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式機構補助年最高 18 萬,能和長照特別扣除額併用嗎?所得級距試算與申請起算日

行政院 2026 年 9 月 10 日公布住宿式機構補助調增為每月最高 1.5 萬元、9 月 14 日起受理。本文逐字核對方案與長照特別扣除額問答集:兩者可以併用,但扣除額有排富與入住 90 日門檻;並試算各級距節稅額,整理兩份官方文件起算日寫法的差異。

2026 年 9 月 10 日,行政院院會聽取衛生福利部報告後宣布:入住長照住宿式機構的中重度失能者,住宿式機構補助從每月最高 1 萬元調到 1 萬 5,000 元,全年最高 18 萬元,溯自今年 1 月 1 日適用,9 月 14 日起受理申請。

如果你靠接案維生、爸媽剛住進護理之家或長照機構,要處理的其實是兩條線:地方政府發的補助,按月計、看失能等級;以及 2027 年 5 月報稅才用得到的長照特別扣除額,按年計、看你的稅率。

我把衛福部的方案核定本、懶人包、長照特別扣除額問答集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並排逐字核對過。兩者可以併用;但扣除額有排富、補助沒有,而「補助從哪天開始算」,方案本文寫自申請日起算,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另定 9 月 30 日前已入住者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照原方案算法推一次,還有一段入住日期在新制下推算出來領得比較少,衛福部住民補助問答集(9 月 16 日初版,現行檔為 2026.9.23 版)已確認這種情況不補差額,下面連算法一起攤開,金額是我的推算。查核日為 2026 年 9 月 11 日,9 月 14 日依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更新起算日與核撥時程,10 月 1 日依衛福部問答集複查起算日與過渡保障,10 月 11 日完成全文逐條複驗(衛福部問答集已改版為 2026.9.23 版,新增第 28、29、30 題),10 月 13 日依現行版補上第 29、30 題。

📌 一句話結論(查核日 2026-09-11,09-14、10-01、10-11 複查,10-13 局部更新)

符合資格的家庭,住宿式機構補助與長照特別扣除額可以同時適用;補助按月領、不看所得,扣除額每人每年 18 萬元,但扣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股利選擇按 28% 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就不能用。

  • 補助:長照需要等級 4 級以上或持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當月入住達日曆天數一半即認列 1 個月,每月 15,000 元,並以實際支付的住宿費自付額為上限。
  • 扣除額:所得稅法第 17 條現行條文,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每人每年 180,000 元(108 至 113 年度為 12 萬元);以入住機構列報,課稅年度須累計入住達 90 日。
  • 節稅額:扣除前後在同一級距時=180,000 元×稅率,5% 級距省 9,000 元、12% 級距省 21,600 元;扣除後掉回較低級距的人落在相鄰兩級之間,最多約 36,000 元;扣除後仍在 20% 以上則為 0。
  • 起算日:方案核定本寫「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衛福部 115 年 9 月 10 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241A號函另定,9/30 前已入住者補助天數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114 年底前入住者自 115/1/1 起算),10/1 起入住者原則自申請日起算。不論哪一類,入住後盡早申請都不吃虧。
  • 要注意的情境:我照兩版方案文字推算,與 112 至 115 年度原方案「滿 180 天一次補助 12 萬元」的算法相比,115 年 5 月 17 日至 7 月 5 日之間入住的人,新制算出來少 15,000 至 30,000 元。金額是推算;衛福部問答集(9 月 16 日初版,現行 2026.9.23 版)第 25 題已寫明,非過渡保障個案按月計算未達 12 萬元的,不補足差額。
成年女兒與年長父親坐在明亮客廳的沙發上,她一手搭在父親肩上,兩人相視交談

一、住宿式機構補助改了什麼:從「滿 180 天一次給」到按月認列

原方案是 112 至 115 年度版,申請作業須知(封面日期 112 年 5 月 15 日,花蓮縣衛生局轉載版;衛福部官網現已不提供此檔)「肆、期程」寫的是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新版方案核定本封面日期 115 年 8 月 28 日,期程改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 115 年度整年改用新規則。

項目 原方案(112–115 年度版) 新方案(115 年 8 月 28 日核定本)
中重度失能
(4 級以上或身障中度以上)
年度累計入住滿 180 天,一次補助 12 萬元 每月 15,000 元,全年最高 18 萬元
未滿 180 天 住滿 1/2 日曆天的月份,每月 1 萬元 不再區分,一律按月認列
既有住民
(112 年 1 月 1 日前入住、未評估或未達 4 級)
滿 180 天 6 萬元;未滿按月 5,000 元 每月 5,000 元
已領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當年度曾領或已領,本補助即不予補助 原制度不變,另可申請每月 5,000 元加碼
入住天數與申請日 申請日隔日起的剩餘天數,當年度不再補助 「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衛福部 9/10 函另定 115 年度過渡算法,見第四節)
撥款 一年一次 上、下半年分 2 次檢核核發
所得限制 不設排富 方案全文沒有所得或財產條件

「住滿一半」的算法:日曆天數為奇數時無條件進位,31 天的月份要住 16 天以上、29 天的月份要住 15 天以上,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住院期間機構保留床位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但當月住院達一半以上,那個月不列入。另外,補助金額以補助計算期間(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內實際支付的住宿費自付額為上限,期間內自付總額低於按月認列算出的補助額,就領不到滿額。

二、兩者能不能併用:問答集第 11 題的原文

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問答集(更新時間 114 年 12 月 19 日)資格條件第 11 題,問的正是領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能否享長照特別扣除額,回答原文: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針對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給予的稅賦減免,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則係針對入住住宿式機構有實際支出的家庭給予補貼,係不同之政策新制,符合資格者兩者皆可適用。

問答集早於這次調增,所以我另外逐條看了新方案的注意事項:同月不得重複申請的是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公費安置等住宿類補助,沒有一條提到所得稅扣除額。但可以併用不等於條件相同:

項目 住宿式機構補助 長照特別扣除額
性質與金額 現金,每月 15,000 元、全年最高 180,000 元(以自付額為上限) 從綜合所得減除,每人每年定額 180,000 元
資格門檻 長照需要等級 4 級以上,或持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以入住機構列報: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 90 日(另有聘外籍看護工、長照 2–8 級並使用長照服務等管道)
所得限制 無 有,扣除後適用稅率 20% 以上等三種情形不適用
機構範圍 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障福利機構、榮家自費失能/失智養護床、住宿式長照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與榮家(安養床除外)、身障住宿機構、一般及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另含團體家屋

爸媽要算在你這一戶,扣除額才會用到你身上

所得稅法第 17 條寫的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失能者資格,每人扣除 18 萬元。爸媽不是你申報的受扶養親屬,這 18 萬元就扣不到你的所得上。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無謀生能力、受你扶養,可列報免稅額,年滿 70 歲再加 50%;財政部公告的 115 年度每人免稅額是 10.1 萬元。

代價寫在第 15 條: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要併入你這一戶申報。爸媽有租金、利息或股利收入的,列進來之前先算會不會把你推上 20% 級距。另依問答集稅務問題第 4 題,失能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長照特別扣除額可以兩個都扣。

三、併用試算:5%、12%、20% 級距實際省多少

第 17 條第 3 項第 1 款的排富原文是「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不適用。下表用 115 年度速算公式計算(0~610,000 元 ×5%;610,001~1,380,000 元 ×12%-42,700;1,380,001~2,770,000 元 ×20%-153,100),推導見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那一篇:

情境 扣除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 18 萬後 扣除後稅率 扣除前稅額 扣除後稅額 省下稅額
5% 級距 400,000 220,000 5% 20,000 11,000 9,000
12% 掉回 5% 700,000 520,000 5% 41,300 26,000 15,300
12% 級距 1,000,000 820,000 12% 77,300 55,700 21,600
20% 掉回 12% 1,500,000 1,320,000 12% 146,900 115,700 31,200
臨界點 1,560,000 1,380,000 12% 158,900 122,900 36,000
20% 級距 1,600,000 1,420,000 20% — — 0(不適用)

扣除前淨額在 1,380,001 到 1,560,000 元之間的人,扣除前在 20% 級距、扣除後掉回 12%,仍可適用,而且省得比 12% 級距的人多。再多 1 元,扣除後就進入 20% 級距,省下的稅從 36,000 元直接變 0。

表格只算一位失能者、只看排富第 1 款。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兩項扣完再看稅率;選擇股利按 28% 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的,一律不適用。其他扣除額怎麼決定你落在哪一格,見扣除額怎麼算那一篇。

一個接案者家庭的算法(設例)

假設你是單身接案者,115 年度扣除長照特別扣除額前的綜合所得淨額 100 萬元(已列報父親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其免稅額);父親 7 月 1 日入住護理之家,長照需要等級 5 級,住到年底沒有住院,每月自付住宿費超過 15,000 元,114 年度沒領過這項補助。

  • 補助:依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9 月 30 日前已入住者補助天數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7 至 12 月共 6×15,000=90,000 元。7、8 月的 30,000 元,衛福部函與懶人包都寫 10 月 31 日前申請的案件於 11 月 30 日前核撥;9 至 12 月依方案第 2 次檢核期程辦理:12 月 16 日前申請,受理機關於次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檢核,方案本文寫審查完成 2 週內核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的申請流程圖另寫 11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檢核及撥款,屬該市寫法)。7 月 1 日入住剛好落在第五節推算「比原方案算法少」的區間。
  • 扣除額:7 月 1 日至年底入住 184 天,超過 90 日;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扣除後淨額 82 萬元仍在 12% 級距,少繳 21,600 元,2027 年 5 月申報時才實現。

合計 111,600 元,但對收入起伏大的接案者,有兩件事比總數重要。第一,現金流是落後的:機構月費每月先付,補助分批撥、扣除額隔年才反映,墊付期要靠緊急預備金,並把月費當固定支出排進不穩定收入的預算法。第二,扣除額不保證年年有:哪一年接案特別好、扣除前淨額超過 1,560,000 元(以 115 年度級距計),那一年就沒有;補助不受影響。接案收入怎麼申報,見自由工作者報稅全攻略。

四、起算日:方案寫申請日,衛福部函定 9/30 前入住者從入住日算

這是最容易少領的地方。方案本文、申請書、懶人包和衛福部給地方政府的函寫法詳略不同,下面並列:

文件 寫法(原文)
方案核定本 伍、一、(二)、3 之 (3)(4)(5) 4 級以上、身障中度以上、既有住民三類,都是「其入住日數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
方案附件申請書 「入住日數以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並依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懶人包第 4 頁 「補助自申請日起算,入住後應盡早申請。」
懶人包第 5 頁 「9/30 前入住者:補助天數自實際入住日起算」;「10/1 後入住者:補助天數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
衛福部 115 年 9 月 10 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241A號函 說明四(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載) 「9月30日前已入住機構之住民……其補助天數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入住並持續入住者「自115年1月1日起算」;10 月 1 日起始入住者「原則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
衛福部住民補助問答集(民眾版)(衛福部官網;2026.9.16 初版,現行檔標示 2026.9.23)第 3、19、20 題 「115 年度於 9 月 30 日前已實際入住機構者,得自 115 年度實際入住日起計算」;「115 年 10 月 1 日後始入住之新案,原則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提出補助申請日」原則以申請書所載填寫日期為認定基準

10 月 1 日起入住的人,方案、懶人包與衛福部函一致:從申請日算(函的用語是「原則」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10 月 1 日入住、10 月 20 日才送件,10 月只剩 12 天,沒有達到 16 天,10 月不認列,少 15,000 元。

9 月 30 日以前入住的人,衛福部已函知各縣市:補助天數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衛福部 115 年 9 月 10 日發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衛部顧字第1151962241A號函說明四寫明,考量 115 年度公告期程,這些住民的入住事實發生於制度調整公告前,「為避免新舊制度轉換期間產生權益落差,其補助天數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入住並持續入住的人,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算。方案第拾貳點說 115 年度實際辦理時程「由本部另行函知地方政府」,這份函就是函知的內容(說明三另寫核撥期程)。但要注意三件事:第一,函和問答集用的都是「得」,不是一律;第二,函的全文我只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的 115 年度公告頁看到轉載,衛福部官網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仍未見刊登函本身,但衛福部 9 月 16 日在官網發布初版、1966 長照專區方案頁也已掛上的住民補助問答集(民眾版)(現行檔為 2026.9.23 版),第 3、19 題寫了同一個分段;第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的公告本文仍只寫改以申請日作為補助核算起始日,附件掛的是 2026.9.16 版問答集(衛福部官網現行檔為 2026.9.23 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的公告本文(最後異動 2026-09-24)沒有寫起算日,也沒有掛問答集。兩頁本文都沒有提 9 月 30 日分段。另外問答集第 18 題寫明,入住後才完成長照需要等級評估的,仍以申請日起算、不以評估完成日起算;第 20 題寫申請日原則以申請書上填寫的日期認定。9 月 30 日以前已入住的,送件時建議在申請書上附註實際入住日,並向受理窗口確認採用哪個起算日。

時間類的事取保守做法:入住當月就送件;9 月 30 日以前已入住的,也在 10 月 31 日前送件,才排得進 11 月 30 日那一批。

錯過 10 月 31 日,不會因此失去追溯。問答集 2026.9.23 版新增的第 28 題寫明:115 年 9 月 30 日前已實際入住機構者,115 年度放寬到 12 月 16 日前提出申請,仍得依 115 年度實際入住情形追溯認列,不以 10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為限。差別在撥款時間: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說明三要求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撥的,是 10 月 31 日前申請的案件。另外,114 年度已核有補助資格、115 年度持續入住原機構且資格未變的人,衛福部 9 月 14 日新聞稿說原則上免重新申請,但仍要用新版申請書向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補正資料。

五、要注意的情境:依我推算,有一段入住日期新制算出來比原方案少

懶人包第 3 頁把新制寫成「計算方式.更加有利」,對多數人成立。但原方案的 180 天是一道門檻:住滿就一次給 12 萬元,等於 12 個月額度;新制住幾個月給幾個月。於是住滿 180 天、但認列月數只有 6 或 7 個月的人,會落在中間。

以下是我照兩版方案文字推算。假設 115 年入住後連續住到年底、沒有住院、每月自付額至少 15,000 元、4 級以上、沒有 114 年度 12 萬元核定紀錄,新制依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自實際入住日起算:

115 年入住日 年內入住天數 原方案算法 新方案 差額
2 月 1 日 334 120,000 165,000(11 個月) +45,000
5 月 16 日 230 120,000 120,000(8 個月) 0
5 月 17 日 229 120,000 105,000(7 個月) −15,000
6 月 17 日 198 120,000 90,000(6 個月) −30,000
7 月 5 日 180 120,000 90,000(6 個月) −30,000
7 月 6 日 179 60,000(6 個月×1 萬) 90,000(6 個月) +30,000
10 月 1 日 92 30,000 45,000(3 個月,當天申請) +15,000

原方案算法依據衛福部 112 年 5 月新聞稿:累計住滿 180 天一次補助 12 萬元,未達 180 天者,住滿 1/2 日曆天的月份每月 1 萬元。第一節表中「申請日隔日起剩餘天數不再補助」,出自衛福部「112 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Q&A」(112.8.28 更新)常見問題第 14 題:提出申請後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期程到 115 年底」出自花蓮縣衛生局轉載的申請作業須知(112 年 5 月 15 日)「肆、期程」,同一份須知伍、一、(二)、2 之 (3) 也有隔日起不再補助的條文。須知本身我只找到地方政府轉載版,衛福部官網現已不提供。表中天數依「算進不算出、連續住到 12 月 31 日」計算,入住日差一兩天就可能跨格。

這張表是推算,不是官方說法。原方案在 115 年度已被取代,這群人並沒有被「取消」什麼。衛福部住民補助問答集(民眾版)(9 月 16 日初版,現行 2026.9.23 版)第 25 題回答了這個情境:115 年度新入住或不符過渡保障條件的個案,即使全年累計入住達 180 日、按月計算總額未達 12 萬元,也不能補足差額,「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家人剛好在 5 月中到 7 月初之間入住的,不會另外補差額;能做的是確認起算日採用實際入住日(9 月 30 日前入住者「得」適用),並在 10 月 31 日前送件,排進 11 月 30 日前的第一次核撥。

過渡保障只給 114 年度領過 12 萬元的人

方案第 (7)(8) 款:曾於 114 年度核定領取 12 萬元者,115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實際入住累計達 180 日,這段期間保障核給 12 萬元,9 月 1 日起按月、每月最高 15,000 元;其餘人 115 年度起一律按月認列。5 月 17 日以後入住的人,1 至 8 月最多 107 天,碰不到這項保障。

這 180 日怎麼算,問答集 2026.9.23 版新增的第 30 題有交代:原制度計算 180 日入住期間時沒有扣除住院日數,所以 115 年度過渡保障的 180 日仍照原制度的認定方式,住院日數不另予扣除;自 115 年 9 月 1 日起回到新制按月認列,當月住院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該月不予認列。

已領身障住宿補助的人,不能換軌

已核定領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持中度以上證明的人,續走原制度並另申請每月 5,000 元加碼;方案明文不得以放棄、撤回或變更原補助的方式,改申請每月 15,000 元的補助,唯一例外是原補助加上加碼後每月仍未達 15,000 元。

符合這項例外的人,115 年度能不能往回算,問答集 2026.9.23 版新增的第 29 題回答「可以」:考量 115 年度的公告期程,符合例外條件者 115 年度得放寬追溯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的實際入住日數,改依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規定辦理;原已核定或領取的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由原核定地方政府依既有作業程序調整,可以先繳回原補助後重新核定,或在核給本補助時扣除原已領取的金額,同一補助月份不得重複領取二項補助。要留意的是,同一份問答集第 39 題寫的是已核定或已領取原補助的月份「不得以事後繳回方式追溯改領」,兩題寫法不同;第 29 題自己說明是針對 115 年度公告期程的放寬,我照兩題原文並列,實際能否追溯、怎麼扣抵,以原核定的縣市政府處理為準。

長照機構明亮交誼廳的遠景,穿淺藍制服的照服員與一位年長女性並肩走過,其他長者坐在圓桌旁

六、時程表:哪些已經發生、哪些還沒

日期 事件 狀態(2026-10-11 複查)
2026-08-28 方案核定本封面日期 已發生
2026-09-10 行政院院會聽取報告,衛福部發布新制 已發生
2026-09-14 開放民眾申請(行政院新聞稿、懶人包、衛福部 9/10 函) 已發生
2026-09-30/10-01 起算方式分界(懶人包、衛福部 9/10 函說明四、衛福部問答集第 19 題,9/16 初版、現行 2026.9.23 版) 已發生
2026-10-31 前申請 11 月 30 日前完成 1–8 月補助核撥(懶人包、衛福部 9/10 函說明三) 尚未發生
2026-12-16 115 年度申請受理截止(方案本文;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衛生局公告同) 尚未發生
2027 年初 9–12 月補助依方案第 2 次檢核期程(衛福部 9/10 函說明三):次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檢核,審查完成 2 週內核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流程圖另寫 11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檢核及撥款 尚未發生
2027 年 5 月 申報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長照特別扣除額 尚未發生

七、申請前的檢核清單

  1. 確認床位類型。安養床不算;團體家屋只在扣除額那一邊。
  2. 確認長照需要等級。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照管專員評估、系統判定的最新一筆有效結果為準,逾複評期限要先複評;但問答集第 7 題寫明,115 年 9 月 14 日前已入住機構者,得放寬採認過去曾經照管中心評估達第 4 級以上的結果,不受複評期限限制。還沒評估的先撥 1966。
  3. 備齊文件。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簽約人申請時)、入住契約書中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與簽約日期的部分、存摺,以及長照需要等級核定函或身心障礙證明。
  4. 入住當月就送件。由住民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向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換機構要重新申請。
  5. 檢查同月不能重複的補助。身障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公費安置、榮家公費床等不能同月領;領補助的月份也不能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的服務。
  6. 記住兩個期限。補件在通知送達次日起 2 週內;不服審查結果,通知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申復。
  7. 報稅這一側先留收據。機構繳費收據要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入住期間、床位類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者可免附。長照扣除額是定額、不是核實列報費用,節稅三招那一篇有說明。

八、這篇沒有回答什麼

  • 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的全文,我只找到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載的版本,衛福部官網未見刊登函本身(同一分段已見於衛福部問答集,9 月 16 日初版、現行 2026.9.23 版)。臺北市衛生局公告本文只寫自申請日起算,臺中市衛生局公告本文未寫起算日;9 月 30 日前已入住者實際採哪個起算日,以受理縣市審查為準。
  • 這筆補助要不要併入所得申報,方案、懶人包、新聞稿與問答集都沒提,我也沒找到財政部公開說明,不下判斷;可問稅務諮詢專線 0800-000-321。
  • 第五節差額金額是我的推算;衛福部問答集第 25 題確認不補差額,但沒有列出各入住日的金額。
  • 扣除額「全年達 90 日」的計日細節(是否算進不算出、住院日是否計入),問答集沒寫到這個程度,不下判斷。
  • 排富條文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夫妻合併申報、薪資分開計稅時要怎麼逐步判定扣除後稅率,問答集第 10 題只重述條文,我沒找到財政部的算例,不下判斷;本文試算只示範單身申報。

常見問題

Q:領了住宿式機構補助,還能報長照特別扣除額嗎?

可以,前提是兩邊資格都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問答集(更新時間 114 年 12 月 19 日)資格條件第 11 題寫明,兩者「係不同之政策新制,符合資格者兩者皆可適用」。調增後的方案核定本,同月不得重複申請的只有其他住宿類補助,沒有提到所得稅扣除額。兩邊門檻不同:補助看長照需要等級 4 級以上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扣除額以入住機構列報時,看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 90 日,而且有排富規定。

Q:我的所得在 20% 級距,還能扣長照特別扣除額嗎?

要看扣除之後的稅率。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排富,是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才不適用。以 115 年度級距計算,扣除前綜合所得淨額在 1,380,001 元到 1,560,000 元之間的人,減掉 18 萬元後回到 12% 級距,仍可適用,約省 21,600 元到 36,000 元;超過 1,560,000 元就整筆不能用。補助沒有所得限制。

Q:爸媽 10 月才入住機構,補助和扣除額怎麼算?

補助部分,方案核定本、懶人包與衛福部 115 年 9 月 10 日函對 10 月 1 日起入住者寫法一致,都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函的用語是「原則」)。10 月 1 日入住、10 月 20 日才申請,10 月只剩 12 天,未達 16 天,10 月不認列,少 15,000 元。扣除額部分,以入住機構列報要在課稅年度累計達 90 日;若入住當天與 12 月 31 日都算,10 月 3 日入住住到年底剛好 90 天,但問答集沒寫計日細節,本文不下判斷,實際天數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延伸閱讀

查核紀錄

2026 年 10 月 13 日局部更新(衛福部住民補助問答集)——查閱日 2026 年 10 月 13 日,自衛福部官網 https://www.mohw.gov.tw/dl-102600-e2676cd5-c570-41fd-8f29-0e1921ca8efe.html 重新下載,檔內標題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問答集(民眾版)」、版本標示 2026.9.23,共 44 題,檔案與 10 月 11 日所讀相同。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頁仍掛載的 2026.9.16 初版(41 題)逐題比對,現行版新增的是第 28、29、30 題,其後各題順延 3 號。本次更新三處:(1)依第 29 題補上身障住宿補助「轉軌例外」者 115 年度得追溯自 1 月 1 日的說明,並與第 39 題的寫法並列;(2)依第 30 題補上過渡保障 180 日不另扣除住院日數;(3)文中各處「9 月 16 日」一律註明是初版,並標示現行版為 2026.9.23 版。本文引用的第 3、7、18、19、20、25、28 題,題號與文字逐題對現行檔確認相符;這兩題不影響第三、五節的試算(試算設例皆為沒有 114 年度核定紀錄、沒有住院、未領身障住宿補助的情形)。

2026 年 10 月 11 日全文逐條複驗——金額、門檻、日期、條號與試算全部回一手文件重核,數字無一變動,更新六處:(1)衛福部民眾版問答集已由 2026.9.16 版(41 題)改為 2026.9.23 版(44 題),新增第 28、29、30 題,本文引用的第 3、18、19、20、25 題題號與文字不變,「10 月 31 日前受理案件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撥」由第 34 題改列第 37 題;1966 長照專區方案頁更新時間為 115-10-01。(2)依新增第 28 題補上「9 月 30 日前已入住者,12 月 16 日前申請仍可追溯」。(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本文(最後異動 2026-09-24)並未寫起算日,原文「臺北市、臺中市公告本文只寫自申請日起算」改為分開敘述;臺北市公告頁附件仍是 2026.9.16 初版問答集。(4)原方案「申請日隔日起不再補助」與「期程到 115 年底」兩點補上可開啟的來源:衛福部 112 年度 Q&A(112.8.28 更新)與花蓮縣衛生局轉載之申請作業須知(112 年 5 月 15 日)。(5)檢核清單補上問答集第 7 題的複評放寬。(6)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頁資料更新時間改為 115-09-24。同日複查:9 月 30 日/10 月 1 日起算分段未再變動;衛福部 9 月 10 日函仍只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載;所得稅法沿革最新一筆仍是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 115 年 10 月 2 日),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8 萬元與排富條款未動;財政部 115 年度級距與速算公式附表重新下載核對相符;懶人包第 3、4、5 頁轉圖目視相符。

查核日 2026 年 9 月 11 日,9 月 14 日複查起算日、核撥時程與申請期限;逐項回一手文件逐字核對;外部連結皆以 curl 開啟,確認未經轉址且回應 200。

  • 補助金額、按月認列、自付額上限、過渡保障、身障加碼限制、起算日三款、第拾貳點 → 方案核定本逐字核對,與行政院、衛福部 9 月 10 日新聞稿一致。
  • 起算日分段寫法、9/14、10/31、11/30 → 懶人包 PDF 轉圖目視第 4、5 頁。
  • 9/30 前入住者「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114 年底前入住者自 115/1/1 起算、10/1 起「原則」自申請日起算、11/30 前核撥 1–8 月、9–12 月依第二次檢核期程 → 衛福部 115 年 9 月 10 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241A號函說明三、四(2026-09-14 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載 PDF 逐字核對;衛福部官網未見刊登)。方案核定本與懶人包 PDF 於 9/14 重新下載,與 9/11 版本雜湊值相同。
  • 12 月 16 日截止適用 115 年度 → 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衛生局 115 年度公告(2026-09-14 查核)。
  • 9/30 前入住者「得」自實際入住日起算、10/1 後入住者原則自申請日起算、入住後才完成評估仍以申請日起算、申請日以申請書填寫日期認定、非過渡保障個案不補足差額、10/31 前受理案件 11/30 前完成 1–8 月核撥 → 衛福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地方政府提問整合問答集(民眾版)」2026.9.16 初版第 3、18、19、20、25、34 題(現行 2026.9.23 版第 34 題已改列第 37 題;2026-10-01 自衛福部官網下載逐字核對;1966 方案頁更新時間 115-09-16 已掛載;臺北市衛生局公告頁附件為同一檔案,雜湊值相同)。同日複查:衛福部官網仍未見 9/10 函本身;方案核定本雜湊值與 9/11 相同;臺北市、臺中市公告本文未增列 9/30 分段。
  • 兩者併用、90 日、機構範圍、排富、身障與長照扣除額可併扣 → 問答集資格條件第 1、2、10、11 題,稅務問題第 3、4 題;新方案注意事項未排除所得稅扣除額。
  • 18 萬元與排富原文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現行條文;沿革載該條最近修正公布 115 年 9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26 條,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2026-09-19 複查沿革頁第 71 筆),頁面標示未生效者僅 105 年增訂之第 43 條之 4。該次修正的內容是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 50%,以及勞保、農保、國保與軍公教保費比照健保不受列舉扣除 24,000 元上限,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18 萬元與本節引用的排富條款均未更動。
  • 級距與免稅額 → 財政部 115 年度公告;試算與日曆天數皆以程式重算。
  • 原方案算法 → 衛福部 112 年 5 月新聞稿(180 天、12 萬元、未滿按月 1 萬元);申請日隔日起不再補助 → 衛福部 112 年度 Q&A(112.8.28 更新)常見問題第 14 題、花蓮縣衛生局轉載之申請作業須知伍、一、(二)、2 之 (3);期程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 同一份須知「肆、期程」(2026-10-11 查核;9 月 11 日原引用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兩個網址已於 9 月 14 日失效)。

資料來源

免責聲明:本文引用之方案、法規、金額與時程均為 2026 年 9 月 11 日查核、9 月 14 日、10 月 1 日及 10 月 11 日複查、10 月 13 日依衛福部問答集現行版局部更新之版本;衛福部已於 115 年 9 月 10 日函知地方政府 115 年度起算方式與核撥時程(本文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轉載版),內容仍可能再調整。本站非社福或稅務專業機構,本文屬公開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補助資格、認列月數與金額,一律以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認定為準,可撥長照專線 1966 洽詢;長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可洽財政部稅務諮詢專線 0800-000-321 或所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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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自架 WordPress 網站與經營內容的實作者,主題涵蓋自架站、SEO、接案與遠距工作。習慣把每個結論追回官方文件或可驗證的算式。這篇原本只想算「補助加扣除額一年能拿多少」,把新舊兩版方案並排之後,才發現照文字推算有一段入住日期算出來是少的,於是連算法一起寫出來。查得到的我寫,查不到的我說查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