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五月,自由工作者的報稅問題比上班族複雜得多。你手上可能同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稿費」三種扣繳憑單,其中兩張被預扣了稅款,另一張還被多扣了一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如果你人在國外接案,還會冒出第四個問題——這算不算海外所得?這篇是我接案七年、實際跑過多次申報後整理出來的完整流程,把 9A、9B、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與海外所得四件事一次講清楚,並且每個數字都附上法源或主管機關頁面,讓你可以自己去查證。
📌 本文重點
- 自由工作者的收入常被歸成三類:薪資所得(代號 50)、執行業務所得(9A)、稿費/講演等(9B)。9B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享有全年合計 18 萬元的免稅上限,通常是三者中最有利的一種。
- 執行業務者的報酬,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 10%。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換算下來,單次給付額在 2 萬元以內通常不會被預扣稅款;這項免扣繳規定並不適用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與所得稅是兩套完全獨立的制度。目前補充保險費率為 2.11%(衛生福利部公告,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 2 萬元即扣取;兼職薪資所得則要達到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才扣取,兩者門檻不同。
- 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參加職業工會投保的接案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依法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必須在受領前主動提具投保單位證明,否則對方照扣。
- 判斷是不是海外所得,關鍵在「勞務提供地」,不是客戶在哪裡、也不是錢從哪個國家匯來。人在台灣替國外客戶工作,通常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 真正的海外所得要同時跨過兩道門檻才會產生基本稅額: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規定、由財政部逐年公告調整的扣除金額(實務上常被稱為免稅額,114 年度為 750 萬元)。兩者是並存條件,缺一不可。
你的接案收入,到底算哪一種所得?
同一筆接案費,被歸到不同所得類別,最後繳的稅可以差好幾倍。這是自由工作者最容易吃暗虧、卻也最容易自己修正的一環。台灣實務上,接案者拿到的錢會落在三個常見類別裡,每一類的扣除規則都不一樣。
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 50)
當你和付款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受其指揮監督、在固定時間提供勞務時,這筆錢通常會被開成薪資所得。薪資所得的好處是可以使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壞處是不能再另外扣除你自己的接案成本。對設備投入高的接案者來說,這往往不是最有利的類別。
實務上有一個容易誤判的情境:長期合作的客戶為了「方便」,把每月固定給你的專案費開成薪資。這在會計作業上很省事,但如果你並不受該公司指揮監督、也沒有固定上班,這個歸類就未必符合實質。所得類別的認定依據是實質的工作關係與工作內容,不是付款方在系統裡隨手勾選的欄位。
執行業務所得 9A
9A 是依「職業別」認定的專業服務報酬,典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技師、程式設計師、記帳士等自行執業者的本業收入。它的法源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9A 的核心特徵是:沒有定額免稅,但可以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你買的電腦、付的軟體訂閱、外包給協力夥伴的費用,理論上都能在 9A 裡處理掉。
如果你長期以個人名義接案、規模逐漸擴大,還會碰到另一個問題:什麼時候需要辦稅籍登記。那是另一條判斷線,和所得類別不完全重疊,可以參考站上這篇:一個人接案要辦營業登記嗎?稅籍登記與起徵點判斷。
稿費、版稅、講演鐘點費 9B
9B 是依「工作內容」認定,範圍寫得很清楚。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 18 萬元為限。這是台灣稅制少數對創作者相當友善的條文。
要特別提醒的是:9B 的範圍是條文列舉的,不是「凡創意工作都算」。你替客戶寫的一篇官網文案,性質上是委任的文字撰寫服務,未必等於條文所稱的「稿費」;但你替媒體寫的專欄、出版的書所收的版稅,就明確落在 9B 裡。我自己的判斷方式是:這筆錢是買我的著作,還是買我的工時與服務?前者偏 9B,後者偏 9A 或薪資。

收到憑單時,先做這一件事
每年一月到二月會陸續收到扣繳憑單,多數人只看金額,其實最該先確認的是所得格式代號。我實際遇過業主把一筆專欄稿費開成薪資,導致當年度那筆收入完全用不到 18 萬免稅額;後來請對方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扣繳憑單才補救回來。
如果類別開錯,正確做法是請給付方更正,而不是自己在申報書上硬改。申報資料與扣繳憑單不一致,被系統勾出來核對的機率很高,而且你手上沒有可以支持的憑證。更正憑單要花一點溝通成本,但比事後被補稅加罰划算太多。
9A 與 9B 差在哪?18 萬免稅額怎麼用
對多數兼具創作性質的接案者來說,性質確實屬於 9B 的收入通常比 9A 有利,因為 9B 是「先扣免稅額、再扣費用」的兩層結構。這個順序在財政部公告的費用標準裡寫得很明確:著作人的費用率要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免稅額後」的餘額計算。不過這不是絕對的通則:當收入規模很大、而對應的 9A 業別費用率又明顯高於著作人的費用率時,18 萬元定額免稅的相對優勢會被稀釋,結果有可能反過來,實際仍應試算比較。
用一個舉例試算來看差別(以下純為說明計算順序,實際請以申報軟體與當年度公告為準):假設你全年有 30 萬元的稿費,屬 9B。先減除 18 萬元免稅額,剩下 12 萬元;再依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著作人的 30% 費用率扣除成本,最後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金額是 8 萬 4 千元。同樣 30 萬元如果被報成 9A 且該業別費用率為 20%,可扣的只有 6 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會是 24 萬元。
差距來自兩件事:18 萬元的定額免稅只有 9B 有,而不同業別的費用率本身也有落差。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同一筆收入怎麼歸類」是自由工作者報稅裡投報率最高的功課——它不需要你多做任何事,只需要你在收憑單時看清楚一欄。
| 比較項目 | 薪資所得(代號 50) | 執行業務所得 9A | 稿費/講演 9B |
|---|---|---|---|
| 認定依據 | 僱傭關係、受指揮監督 | 職業別(自行執業的專業服務) | 工作內容(條文列舉的著作與講演) |
| 定額免稅 | 無(但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無 | 全年合計以 18 萬元為限 |
| 成本費用扣除 | 不可另扣接案成本 | 費用率或核實認列 | 先減免稅額,再用費用率或核實認列 |
| 扣繳率(境內居住者) |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按全月給付總額 5% | 按給付額 10% | 按給付額 10% |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門檻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達基本工資才扣 |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即扣 |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即扣 |
※ 扣繳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補充保費門檻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同條第 2 項另訂有免扣取情形(例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須依同辦法第 5 條於受領前提具證明才適用。各業別費用率、費率與門檻金額均以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告為準。
費用率 vs 核實認列:成本要怎麼扣
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方式有兩條路,而且你可以每年重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那一條。兩條路的差別不只在能扣多少,也在你願不願意為它付出整理成本。
- 依費用標準核計(免附單據):財政部每年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按職業類別給定一個比率,直接從收入中扣除,不必逐筆附憑證。這條路適用於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 核實認列(憑單據):把實際發生的設備、軟體訂閱、外包、材料、業務相關交通等費用,憑發票收據逐筆列舉。前提寫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同類並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房屋與器材設備的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辦理。也就是說,核實認列不是「翻出一堆收據」就成立,而是要有帳、有憑證、而且撐得過五年的查核期。
費用率不是一律 30%,差距比你以為的大
網路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把「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講成一個固定數字,實際上它是逐一職業類別公告的,落差很大。以一百十四年度公告為例:著作人的稿費、版稅類為 30%,自行出版則是 75%;表演人(含演員、歌手、模特兒等)為 45%;程式設計師為 20%;建築師、會計師、技師、記帳士等多為 35%;律師為 30%,法律扶助及義務辯護案件為 50%。
這裡有一個接案者常撞到的現實:一般的平面設計、網頁設計、社群經營、翻譯等接案工作,並沒有在公告標準裡單獨列出一個屬於自己的費用率。公告本身寫明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認定,所以這類收入的費用率不是你自己選一個填上去就算,而是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這也是我建議這類接案者更該把核實認列的憑證留好的原因——因為你手上沒有一個現成的比率可以靠。
兩種算法都跑一遍,取有利者
我自己的做法是兩種都先算一遍,取對自己有利的那個,這件事一年只需要花半小時。接案第一年我懶得留單據,直接吃費用率;到第二年才發現當年買了螢幕、付了三套軟體年費、又外包了兩次插畫,實際成本明顯高於費用率,改成核實認列後當年少繳了一筆不算小的稅。
但核實認列有代價,要說清楚:它需要你全年都在整理憑證,而且要能說明每一筆支出與業務的關聯性。如果你的年收入不高、成本又低(例如純寫作、純顧問,設備幾乎沒有折舊),費用率往往是更理性的選擇——省下的時間比省下的稅有價值。適合誰、不適合誰,取決於你的成本結構,不是誰比較「會節稅」。

被預扣的那 10%:扣繳門檻與退稅怎麼運作
接案者最常問的問題之一是「為什麼這筆錢入帳少了 10%」。答案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 10%;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整理過同一件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為 20%(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2 萬元以下不扣」其實是換算出來的
很多文章直接寫「單次 2 萬元以下不扣稅」,這句話對境內居住者而言結論正確,但推導方式與適用範圍都值得知道。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的條文開頭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把 2,000 元的稅額除以 10% 的扣繳率,正好是 2 萬元的給付額——這才是「2 萬元門檻」的真正來源。
知道這個推導方式有兩個實際用處。第一,門檻是綁在「應扣繳稅額」上,不是綁在「給付金額」上,所以它會隨扣繳率變動;同條也把幾類依法分離課稅的所得(短期票券利息、公債公司債利息、政府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等)排除在免扣繳之外,那些項目再小也要扣。
第二,也是網路上幾乎沒人講清楚的一點:這個 2,000 元免扣繳規定只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完全不適用,並不是換一個扣繳率去重算門檻而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8 款,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執行業務者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20%,沒有「稅額 2,000 元以下免扣」這道緩衝;該款唯一的例外是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鐘點費(也就是 9B 那一組),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如果你長期在海外、居留天數已經可能讓你被認定為非居住者,這個差別會直接改變你每一筆入帳的金額。
同時要注意,免扣繳不等於免申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仍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填報免扣繳憑單),那筆收入還是會出現在你的所得資料裡。第 13 條第 3 項只給了一個很小的例外: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預扣不是最終稅額,退稅要靠憑單
被預扣的 10% 是「先繳」,不是「繳完」。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年度結算時,如果你的應納稅額低於已被預扣的總額,多繳的部分會退還,反之則補繳。
這就是為什麼保留每一張扣繳憑單很重要——它是你主張「我已經繳過這筆」的憑據。這個環節的實務細節(包含勞務報酬單怎麼看、退稅大概什麼時候到),站上有一篇專門寫:勞報單被扣的 10% 怎麼辦?執行業務所得報稅與退稅實務。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完整拆解
補充保費是自由工作者最容易算錯、也最容易白白多繳的一筆,因為它和所得稅是兩套完全獨立的制度:不同法源、不同門檻、不同繳納機制。很多人以為報稅時一起處理就好,結果錯過了本來可以免扣或退還的情形。這一章把它從頭拆一次。
哪些所得會被扣?共六項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第五類為低收入戶成員,不在此列)有下列六項所得或收入時,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 獎金: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的部分。
- 薪資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也就是俗稱的兼職薪資)。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例如以職業工會投保者)的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 執行業務收入:但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的執行業務收入不計入。
- 股利所得: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的部分除外。
- 利息所得。
- 租金收入。
對接案者來說,真正天天會遇到的是第 2 項和第 3 項。你的專案費、顧問費、稿費被開成執行業務所得時,落在第 3 項;被開成薪資所得時,落在第 2 項——而這兩項的扣費門檻不一樣,這是本章最需要記住的一件事。
費率與門檻:2.11%、2 萬元、1,000 萬元
費率的法源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補充保險費率於二代健保施行第一年以 2% 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調整後的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目前適用的補充保險費率為 2.11%,是隨一般保險費率由 4.69% 調升至 5.17% 而依法連動調整(補充保險費率同時由 1.91% 調升為 2.11%),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衛生福利部費率調整說明)。費率會隨費率成長率調整,一律以衛福部與健保署公告為準。
扣取門檻在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扣費義務人給付上述各類所得時,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 2 萬元者,應按規定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上限則在同條第 2 項第 1 款: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 1,000 萬元的部分免予扣取,也就是說單次計費有天花板;這個上下限的法源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本文(「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而所謂「一定金額」授權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就是那 2 萬元。
實際金額可以在健保署補充保險費試算頁面驗算,各項目的完整計算公式與說明則見健保署「補充保險費計算與繳納」專頁。舉例:某次執行業務收入給付 5 萬元,補充保費為 50,000 × 2.11% = 1,055 元,由給付單位代扣。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門檻不同,差別很實際
這是全篇最容易省下錢、卻最少人知道的一段。同一辦法第 4 條的免扣取情形中,明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收入」免予扣取。也就是說:
- 執行業務收入(9A/9B):單次給付達 2 萬元就會被扣 2.11%。
- 兼職薪資所得:要達到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才會被扣。依勞動部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資調升至 29,500 元,這個門檻明顯高於 2 萬元。
換句話說,一筆 2 萬 5 千元的給付,開成執行業務所得會被扣補充保費,開成非所屬投保單位的兼職薪資則不會(因為未達基本工資門檻)。這不是叫你去要求對方改類別——類別要依實質認定,不能為了少繳而更改;但這確實解釋了為什麼同樣金額的兩筆收入,到手的數字會不一樣。門檻金額每年可能隨最低工資調整,一律以勞動部與健保署當年度公告為準。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交界情形:當給付額恰好是 2 萬元時,所得稅這邊因為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而免予扣繳,但補充保費這邊因為「達 2 萬元」而要扣。兩套制度的門檻寫法不同,一個是「不超過」、一個是「達」,剛好在同一個數字上分岔。

職業工會投保的接案者:執行業務收入依法免扣取
如果你是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參加職業工會投保的接案者,你的執行業務收入依法免扣取補充保險費。這一點寫在同一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的免扣取情形裡,同條也列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執行業務收入、以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的薪資收入同樣免予扣取。
但這裡有一個關鍵操作細節,不知道就等於沒有這項權利:依同辦法第 5 條,符合免扣取情形者,應於「受領前」提具規定的證明文件,才得免扣取。其中第 1 款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與第二類被保險人(以職業工會投保者屬第二類)要提的是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換句話說,你必須在對方付款前主動把工會的投保證明給扣費義務人;等錢入帳、發現被扣了才說,就只能走退還程序。此外,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你的身分,而查詢確認的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換句話說,同一個長期客戶的會計並不是問過一次就一勞永逸,隔一段時間可能還會再跟你要一次證明。
我第一次知道這件事的時候,已經被扣了一整年。如果你還在猶豫要用職業工會投保還是國民年金,這條免扣規定應該算進你的比較裡:自由接案者職業工會勞健保怎麼保?與國民年金的差別。
投保單位代扣 vs 自行申報:機制根本不同
補充保費的設計是「就源扣取」,由給付方(扣費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原則上不需要像所得稅那樣自行結算申報。這是兩套制度最大的體感差異:所得稅是你每年五月自己算一次、多退少補;補充保費是每一次給付當下就結清,沒有年度結算的機制。
要區分清楚三種不同的「繳費者」角色:
- 你(保險對象)被代扣:給付方在付款時扣下 2.11%,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你收到的是扣款後的淨額,不需自己再繳。
- 投保單位自己也要繳: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按月繳納。這是雇主端的義務,和你個人被扣的那筆是兩件事。
- 你以投保單位身分要繳:如果你已經從個人接案走到成立公司、僱用員工,你就同時是第 2 種角色。這時候記帳與薪資結構會直接影響你要繳多少,比較適合交給專業處理,可參考一人接案要不要請記帳士?自己記帳的科目、工具與外包時機。
順帶提醒一個常被誤傳的方向:近年曾有將補充保費從「單次給付」改為「年度結算」的修法討論,但該方向後續經行政院指示暫緩,並未成為現行制度。目前仍以單次給付為計費基礎,任何關於新制門檻與上限的說法,請以衛福部與健保署的正式公告為準,不要拿新聞稿裡的研議版本去試算自己的稅費。
重複扣繳與退費:六個月是關鍵期限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多扣情形是:符合免扣取條件卻沒有事先提出證明、同一筆款項被拆單重複計算、以及扣費義務人誤判所得類別而用錯門檻。這些都不是罕見狀況,特別是當你同時和多家客戶合作、每家的會計作業習慣都不一樣時。
好消息是有明確的救濟程序。依同辦法第 9 條,保險對象遭溢扣補充保險費時,得於扣取日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還。同項還有一個好用的例外:如果扣費義務人在繳納補充保險費時已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保險對象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申請退還,不必先回頭跟給付方交涉。同條也規定,因依第 5 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稅務機關更正所得類別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少扣的情形,免予補足、追償,並得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至於依同辦法第 7 條第 3 項、第 5 項應自行補繳而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 元者,得免補繳。
六個月這個期限值得寫進你的行事曆。我的做法是每季對帳時,順手檢查當季所有入帳金額與合約金額的差額,看有沒有出現不該被扣的 2.11%。發現得早,直接找對方會計處理就好;拖過六個月,就得多繞一圈找保險人。這件事和工時、請款紀錄綁在一起做最省力,流程可參考自由工作者工時追蹤與計費:從記錄到請款的完整流程。
被扣掉的補充保費,報稅時可以列舉扣除
最後一個容易漏掉的權益:補充保險費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時不受金額限制。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原則上每人每年以不超過 2 萬 4 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該金額限制。
所以如果你這一年被扣了不少補充保費,記得在選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時把它算進去。要留意的是這只在你選擇列舉扣除時有意義——如果你的列舉總額低於標準扣除額,選標準扣除額仍然比較有利。這也是我前面說「兩種都算一遍」的延伸:稅務上很多選擇沒有通則答案,只有試算後的比較。
海外所得:判斷標準在「勞務提供地」
這一章要修正一個在網路上流傳極廣的錯誤:把「客戶在國外」或「錢從國外匯來」當成海外所得的判準。兩者都不是。真正的判斷標準是勞務提供地——你的人在哪裡把這件工作做完的。
先看法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怎麼定義
所得稅法第 8 條逐款列舉何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第 3 款寫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財政部另訂有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其中第四點針對這一款進一步說明,個人部分即「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而海外所得的定義是反向定義的。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換句話說,先判斷是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是,才輪到海外所得的問題。
最常被誤解的一種情境:人在台灣,客戶在國外
你坐在台北的家裡,替一家美國公司做設計、寫程式、做顧問,款項從 PayPal 或境外平台匯進你的帳戶——這筆錢的勞務提供地在台灣,通常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它不會因為客戶是外國人、幣別是美元、平台在境外,就變成海外所得。
這個誤解會造成兩種後果,方向剛好相反:一種是漏報——以為境外收入不用報,等到資料勾稽對上就得補稅並可能受罰;另一種是誤以為可以少繳——把它填進海外所得欄位,想套用最低稅負制的高門檻,結果反而是申報錯誤。兩種都比老實併入綜合所得申報麻煩得多。
如果你的工作型態就是人在台灣服務海外客戶,那你的稅務身分和台灣本地接案者沒有太大差別,只是要多處理匯率換算與收款平台的手續費紀錄。跨時區合作的實務安排可參考跨時區協作實戰指南:台灣接案者服務歐美客戶的排程、非同步交付與界線設定,境外平台的金流與抽成結構則見接案平台怎麼選 2026:國內外外包網比較與抽成、金流實務。

那什麼才是真正的海外所得?
順著同一條邏輯推:當你人在國外提供勞務、且該報酬不落入所得稅法第 8 條列舉的各款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才會進入海外所得的討論。典型的例子是你長期居住在海外、在當地為當地或第三地客戶提供勞務;此外,海外的利息、股利、租金、財產交易所得等,也都各自依其性質判斷來源地。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海外所得的分類與境內所得一致,同樣涵蓋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退職所得與其他所得共十類。也就是說,「海外所得」不是一個單一項目,而是一整組依所得性質分類的集合。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還有一個很容易被歸錯邊的例外要先講清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不算海外所得。從前面引的定義就看得出來——海外所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被明文排除在外,它走的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那條路,不是最低稅負制。所以如果你的收入來自大陸的客戶或平台,別把它填到海外所得欄位裡。
最低稅負制:兩道門檻要同時跨過
真正的海外所得並不是「有就要繳稅」,而是要同時跨過兩道門檻,才會產生要補繳的基本稅額。這是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的設計,也是很多懶人包只講一半的地方。
- 第一道:海外所得 100 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款規定,還包含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免納所得稅之港澳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注意是「全數計入」,不是只算超過的部分。
- 第二道:基本所得額超過當年度公告的扣除金額(俗稱免稅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個人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600 萬元後按 20% 計算,而該扣除金額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並由財政部公告;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最低稅負制說明,現行公告數字為 750 萬元(適用 114 年度、於 115 年 5 月申報),公式即「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750 萬)× 20%」。基本所得額在該金額以下者不必繳納基本稅額。
兩道門檻的關係是: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只是「要申報基本所得額」;要不要真的繳基本稅額,還要看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該扣除金額,而且最後是拿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不必再繳,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就差額繳納(並得扣抵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之所得稅,扣抵須檢附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駐外機構驗證)。各區國稅局也把這兩道門檻寫在一起,例如臺北國稅局申報基本稅額專頁就明列「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以及基本所得額在 750 萬元以下者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扣除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一律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稅務居民身分:這一段請務必找專業
上面所有討論都預設一件事:你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稅務居民)。一旦你長期不在台灣、居留天數逼近或跨過認定界線,或同時在他國成為稅務居民,情況會複雜到不適合靠網路文章判斷。兩地都主張課稅權、租稅協定的適用、可扣抵的境外已納稅額,這些都是個案問題。
我的立場很明確:如果你一年在台灣待不到半年、或已經在他國申報過所得,請直接花錢找會計師做一次身分與申報路徑的確認。這筆費用通常遠低於一次誤報的補稅加罰。長期在外的其他成本結構,可以參考數位遊牧一個月要花多少?清邁、台北、峇里島生活費結構拆解與數位遊牧的海外醫療與旅平險怎麼買?長期在外的保障缺口。
記帳與單據:讓報稅從惡夢變例行公事
前面所有的判斷、扣除與退費,都建立在同一個前提上:你手上有紀錄。沒有收入明細,你無法核對哪一筆被多扣了補充保費;沒有費用憑證,核實認列就無從談起;沒有分辨過所得類別,你連自己該不該用 18 萬免稅額都不知道。記帳不是節稅技巧,它是所有節稅技巧的前置條件。
最少要記的四個欄位
我試過複雜的表格,最後留下的只有四欄,因為欄位一多就會停止更新。對接案者來說,能持續三年的簡陋系統,勝過用了三週的完美系統。
- 收入日期與合約金額:注意記「合約金額」而不是「入帳金額」,兩者的差額就是被扣的稅款與補充保費。
- 所得類別:這筆對方會開成薪資、9A 還是 9B。當下問清楚,比隔年二月看到憑單才發現錯誤好處理。
- 實際入帳金額:和合約金額對照,差額能否用 10% 或 2.11% 解釋。無法解釋的差額就是要追的線索。
- 憑證位置:發票、收據、合約 PDF 存在哪個資料夾。不必完美分類,能找到就好。
費用憑證的歸檔習慣
費用憑證最大的敵人不是遺失,是「當時覺得不重要」。器材、軟體年費、外包費、業務相關交通與差旅、專業書籍與課程,這些在年底看都是有意義的成本,在當下卻常常只是一張隨手丟掉的收據。我的做法是收到就拍照丟進雲端資料夾,按月分子夾,一年十二個夾子,不做更細的分類。
工具的選擇比想像中不重要,關鍵是「持續用同一套」。試算表、記帳 App、雲端會計軟體都可以,中途換工具反而是最大的斷點風險。台灣可用的記帳工具比較可參考記帳 App 推薦 2026:8 款台灣人氣記帳軟體比較與選擇指南。
把稅費預留下來,別讓五月變現金流危機
接案收入的一部分本來就不屬於你——那是稅和保費,只是暫時放在你的帳戶裡。沒有這個認知,五月結算補稅時就會變成現金流危機。我的處理方式是每筆款項入帳當天就把一個固定比例撥到另一個帳戶,年底真的要繳時直接從那裡出。
要撥多少沒有標準答案,取決於你的所得級距與扣除狀況,我的建議是用去年的實際應納稅額除以去年的總收入,算出你自己的有效稅率,再往上加一點緩衝。這種「先把該留的留下來」的思維,和固定薪水式的預算法是同一套邏輯,可延伸閱讀自由工作者的不穩定收入預算法:先給自己發固定薪水。

五月申報前的檢查清單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結算申報期間是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下面這份清單是我每年四月會跑一遍的順序,照著做通常一個晚上能收完尾。
- 清點所有扣繳憑單,逐張核對所得格式代號。特別檢查有沒有本該是 9B 卻被開成 9A 或薪資的。有錯要在申報前請給付方更正。
- 比對憑單與自己的收入紀錄。有沒有哪一筆收入沒有對應憑單?免扣繳不等於免申報,那筆收入仍屬應申報所得。
- 統計 9B 收入是否用滿 18 萬元免稅額。如果沒用滿,明年可以考慮把性質確實屬於著作的工作往這個類別安排。
- 把費用率與核實認列各算一次。取有利者,並確認核實認列的憑證確實齊備。
- 檢查全年被扣的補充保費總額。是否有符合免扣取條件卻被扣的情形;六個月退還期限是否還在。
- 如果選擇列舉扣除,把健保費(含補充保費)納入計算,並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後取有利者。
- 確認有無真正的海外所得。先判斷勞務提供地(人在台灣完成的工作,通常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再看是否達 100 萬元的計入門檻,最後才看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當年度公告的扣除金額——兩道門檻要同時成立才會產生基本稅額。
- 留下這一年的試算過程。明年可以直接複製流程,也是你算自己有效稅率的基礎。
接案第一年會踩的坑遠不只稅務這一項,報價、合約、催款都各有各的地雷;整體的避坑順序可參考自由接案第一年最常踩的 8 個坑:報價、合約、催款到稅務的實際做法。
常見問題(FAQ)
Q:人在國外接台灣客戶的案子,算海外所得嗎?
A:不一定,關鍵在勞務提供地。海外所得的定義是「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而第 8 條第 3 款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以判斷起點是你在哪裡把工作做完,不是客戶在哪裡、也不是錢從哪裡匯來。反過來說,人在台灣替國外客戶工作,通常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涉及長期居留海外或雙重稅務居民身分時,請洽會計師確認。
Q: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和所得稅的門檻,為什麼不一樣?
A:因為它們是兩套獨立制度、各有法源。所得稅那邊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用 10% 扣繳率換算約等於給付額 2 萬元(非居住者不適用這項免扣繳規定);補充保費那邊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是「單次給付金額達 2 萬元」就要扣。一個寫「不超過」、一個寫「達」,所以恰好 2 萬元時,所得稅免扣但補充保費要扣。兼職薪資所得的補充保費門檻又不同,要達到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才扣。
Q:我用職業工會投保,接案收入還會被扣 2.11% 嗎?
A:依法不應該被扣,但你要主動提出證明。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列為免扣取情形;同辦法第 5 條要求符合免扣取情形者應於受領前提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才得免扣取。沒有事先提供證明,扣費義務人照扣是合規的,你只能事後走退還程序。
Q:被多扣的補充保費要怎麼要回來?有時間限制嗎?
A:有,六個月是關鍵。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9 條,保險對象遭溢扣時,得於扣取日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還。實務上找原本的給付單位處理最快,所以建議每季對帳時就檢查一次入帳金額與合約金額的差額,不要累積到年底。
Q:9A 和 9B 我可以自己選比較省的那個嗎?
A:不能。所得類別依工作的實質內容認定,不是選擇題。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列舉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屬 9B 範圍,享有全年合計 18 萬元的免稅上限;自行執業的專業服務報酬多屬 9A。如果扣繳憑單上的類別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正確做法是請給付方申請更正憑單,而不是自己在申報書上改。
Q:費用率和核實認列,哪個比較省?
A:沒有通則,取決於你當年的真實成本,兩種都算一遍再取有利者。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是逐一職業類別訂定的,落差很大——以一百十四年度為例,著作人稿費版稅類 30%、自行出版 75%、表演人 45%、程式設計師 20%。要注意一般的平面設計、網頁設計、翻譯等接案工作並未在公告標準中單獨列舉,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認定,所以這類接案者更需要把核實認列的憑證留好。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8 條、第 14 條、第 17 條、第 7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3 條、第 1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最低稅負制、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申報基本稅額(海外所得 100 萬元計入門檻、基本所得額 750 萬元)
- 衛生福利部 · 健保費率調整說明(一般保險費率 5.17%、補充保險費率 2.11%)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補充保險費計算與繳納、補充保險費試算
- 勞動部 · 11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調升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