屬於報稅通則,我在自由工作者報稅全攻略寫得比較完整,這篇就不重複。另外,如果你收穩定幣的頻率高到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那就不只是所得類別的問題,還會牽涉到要不要辦稅籍登記——這部分請看一個人接案要辦營業登記嗎?稅籍登記與起徵點判斷坦白說,只要你開始固定收幣,我認為找專業協助的性價比就已經高於自己摸索,判斷時機可以參考一人接案要不要請記帳士那篇的判準。

從交易所出金到台幣:實際流程與銀行可能的關切

流程本身不複雜,難的是每一步都要留下能對得上的紀錄。我的原則是:任何一筆錢,我都要能在三分鐘內拿出「這筆錢從哪裡來、為什麼是這個金額」的完整證據鏈。

典型的路徑是:客戶從他的錢包或交易所送出穩定幣 → 進入你在台灣合法登記交易所的入金地址 → 在交易所賣出換成新臺幣 → 提領到你名下的銀行帳戶。每一段都會留下紀錄,而這些紀錄依前述辦法要保存至少 5 年。

幾個實務細節值得先講。第一,收款地址請用你自己實名帳戶的地址,不要借用他人帳戶,也不要用親友的帳戶代收。交易所依洗錢防制辦法第 3 條本來就會核對你的實名資料(第 7 條的錢包資訊留存義務則尚未施行,如前述),帳戶名義與實際收益人不一致,正是所有金融機構第一時間會警覺的態樣。

第二,先做小額測試轉帳。第一次跟新客戶合作時,我會請對方先送一筆很小的金額,確認鏈別、地址、到帳時間都正確之後,再送尾款。這一步的成本是一次手續費,省下的是整筆款項的風險。

第三,出金到銀行時可能被關切,這不是刁難,是法規要求。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第 4 條將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偽冒開戶、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第二類則包括「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短期內密集使用電子服務與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符合防制洗錢疑似洗錢表徵」等態樣。

後果的落差很大,而且第一類裡面還要再分兩層。依第 5 條,屬第一類的警示帳戶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衍生管制帳戶則是「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程度較輕。第二類帳戶則是進行查證及持續監控,若查證後發現不法情事,才採取第一類的部分或全部措施,並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處理。

這套規則還在收緊。依金管會銀行局 2026 年 2 月 3 日新聞稿,主管機關預告修正該辦法,擬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子法增加第二類帳戶的可疑或異常態樣,並增訂當帳戶有「重大或急迫情形」時銀行得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預告期間為公報刊登翌日起 60 日。也就是說,出金時被詢問的機率只會往上,不會往下。

那要怎麼降低摩擦?我的做法有四點:固定用同一個帳戶收,不要今天這家明天那家;金額與頻率盡量貼近你實際的接案節奏,不要出現「久未往來突然大額」;把合約、請款單、鏈上交易雜湊與交易所成交紀錄按案件歸檔;被行員問到時,直接說明「這是海外客戶的接案報酬,經 XX 交易所出金,我有合約與交易紀錄」,而不是含糊帶過。坦白講清楚遠比支吾其詞省事。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面向:收入節奏。穩定幣到帳快,容易讓人把「錢進來了」誤當成「這個月很好」,但接案收入本來就是不均勻的。我自己是把每一筆換回台幣的錢先丟進固定的分帳流程,做法寫在自由工作者的不穩定收入預算法

風險與不該做的事

橫越深谷的一條磨損繩索,象徵加密貨幣收款的風險曝險
穩定幣收款的風險多半不在幣價,而在你自己流程上的破口。

價格波動:穩定幣不等於零風險

穩定幣的設計目標是與美元 1:1 掛鉤,但你仍然有兩層曝險:一是美元兌新臺幣的匯率,二是脫鉤風險。前者是任何美元計價收款都有的,後者則取決於發行商的儲備品質——這正是前面要你去看 Circle 與 Tether 揭露方式的原因。金管會與中央銀行 102 年 12 月 30 日聯合新聞稿早就寫明,虛擬通貨「其價值不穩定,屬具有高度投機性之虛擬商品」。

我的實務原則很簡單:穩定幣對我而言是「運送工具」不是「儲值工具」,到帳後我不會讓它在鏈上或交易所停留超過必要的時間。如果你打算長期持有它來賺什麼,那已經是投資決策,不在本文範圍,也請不要把接案的生活費放進去。

轉錯鏈與轉錯地址:最常見也最無法挽回

同一枚 USDT 存在於多條鏈上,地址格式不同、彼此不互通。把 ERC-20 的 USDT 送到只支援 TRC-20 的收款地址,錢不會退回,多數情況下也沒有客服可以幫你救。區塊鏈交易的特性就是不可逆,這不是誰的服務不好,而是機制如此。

防呆做法:地址一律用複製貼上、貼上後核對開頭與結尾各數位、鏈別在雙方訊息中用文字明確確認一次、大額前先小額測試。這些步驟看起來囉嗦,但比起整筆款項消失,成本低到可以忽略。

詐騙:接案情境下的兩種常見劇本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專區說明,「165 打詐儀錶板」於 113 年 8 月 30 日首度公布、113 年 12 月 1 日專網上線,統計 113 年 9 月至 12 月期間,前 5 名詐騙手法佔總案件數的 61.40%、佔總財產損失金額的 80.56%;警方並提醒民眾應避免相信「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低風險高回報」等說法,循合法管道進行。金管會 2025 年 9 月 22 日的新聞稿也有類似警語(該篇用的是「穩賺不賠」「高獲利低風險」),並建議民眾透過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進行交易。

接案情境下我看過兩種劇本。第一種是「假客戶」:對方以高於行情的報價吸引你,要求你先在某個「他們公司指定的平台」註冊帳戶收款——那個平台不在金管會名單上,你入金後就再也提不出來。第二種是「多付款退款」:對方聲稱不小心多付了,要你把差額退到另一個地址,等你退完才發現原本那筆款項的來源有問題。

對應的原則只有一條:收款管道由你決定,不由客戶決定;退款一律退回原路徑,不退到任何「另一個地址」。把這兩條寫進合約,可以省掉非常多爭執,合約條款怎麼寫可以參考接案合約怎麼簽?必備條款、驗收與著作權歸屬完整指南;用英文跟客戶把付款方式講清楚的句型,我整理在接案英文溝通實戰

客戶用它來規避稅務時,你會承擔什麼

這是我認為最該講清楚的一段。如果客戶的動機是規避他自己國家的稅務或外匯管制,你並不會因為「我只是收錢的人」而自動免責。

具體會發生什麼?第一,你的所得申報義務不會因為對方沒申報而消失——你在台灣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本來就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報還是要報,而財政部報告明載國稅局已將虛擬通貨交易列為查核項目,並已查獲逾 1.29 億元的短漏報所得額。第二,你的收款地址與帳戶會被綁進對方的金流鏈路,一旦對方端出事,你的帳戶可能落入前述「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的態樣,面臨查證甚至暫停交易功能。第三,你手上沒有合約、沒有發票,事後要自證清白會非常吃力。

我的界線是:客戶怎麼記帳是他家的事,但我這一端的合約、請款、入帳、申報必須完整,而且我不接受任何要求我「不要留紀錄」的條件。這條界線我沒有為任何報價鬆動過,因為一旦鬆動,後續要付的代價不是那個案子的金額能補回來的。

收不到錢的風險並沒有變小

最後提醒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事:穩定幣解決的是「到帳速度」,不是「客戶會不會付」。它甚至讓催款變得更難,因為鏈上轉帳沒有拒付、退款或爭議處理機制可以當作籌碼。所以分期付款、預付訂金這些老方法在收幣的情境下更重要,不是更不重要。真的碰上不付的狀況,處理流程我寫在接案尾款不付怎麼辦?三階段催款與支付命令實務

什麼情況下不該收加密貨幣

寫到這裡,我的實際結論可能跟你預期的不同:對絕大多數台灣接案者來說,穩定幣應該是備援管道,不是主力管道。理由不是它不合法,而是投入產出比。

你要為它付出的成本包括:讀完並持續追蹤一套仍在變動的法規、在合法登記交易所完成實名驗證、每筆交易維護一套額外的憑證歸檔、承擔轉錯鏈的操作風險、以及在一個財政部尚未發布專門函釋的領域自行承擔認列風險。這些成本是固定的,不會因為案子小而變少。

該不該收穩定幣的判斷表(作者個人取捨,非通則)
情境 我的判斷 理由
客戶本身在鏈上營運,且金額夠大、合作長期 可以收 額外的合規成本能被案件規模攤平
客戶所在地電匯確實困難,且願意簽合約、留紀錄 可以收,但先小額測試 動機正當,證據鏈可建立
單次小額(例如幾百美元)的一次性案子 不建議 合規與記帳成本佔比過高,走傳統管道更划算
你還沒建立任何憑證歸檔習慣 先不要 先把合約與請款流程做穩,再談收款管道
客戶堅持不簽合約、不開請款單、只給私人錢包 不接 風險由你承擔,報酬不足以覆蓋
你打算把收到的穩定幣長期持有等增值 不建議混在一起 那是投資決策,不該與營運現金混同

另一個現實考量是時程。《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但尚未施行,接下來 9 項子法陸續出爐的過程中,交易所的作業規則、客戶審查強度、甚至可提供的服務類型都可能調整。如果你現在把所有收款都押在這條路上,未來一年可能要重新適應好幾次。這就是我把它留在「備援」位置的主要原因。

反過來說,值得現在就做的事有兩件:一是先在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處完成實名驗證,把帳戶準備好,真的需要時不用臨時抱佛腳;二是把你的合約範本補上一條付款方式與幣別條款,載明可接受的收款管道、鏈別、由誰承擔鏈上手續費、以及匯率換算的基準時點。這兩件事做完,你就有了選擇權,而不是被客戶的付款方式牽著走。跟歐美客戶談這類條件的節奏,可以參考跨時區協作實戰指南

常見問題

Q:台灣接案者收加密貨幣付款合法嗎?

A:對接案者本人而言,法律並未禁止以虛擬資產收取報酬;受管制的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業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重點在於你選擇的交易所是否在金管會證期局公告的登記名單上,而不是你能不能收。所得申報義務則不因收款方式而免除。

Q:收到 USDT 要在哪一個時點認列所得?

A:財政部目前並未就「以虛擬通貨支付勞務報酬」發布專門函釋。我逐頁讀過財政部 114 年 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所附書面報告,該報告只處理買賣虛擬通貨的交易損益,未涵蓋報酬收取的認列時點。實務上常見做法是採兩段式:取得時按當日市價換算新臺幣認列勞務報酬,日後賣出的價差再依財產交易所得處理。這是推論而非官方明文,請務必諮詢會計師或洽詢所轄國稅局。

Q:海外客戶用穩定幣付款,算海外所得所以 100 萬以下不用報嗎?

A:多數情況下不是。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斷基準是勞務提供地,不是客戶所在地或款項來源地。若你人在台灣完成工作,該報酬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 100 萬元門檻,適用對象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與此情形不同。

Q:USDT 和 USDC 該選哪一個?

A:從公開揭露的角度看,Circle 在官方頁面明確載明 USDC 儲備每週揭露、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每月出具第三方認證,2022 年起獨立審計人為 Deloitte & Touche LLP;Tether 官方頁面則載明 1:1 掛鉤、流通量資訊通常每日發布,但簽證細節須另開子頁查閱。實務上建議取「客戶能付」與「你的交易所能收」的交集,並縮短持有時間,而不是單看幣種。

Q:出金到台幣時被銀行詢問,是不是代表我有問題?

A:不一定,銀行有法定的監控義務。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二類疑似異常態樣包含「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符合防制洗錢疑似洗錢表徵」等;金管會銀行局 2026 年 2 月 3 日並預告修正該辦法、擬增加第二類態樣。備妥合約、請款單與交易所成交紀錄並如實說明,通常就能完成查證。

Q:轉錯鏈的錢還救得回來嗎?

A:多數情況救不回來。區塊鏈交易不可逆,且不同鏈之間的地址系統互不相通,把代幣送到不支援該鏈的地址等同於送進無法存取的位置。唯一有效的做法是事前防範:明確確認鏈別、複製貼上地址、核對頭尾字元,並在大額轉帳前先做一筆小額測試。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新聞稿,2026 年 6 月 30 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606300002&dtable=News
  2. 中央通訊社,〈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 金管會:最快明年首季上路〉,2026 年 6 月 30 日: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606300370.aspx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公告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名單〉新聞稿,2025 年 9 月 22 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509220001&dtable=News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專區(頁面顯示最後更新 115 年 7 月 22 日):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53&parentpath=0,8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11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113 年 11 月 30 日施行):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4000
  6. 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68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頁面標示「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第 18 條規定第 7 條由金管會另定施行日期):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218
  8. 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 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6
  9.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304672340 號函暨《研議「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114 年 1 月 13 日(立法院議事文書附件):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Attachment/download/2024111536/02412002157210040003.pdf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8
  11.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各類所得之計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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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5&flno=13
  1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basic-tax-question/oversea-income/awYgOG9
  15.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13 年 11 月 28 日: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f55dca4144f54f7195a5ddfce4c08fbe
  16.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114 年 11 月 27 日: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b463dc8f1b49f29d440d92a6fd5139
  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99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告修正「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強化銀行與執法機關合作〉新聞稿,2026 年 2 月 3 日: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540&parentpath=0,524,539&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602030001&dtable=News
  19.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主題專區〈關注「165 打詐儀錶板」,全民防詐一起來!〉,114 年 5 月 1 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054&id=2206&serno=7218ce42-167b-489b-817b-71fcce2af534
  20. Circle, “Transparency”(USDC 儲備與認證說明):https://www.circle.com/transparency
  21. Tether, “Transparency”:https://tether.to/en/transparency/
  22. Ethereum.org Developer Documentation, “Gas and fees”:https://ethereum.org/en/developers/docs/gas/
  23. TRON Developer Documentation, “Resource Model”:https://developers.tron.network/docs/resource-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