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庫授權完全指南:免費圖庫、CC 授權、付費層級與 AI 生成圖的用圖風險

去年幫一個客戶重做官網,我從 Unsplash 抓了一張咖啡廳的照片當首頁主視覺,交件、結案、收款,一切正常。三個月後客戶傳訊息問我:「這張照片可以印在我們的紙杯上嗎?」我當下差點直接回「可以啊免費圖庫」——幸好先去把 Unsplash License 頁面重新讀了一遍,才發現這件事沒那麼單純。這篇是我把 圖庫授權 這件事從頭查一次的完整筆記:三家免費圖庫的現行條款原文、CC 六種授權的差別、付費圖庫標準/延伸授權的實際數字門檻、肖像權與商標的額外風險、AI 生成圖的台美官方見解,以及接案者最常搞錯的一件事——你買的授權,通常不能直接轉給客戶。

內容目錄

桌面上散落的沖印照片、放大鏡與印章,象徵逐張確認圖片授權來源
用圖出事幾乎都不是因為「不知道有版權」,而是因為沒有逐張留下授權證據。

📌 本文重點

  • Unsplash、Pexels、Pixabay 三家都允許商業使用且不強制標示作者,但三家都禁止「未經創作性加工就把圖片本身拿去賣」;Pexels 服務條款更明文舉例,只套濾鏡、調色、裁切或改尺寸仍屬未加工的 Standalone 使用。
  • 免費圖庫的授權只處理「攝影師的著作權」,不處理照片裡的人臉、商標與建築物;Unsplash 服務條款明文要求使用者可能需另行取得品牌方或個人的許可,並以全大寫免除包含 non-infringement 在內的所有擔保。
  • 付費圖庫標準授權普遍卡在「實體印刷 500,000 次」這條線:Shutterstock、Adobe Stock、iStock 三家標準授權的印刷上限都是 500,000,超過或要做轉售商品就必須升級到延伸/進階授權。
  • 三家都不允許「你先買、事後把授權送給客戶」:iStock 與 Adobe Stock 的授權原文都寫明 non-transferable and non-sublicensable,例外是你在購買當下就「代表雇主或客戶」購買(Adobe 另明訂權利只能歸你或客戶其中一方,不能兩邊都用);Shutterstock 則規定內容只能一次性轉讓給第三方且僅限為你印製商品。接案交付前沒處理這一條,等於把風險留在自己身上。
  • 美國著作權局 2025 年 1 月《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結論為「prompts alone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human control」;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 1140522c(114 年 5 月 22 日)則表示 AI 生成圖畫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而定」。
⚠️ 免責聲明:本文為個人查證與實務整理,非法律意見。文中所引之圖庫授權條款、法條與官方見解均附有查證日期與網址,但各平台條款可能隨時改版,法律適用亦須視個案事實而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其函釋中亦明示「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涉及實際爭議、金額較大的商用專案或已收到警告信者,請以官方頁面最新原文為準,並諮詢律師或向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諮詢專線洽詢。

免費圖庫的「免費」涵蓋什麼:三家現行條款逐條拆

我先講最反直覺的結論:三家主流免費圖庫沒有任何一家給你「無限制商用」,它們給的是「有條件的商用」,而條件三家都不一樣。下面每一條我都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重新打開該站的現行 License 頁讀過。

Unsplash:授權寬,但兩條紅線很硬

Unsplash License 頁面(unsplash.com/license)的長版授權文字寫的是一句很大方的話:「Unsplash grants you an irrevocable, nonexclusive, worldwide copyright license to download, copy, modify, distribute, perform, and use images from Unsplash for free, including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or attributing the photographer or Unsplash.」不可撤回、非專屬、全球、免費、可商用、不必標作者——這六件事都是明文寫的,所以「Unsplash 要不要標作者」這個問題其實早就有答案:法律上不必,禮貌上建議。

但同一頁的「不允許」只有兩條,而這兩條剛好就是最多人踩到的:一是「Images cannot be sold without significant modification.」——圖片不能在未經顯著修改的情況下販售,二是「Compiling images from Unsplash to replicate a similar or competing service.」——不能把 Unsplash 的圖片彙整起來去複製一個相似或競爭的服務。第一條的殺傷力在於「販售」的認定:你把一張 Unsplash 的風景照直接印成海報上架蝦皮,那就是未經顯著修改的販售;但你把它當成一本電子書封面的背景層、上面壓字排版、再賣這本電子書,一般不會落在同一個框裡。差別在於「被賣的是那張照片本身,還是包含照片的新作品」。

Pexels:把「什麼叫沒加工」寫得最清楚的一家

Pexels License 頁面(pexels.com/license)列了五條不允許,我照原文順序整理:可辨識的人物不得以負面或冒犯的方式呈現;不得販售未經改作的照片或影片副本(例如做成海報、印刷品或實體商品);不得暗示照片裡的人或品牌為你的產品背書;不得把照片影片重新散布或販售到其他圖庫或桌布平台;不得把照片影片用作商標、設計標記、商號、公司名稱或服務標章。

真正值錢的細節在服務條款(pexels.com/terms-of-service)第 5 條,它把 Standalone 定義成「where no creative effort has been applied to the Content and it remains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orm as it exists on the Service」,然後直接舉例:「using the Content in its original form or solely using a filter, changing colors, resizing or cropping the Content remains Standalone use.」換句話說,套個濾鏡、調個色、裁切、改尺寸,在 Pexels 的認定裡通通還是「沒加工」,不會讓你獲得販售資格。反過來,條款也寫了什麼算加工:把圖片與其他影像、影片、音檔、文字、插畫、背景元素與編修手法組合,讓整體結果構成一件「新的」創作作品,就不是 Standalone。這句話對做設計模板、做電商主圖的人非常重要。

同一份條款第 5 條還寫明,Pexels 授予下載者的是「irrevocable, worldwide, perpetual (or as long as allowed by law), non-exclusive and royalty-free」的權利。「不可撤回」這四個字是你在爭議時最重要的護身符——只要你當初下載時該圖確實掛著 Pexels License,之後圖被下架也不影響你已取得的授權;但前提是你要證明「當初」,這就是為什麼要留截圖。

Pixabay:唯一把「商標圖不得商用」單獨拉出來寫的一家

Pixabay 的 Content License 收在服務條款裡(pixabay.com/service/terms,另有一份較簡短的 License Summary),它用的 Standalone 概念與 Pexels 相近,但多了一條寫得特別直白:「If Content depicts any trademarks, logos or brands (whether two- or three-dimensional), you cannot use that Content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in relation to goods and services, in particular not print that Content on merchandise or other physical products for sale.」只要畫面裡出現商標、logo 或品牌(不論平面或立體),這張圖就不能用在跟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用途,尤其不能印在要販售的商品上。

條款也禁止把有可辨識人物的內容用於冒犯、色情、猥褻、不道德、誹謗或中傷的呈現方式,禁止暗示畫面中的人物、品牌或組織為你背書,也禁止把內容當成數位素材或桌布再販售、散布到其他圖庫網站。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條款的提醒:畫面中的可辨識人物、logo、品牌、商品或服務、建築物等元素,可能另外受著作權、財產權、隱私權、商標權保護,Pixabay 不保證這些第三方同意已經取得,是否需要另行取得授權是使用者自己的責任。要爭執時,法律上有拘束力的是完整的 Content License,不是那份摘要頁。

三個大小不同的透明玻璃盒各裝著數量不等的紙片,比喻三家圖庫授權範圍不同
三家免費圖庫都說「免費商用」,但盒子的大小其實差很多。

三家共通、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

免費圖庫的授權,只處理「攝影師對這張照片的著作權」,完全不處理照片裡面拍到的東西的權利。Unsplash 的服務條款(unsplash.com/terms)把這件事寫得最白:圖片中可能出現商標、logo 或品牌,可辨識的人物,以及其他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品或作品;「If you download images with any of these depicted in them, you may need the permission of the brand owner of the brand or work of authorship or individual depending on how you use the Image.」同一份條款接著以全大寫免除擔保:「WE SPECIFICALLY DISCLAIM ALL WARRANTIES OF ANY KIND, INCLUDING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NON-INFRINGEMENT, TITLE」。NON-INFRINGEMENT 被明文排除,意思是:如果你用了那張圖被告,Unsplash 不負責。

Pexels 的服務條款也一樣:它要求上傳者保證已取得「non-exclusive, perpetual…, irrevocable, worldwide, and royalty-free model and/or property releases」,但緊接著自己聲明「We do not warrant that any consents or licenses have been obtained in relation to any Content, and we expressly disclaim any and all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in relation to such matters.」要求上傳者做到,但不保證上傳者真的做到,而且不負責——這是免費圖庫的商業模式決定的,不是哪一家特別壞。這也是為什麼下一段要談「什麼情況下不該用免費圖庫」。

什麼情況下我不會用免費圖庫

三種情況我會直接跳過免費圖庫,改用付費圖庫或自己拍:第一,畫面主體是清楚的人臉,而用途是廣告、代言或形象包裝;第二,圖會被印在要販售的實體商品上;第三,客戶是上市公司、醫療、金融或任何法遵嚴格的產業。理由不是免費圖庫的圖比較危險,而是付費圖庫買的其實是「賠償責任」而不是圖檔——這一點在後面的付費層級章節會用具體金額說明。做接案作品集網站時尤其要注意:作品集頁面是你自己的廣告,把客戶案子裡的圖搬過來展示,用途已經從「客戶的行銷」變成「你的行銷」,授權範圍未必涵蓋。

條款會改版:Unsplash 退出 CC0、Pexels 禁上傳 AI 圖

這一章是整篇文章我最想寫的部分。網路上關於圖庫授權的中文文章,最大的問題不是寫錯,而是寫的是三年前的條款。下面兩個實例可以說明條款改版的殺傷力。

實例一:Unsplash 在 2017 年 6 月退出 CC0

Unsplash 早期是以 CC0(公眾領域貢獻宣告)釋出圖片的。Creative Commons 官方在 2017 年 6 月 22 日發文(creativecommons.org/2017/06/22/unsplash/)記錄了這件事:「Unsplash…has launched their own branded license and updated their terms to add new restrictions and remove CC0 from their platform.」CC 在文中提出的顧慮包括:新的 Unsplash 品牌授權不要求標示,但 Unsplash API 準則卻要求標示;以及 Unsplash 圖片「no longer in the public domain」,先前約二十萬張以 CC0 釋出的圖片不再以可辨識的方式標記或保存。

對接案者的實際影響是:如果你在 2017 年之前寫的內部用圖 SOP 上寫著「Unsplash=CC0=完全公眾領域」,那份 SOP 從那天起就是錯的,而且錯了九年。更麻煩的是,Unsplash 在 2021 年 3 月 30 日宣布被 Getty Images 收購(unsplash.com/blog/unsplash-getty/,公告中表示 Unsplash 將以 Getty Images 旗下獨立品牌與部門營運)。一個免費圖庫被全球最大的付費圖庫收購,代表它的條款未來有商業誘因往收緊的方向走——這不是陰謀論,這是評估長期風險時該納入的變數。

目前 Unsplash 另外有付費的 Unsplash+ 授權(unsplash.com/plus/license),它的條款和免費版不一樣:允許下載一次、永久無限次使用、可商用、不必標示(官方寫的是 attribution is appreciated 而非必要);但禁止把 Unsplash+ 圖片彙整成相似或競爭的服務、禁止「as-is」轉售、用來說明敏感議題時必須加上免責聲明(unless you add a disclaimer)、且禁止用於數位模板,或用於機器學習、AI 與生物辨識追蹤技術(machine learning, AI, or biometric tracking technology)。它另外提供 Unsplash+ Warranty,擔保使用 Unsplash+ 圖片不會侵害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或公開形象權,並以「Legal guarantee to back the Unsplash+ Warranty: Up to US $10,000 per licensed photo」作為金額上限(2026-07-31 查證,官方頁面確為此金額)。免費版沒有這條保障,這就是免費與付費的實際分界。

實例二:Pexels 現行條款禁止上傳 AI 生成內容

Pexels 服務條款第 7B 條標題就叫「Uploading Content created with generative AI technology」,內文寫的是:「You will not upload Content you have created with generative AI technology (i.e. machine learning tools that generate content from text prompts or other inputs) to the Service. Pexels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any Content if, in its sole discretion, it believes the Content has been created with or materially edited or modified with any generative AI technology.」但同一條緊接著補了一句非常關鍵的免責:「However, Pexels makes no warranty or guarantee as to the accuracy, completeness or reliability of the Content or that all Content is human-produced Content」。

翻成白話:Pexels 禁止上傳 AI 圖,但不保證站上沒有 AI 圖。對接案者的意義是——如果你的客戶合約裡寫了「不得使用 AI 生成素材」(近年不少品牌客戶真的會寫),你光說「我從 Pexels 抓的」並不足以證明這張圖不是 AI 生成的。

另一個同樣少被提到的細節:Pexels 條款第 4 條與第 5 條把站上內容切成兩類,標示「CC0」的舊內容適用 CC0 條款,其餘標示「Pexels License」的內容適用 Pexels 自己的授權。兩者的權利義務不同——CC0 內容沒有 Standalone 販售禁令,Pexels License 內容有。你在圖片頁上看到的是哪一種標示,決定了你能不能把它印成海報賣。這是我認為整篇文章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可能改變結論的一個技術細節。

我的做法:把「當時的條款」變成可交付的證據

條款會改版,法律上通常不溯及既往(Pexels 明文說授權 irrevocable),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我現在的做法是:每一張要進客戶專案的圖,下載當下同時存三樣東西——圖檔本身、圖片頁的完整網址、以及授權頁的截圖(含日期)。三樣一起丟進專案資料夾的 /assets/licenses/。這件事花不到三十秒,但兩年後客戶被寄警告信時,它是唯一能救你的東西。

CC 授權六種與 CC0:NC 兩個字母足以毀掉整個案子

Creative Commons 官方目前主推的是 4.0 版,共六種授權組合(creativecommons.org/cc-licenses)。我把它們對接案的可用性整理成一張表:

授權 官方核心描述 可否商用 可否改作 接案可用性
CC0 1.0 作者放棄著作權及相關鄰接權,貢獻至公眾領域 最安全,但仍不涵蓋肖像權與商標
CC BY 可散布、重混、改作與二次創作,只要給予姓名標示 可用,但標示義務會跟著成品跑
CC BY-SA 同 BY,但改作後須以相同或相容授權釋出 高風險:可能污染整份設計稿
CC BY-ND 僅可以未經改作的原樣散布,須標示 不可 幾乎不能用:裁切、去背都可能算改作
CC BY-NC 僅限非商業目的的散布與重混,須標示 不可 接案一律排除
CC BY-NC-SA 非商業+相同方式分享 不可 接案一律排除
CC BY-NC-ND 最嚴格:僅非商業、僅原樣散布 不可 不可 接案一律排除

NC 為什麼對接案是致命的

CC BY-NC 4.0 的法律條文(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legalcode.en)第 1 節對 NonCommercial 的定義是:「NonCommercial means not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s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monetary compensation.」注意這個定義綁的是「目的」而不是「你有沒有賺到錢」。

接案的致命點在於:即使你的客戶是非營利組織、即使那個頁面完全沒有廣告,你這件事本身是收費的服務,成品是為了客戶的商業活動而製作的。這種情況下要主張「非商業目的」非常勉強。我的判斷標準很簡單粗暴:只要這張圖會出現在我有開發票的案子裡,NC 就直接出局,沒有討論空間。省下的那幾百塊圖庫費,不值得拿去換一個定義模糊的爭議。

SA(相同方式分享)的傳染性

BY-SA 的問題不是不能商用,而是「你改作後必須以相同或相容授權釋出」。如果你把一張 CC BY-SA 的照片深度合成進客戶的主視覺,理論上那份主視覺的衍生部分就得以 BY-SA 釋出——這等於逼客戶把自己的品牌視覺開放給任何人重混使用。沒有一個客戶會接受這件事,而且多半到出事那天才會發現。這是我把 SA 列為高風險而不是「可用」的原因。

ND 的陷阱:裁切算不算改作

BY-ND 只允許「in unadapted form only」的散布。實務上網站設計幾乎不可能不裁切——RWD 要做不同比例的裁切、Open Graph 圖要 1.91:1、社群貼文要 1:1。這些操作是否構成「adaptation」,是一個沒有明確安全界線的灰色地帶。不確定的東西不要放進要交付的案子,這是我的原則。

三件關於 CC 你一定要知道的事

第一,CC 授權不可撤回。CC 官方 FAQ(creativecommons.org/faq/)寫:「CC licenses are not revocable. Once something has been published under a CC license, licensees may continue using it according to the license terms for the duration of applicable copyright and similar rights.」作者可以停止繼續散布,但已經拿到的人可以繼續依授權使用。

第二,CC 授權不處理肖像權、隱私權與人格權。同一份 FAQ:「If there are any third parties who may have publicity, privacy, or personality rights that apply, those rights are not affected by your application of a CC license, and a reuser must seek permission for relevant uses.」CC0 的公眾領域宣告頁(creativecommons.org/publicdomain/zero/1.0/)更直接:「In no way are the patent or trademark rights of any person affected by CC0, nor are the rights that other persons may have in the work or in how the work is used, such as publicity or privacy rights.」這句話值得抄下來貼在螢幕旁邊——「這張圖是 CC0」和「這張圖可以隨便用」是兩回事。

第三,CC BY 的標示要求比大多數人做的更嚴格。依 4.0 法律條文第 3(a) 節,你必須保留:創作者的姓名標示、著作權聲明、指向本公眾授權條款的聲明、免除擔保的聲明,以及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指向該作品的 URI 或超連結;並且必須標明你是否修改過該作品,以及保留先前修改的紀錄。「圖片來源:Unsplash」這種一行字,在 CC BY 底下是不合格的。台灣著作權法第 64 條也有類似要求,但要注意它的射程是封閉列舉而非「所有合理使用」:該條第 1 項限於依第 44 條至第 47 條、第 48 條之 1 至第 50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5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60 條至第 63 條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才要求「應明示其出處」;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出處中的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六種色階的木塊堆成階梯,部分以銅環相扣,象徵 CC 授權的組合與相同方式分享的連鎖性
SA 的「相同方式分享」像是把積木用環扣起來——動了一塊,整串跟著走。

付費圖庫的授權階梯,重點從來不是「畫質比較好」,而是三件事:可重製的數量上限、能不能做轉售商品、以及出事時圖庫替你賠多少。我把三家的現行條款整理成下表,數字全部來自各站授權頁原文。

項目 Shutterstock Adobe Stock iStock
標準授權實體印刷上限 500,000 次 所有媒體合計 500,000 次 500,000 次(電子重製不受此限)
標準授權其他數量限制 戶外廣告視聽印象 ≤ 500,000;影音作品預算 ≤ US$10,000 影音/現場演出等預期觀眾 ≤ 500,000;但只在網站、社群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上顯示者,不受觀眾人數限制 電子重製不受 500,000 限制
授權層級名稱 Standard/Enhanced(進階) Standard 標準/Enhanced 加強/Extended 延伸 Standard/Extended 延伸
轉售商品(T恤、馬克杯、海報) 需進階版;且商品須加入照片以外的實質創意或功能元素 需 Extended 延伸版;Enhanced 加強版只解除 500,000 上限,商品限制照舊 需延伸授權,且有分項上限
延伸/進階授權的商品數量 無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卡片文具貼紙 ≤ 100,000;海報月曆馬克杯滑鼠墊 ≤ 10,000;T恤服飾玩具 ≤ 2,000;電子產品無限
賠償責任上限 標準版圖片 US$10,000;進階版「圖片」US$250,000影片不分標準或進階皆 US$10,000;報導類 US$25,000;音樂以已付授權費為限 US$10,000/件,不隨授權層級提高;且 editorial 內容與免費資產不在賠償範圍內 標準 US$10,000/件;延伸 US$250,000/件(AI Generator 生成的內容不得加購延伸保障)
使用者席次 單人授權(單一自然人) 訂閱本身不得移轉或供他人使用;可與簽有書面約定、且僅代表你使用的員工與承包商分享 單人;未購延伸授權不得放伺服器供多人同時取用
用於 AI 訓練 明文禁止 明文禁止(並禁止用於辨識自然人的技術) 明文禁止

資料查證日期:2026-07-31。Shutterstock 授權合約標示生效日期為 2026 年 1 月 19 日;Adobe Stock Product Specific Terms 標示最後更新日為 2026 年 1 月 16 日;iStock 授權合約標示 LAST UPDATED 為 2026 年 7 月。各站條款可能改版,最終以官方頁面為準;Adobe 與 Shutterstock 的中文頁面均非正式法律文件,數字以英文版為準。

500,000 這條線,實務上什麼時候會碰到

做網站的人幾乎永遠碰不到,做印刷品的人很容易碰到。Adobe Stock 標準授權的限制原文是:不得讓資產出現在超過 500,000 份印刷品上,也不得放進預期觀眾超過 500,000 人的現場、錄製或數位製作,「except the restriction on audience size does not apply to Works displayed only on websites, social media sites, or mobile applications」——只在網站、社群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上顯示者,不受觀眾人數限制。這代表你幫客戶做官網、做部落格首圖、做 FB 貼文、做 App 內的圖,標準授權綽綽有餘。

會撞線的是這幾種:全國性連鎖店的 DM、包裝盒、產品標籤、超商架上的商品、教科書大量印刷。台灣的實務判斷點通常是「這個東西會不會進到便利商店或量販店的貨架」——會的話,先算清楚印量再選授權層級。另外要注意 Shutterstock 標準版還多卡一條「影音作品預算不得超過 US$10,000」:這是預算門檻不是觀看門檻,一支製作費超過三十萬台幣的形象影片,即使只在自家官網播,也已經超出標準授權。

「不能做轉售商品」的認定:主要價值在誰身上

Adobe Stock 的條款把判準寫得最好懂:標準授權下你不得把資產放進要販售或散布的商品(含隨需列印商品),除非符合兩個條件之一——「the Work has been modifie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new work, as incorporated into such merchandise, is not substantially similar to the Work and can qualify as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改到足以構成新的原創著作),或「the primary value of such merchandise does not lie with the Work itself」(商品的主要價值不在那張圖本身)。要做馬克杯、T 恤、海報、賀卡這類商品,得升到 Extended 延伸授權。判準是「消費者是為了那張圖才買的嗎」。順帶一提,Adobe 標準與加強授權也都禁止把資產放進電子模板或設計模板應用程式,這一條做販售型網站模板、簡報模板的人特別容易踩到。

Shutterstock 的進階版寫法稍有不同,它允許做轉售商品,但要求「此等商品都必須加入除了照片以外的實質創意或功能元素」。兩家的邏輯其實一致:圖庫不希望你把它的圖直接當成商品在賣。iStock 則是三家裡唯一給了具體數量的:延伸授權下卡片文具最多 100,000 份、海報月曆馬克杯最多 10,000 份、T 恤服飾玩具最多 2,000 件,電子產品(App、電子模板)則不限。如果你在做電商或周邊商品,這三個數字應該直接寫進你的成本試算表。

你買的其實是賠償責任

把 iStock 的兩個數字並排看最清楚:標準授權下 iStock 的賠償責任上限是每件內容 US$10,000,延伸授權提高到 US$250,000。Shutterstock 的結構一樣:標準版圖片授權 US$10,000、進階版圖片 US$250,000、報導類 US$25,000。付費圖庫真正在賣的商品是這個數字,不是那個 JPG。但這裡有個容易被跳過的分類細節:Shutterstock 的 US$250,000 只給「進階版圖片」,影片不論標準版或進階版都停在 US$10,000,音樂則以你已付的授權費為限。做影片專案的人如果以為升級授權就能拿到二十五萬美元的保障,那是把圖片的數字套到影片上了。

但 Adobe Stock 是個重要的例外,這一點值得單獨拉出來講。Adobe Stock Additional Terms 第 10.3 條寫的是:「Our total maximum aggregate liability with respect to any Indemnified Stock Asset will in no event exceed US$10,000 per each asset.」這個上限是固定的,不會因為你升級到 Enhanced 或 Extended 就跟著提高——升級買到的是「可以做更多用途」,不是「賠得更多」。而且第 1.11 條把「Indemnified Stock Asset」定義為你已授權並付費的資產,明文排除 Editorial Works,免費資產原則上也不在賠償範圍內。所以如果你選圖庫的理由就是「出事時有人賠」,Adobe 與 Shutterstock/iStock 在高風險案子上的差距,比價目表看起來大得多。

但這個保障有兩個大洞,兩家都寫得很明白。第一,你自己做的修改不在保障範圍。iStock 的免責條款寫:「This indemnifica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extent any damages, costs or losses arise out of or are a result of modifications made by you to the content or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content is used by you.」Shutterstock 也寫「對於您因修改內容或因您使用內容之背景而造成的任何損害、費用或損失,Shutterstock 無須負責」。Adobe 這一條寫得最重:任何對素材的修改,或把素材與其他內容組合,都會讓賠償責任不適用——而「把圖跟其他元素組合」幾乎就是設計工作的定義。你把兩張圖合成、或把一張中性的人像放進一個爭議性文案旁邊,保障就沒了。(Adobe 另有一條時效限制:請求須自事發起兩年內提出。)

第二,收到通知後還繼續用,保障也沒了。iStock 條款:「This indemnification also does not apply to your continued use of content following notice from iStock, or upon your knowledge, that the content is subject to a claim of infringement of a third party’s right.」Shutterstock 也要求你在接到通知後從電腦系統與儲存裝置中刪除該內容。所以圖庫寄信通知你某張圖有問題時,第一件事是下架,不是等客戶回覆。

還有一個台灣人常忽略的:中文條款不是正式法律文件

Shutterstock 的中文授權頁最上方就寫著:「此[翻譯語言]版僅為 Shutterstock 善意提供,並非正式法律文件。請參閱原始的英文版協議。當您從 Shutterstock 網頁上下載圖片時,您同意遵守英文版協議所載服務條款。」意思是你讀中文版可以,但爭議時以英文版為準。我自己在做重大判斷(例如要不要升級授權)時,一定會把英文版對應段落也讀一次——中英文之間的細微差異,在爭議時就是那個決定性的形容詞。同一頁還記載了依居住地決定締約主體與準據法:美國、加拿大、印度、巴西,以及德國、荷蘭、法國、義大利、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希臘、葡萄牙、芬蘭、賽普勒斯、斯洛維尼亞、盧森堡、馬爾他等歐洲國家,對 Shutterstock, Inc.(準據法紐約州、管轄紐約郡);其餘地區(Rest of World)對 Shutterstock Ireland Ltd.(登記地都柏林、準據法愛爾蘭、仲裁地都柏林),台灣就落在這一組——這件事對「真的要打」的成本影響很大。另外要注意這張對照表有時間條件:它適用於 2025 年 9 月 8 日(含)之後才開始的訂閱與購買;2025 年 4 月 16 日之前開始的訂閱(含其後續約)仍然是與 Shutterstock, Inc. 締約。換句話說,你的舊訂閱不會因為官網換了表就改變對造。

肖像權、商標與建築物:release 到底保障什麼

這是免費圖庫與付費圖庫差距最大的一塊,也是最多人完全沒有概念的一塊。

model release 與 property release 的官方定義

iStock 的授權合約(istockphoto.com/legal/license-agreement)第 9 條的擔保條款,把這件事講得比任何教學文都清楚。對於非「editorial use only」的一般創意內容,iStock 擔保:「your use of the cont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and in the form delivered by iStock will not infringe on any copyright, moral right, trademark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will not violate any right of privacy or right of publicity; and all necessary model and/or property releases for use of the content in the manner authorized by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obtained.」

換句話說:付費圖庫的一般創意圖片,是已經幫你把「照片裡的人同意被商用」與「照片裡的財產/建築物同意被商用」這兩件事處理好的。model release 是被拍攝者簽署的授權書,property release 則是財產所有人(建築物、私人空間、可辨識的私有物)簽的。這兩份文件的存在,就是付費圖庫那一年幾千塊訂閱費的核心價值。

「editorial use only」是完全不同的世界

標示為「editorial use only」的內容,擔保直接翻面。iStock 的原文:對這類內容,它只擔保不侵害藝術家的著作權或著作人格權,「but it does not grant any right or make any warranty with regard to the use of names, people, trademarks, trade dress, logos, registered, unregistered or copyrighted designs, works of art or architecture depicted or contained in the content.」並且明白告訴你:「You acknowledge that no releases are generally obtained for content identified as ‘editorial use only’」——這類內容通常根本沒有取得任何 release,是否需要、如何取得,全部是你的責任。

Adobe Stock 對僅限新聞報導用資產的規定同樣嚴格:只能用於具新聞價值或引起公眾關注的事件;未取得著作權所有者事先書面同意與必要額外授權前,即使買了進階授權,也不得用於廣告、宣傳、代言、置入性廣告、商業網誌或商品;不得修改(僅容許技術品質的微調、輕微裁切或調整大小);且所有使用必須依網站顯示的格式標示出處,例如「機構名稱/投稿人名稱 – stock.adobe.com」,並寫入檔案的 IPTC 出處欄位。

接案時最常出事的情境是:設計師在圖庫搜尋時只看畫面好不好看,沒注意到縮圖角落那個 editorial 標記,把一張運動賽事或名人活動的照片放進客戶的形象頁。這種用法的風險結構很清楚:照片本身的著作權你付了錢,但畫面裡那個人的肖像權、那個品牌的商標權,你一毛錢都沒付,而圖庫的擔保條款對這類內容是明文不適用的。(我沒有查到台灣針對「editorial use only 誤用」的具體判決可供引用,這裡陳述的是條款所分配的責任,不是判決見解。)

台灣法律上的三條線

台灣沒有一部叫「肖像權法」的法律,肖像權是透過民法第 18 條的人格權保護處理的:「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注意第 2 項那句「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是個強條件:光憑第 18 條不能直接請求金錢賠償或慰撫金,實務上要金錢賠償通常還要一併主張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全國法規資料庫)。

商標方面,商標法第 36 條列了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情形,其中第一項第一款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第二款則是指示性使用:「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條的實務意義是:照片背景裡意外拍到一個招牌,通常不構成「商標使用」;但你把那個 logo 拿來當版面的視覺主體、或讓人以為該品牌與你的客戶有合作關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Pixabay 之所以把「含可辨識商標的圖不得商用於商品服務」單獨列一條,就是在處理這個風險。

至於照片裡的建築物:台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列為重製,而建築著作本身受保護。實務上拍攝街景中的建築外觀多半沒問題,但把一棟具高度識別性的私人建築當成商業廣告主視覺,仍有爭議空間——這也是 property release 存在的理由。不確定的時候,選一張沒有可辨識建築物的圖,比事後解釋便宜太多。

毛玻璃後模糊的人影與遠處失焦的店面燈光,象徵照片中可辨識人物與品牌的隱形風險
照片裡看得出是誰、看得出是哪個品牌,就是兩個你沒付錢的權利。

AI 生成圖能不能主張著作權、能不能商用

這一段的資訊變動速度是全文最快的,所以我把每一份文件的日期都寫出來。

美國:著作權局已有明確且成文的立場

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在 2023 年 3 月 16 日發布政策聲明《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88 FR 16190,37 CFR Part 202,自 2023 年 3 月 16 日生效,copyright.gov/ai/ai_policy_guidance.pdf)。其中最關鍵的一段是:「when an AI technology receives solely a prompt from a human and produces complex written, visual, or musical works in response, the ‘traditional elements of authorship’ are determined and executed by the technology—not the human user.」並補充「users do not exercise ultimate creative control over how such systems interpret prompts and generate material」,把 prompt 類比為「instructions to a commissioned artist」。同一份文件同時課予登記申請人義務:「applicants have a duty to disclose the inclusion of AI-generated content in a work submitted for registration and to provide a brief explanation of the human author’s contributions to the work.」

2025 年 1 月 29 日,著作權局發布《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完整報告(報告全文 PDF)。報告的分析段落結論是:「The Office concludes that, given current generally available technology, prompts alone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human control to make users of an AI system the authors of the output.」而報告最後的 CONCLUSION 章節寫:「in many circumstances these outputs will be copyrightable in whole or in part—where AI is used as a tool, and where a human has been able to determine the expressive elements they contain. Prompts alone, however, at this stage are unlikely to satisfy those requirements.

報告同時給了兩個對創作者有利的結論:使用互動式編輯工具(例如可以指定區域修改、控制個別創意元素的選擇與配置)所產生的成果,其原創性須個案認定,符合標準者「the output should be copyrightable」;且「the inclusion of elements of AI-generated content in a larger human-authored work does not affect the copyrightability of the larger human-authored work as a whole」,報告舉的例子是含有 AI 特效或背景美術的電影,整部片仍受保護。著作權局的 NewsNet 第 1060 期(copyright.gov/newsnet/2025/1060.html)引述 Register 的說法:「Extending protection to material whose expressive elements are determined by a machine, however, would undermine rather than further the constitutional goals of copyright.」

另外,著作權局 AI 專頁(copyright.gov/ai/)顯示這系列報告分為三部分:Part 1 數位複製(2024 年 7 月 31 日)、Part 2 可著作權性(2025 年 1 月 29 日)、Part 3 生成式 AI 訓練的預刊版本(2025 年 5 月 9 日)。訓練資料的合法性問題(也就是「AI 拿別人的圖訓練,我用它產出的圖會不會有事」)目前仍在發展中,我認為在美國法院判決穩定之前,這一塊尚無定論。

台灣:智慧財產局的見解與美國一致,但強調個案認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電子郵件 1140522c(114 年 5 月 22 日,即 2025 年 5 月 22 日)的函釋(tipo.gov.tw/tw/copyright/692-34252.html)中表示:「AI 生成之圖畫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而定」;若人類有實質創意投入,著作權歸屬於投入創意的自然人,若純由 AI 演算完成而無人類精神創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函釋同時提醒,若生成圖畫與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商業利用可能面臨侵權問題,建議向 AI 開發者確認授權情況並遵循使用規範;並明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這套見解的法源基礎在台灣著作權法本身: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義「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但書指的是第 11、12 條職務著作與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那類,權利歸屬可由契約另定)。「人」這個字,就是整套判斷的起點。

那到底能不能商用?我的實務結論

把上面兩地的官方見解合起來看,可以得到三個對接案有直接影響的判斷:

第一,能用,但不等於你擁有它。純靠 prompt 生成的圖,你多半無法主張著作權,這代表任何人(包括你的客戶的競爭對手)都可以拿去用,你沒有立場阻止。如果客戶付錢是為了「一個專屬於他的視覺資產」,純 AI 生成圖無法滿足這個需求。

第二,人類投入越多,你的立場越好。美國著作權局明確說互動式編輯工具、選擇與配置個別創意元素的操作,可能構成足夠的人類創作。實務上這代表:用 AI 生底圖、自己做構圖裁切、換色調、合成、加插畫元素、排版——這條路線遠比「一句 prompt 出圖直接交件」安全。做這件事的技巧可以參考我另外寫的 AI 繪圖 prompt 的七類寫法

第三,合約要寫清楚。如果案子裡用了 AI 生成素材,我現在會在合約裡明列兩件事:哪些交付物含 AI 生成成分、以及「該部分可能無法主張著作權」的告知。這不是自曝其短,這是把風險先講清楚——關於這類條款怎麼寫,可以看接案合約的著作權歸屬條款。哪些環節適合交給 AI、哪些不適合,我也整理過一篇 用 AI 工具接案不砸招牌

還有一個反方向的風險:你不能拿圖庫的圖去餵 AI

三家付費圖庫現在都明文禁止把授權內容用於 AI 訓練。Shutterstock 的中文條款寫:「將視覺內容作為訓練資料,訓練任何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或生成式 AI 系統、工具、流程或資料集」屬於禁止事項。iStock 更把「上傳到會取得權利的第三方 AI 工具」也算進「Training」的定義裡:「your end use or licensed content itself are u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or example, by uploading to a third-party AI tool that acquires rights)」。這一條的實務殺傷力在於:你把客戶的圖庫素材丟進某個線上 AI 修圖服務,如果那個服務的條款會取得你上傳內容的使用權,你可能已經違約了。Adobe Stock 的條款也寫在禁止事項裡:不得使用 Adobe Stock 服務或其資產「to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reate, train, test, or otherwise improve any machine learning algorithms 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 including any architectures, models, or weights」,並且不得用於「technologies designed or intended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natural persons」——連人臉辨識這類應用都一併禁掉了。Unsplash+ 的授權同樣明文禁止用於 machine learning、AI 或生物辨識追蹤技術。

交付給客戶時授權怎麼轉:接案最常踩的雷

這是整篇最實務、也最少人寫對的一段。結論先講:你用自己的帳號買的圖庫授權,多數情況下不能直接「送」給客戶。

三家的規定完全不同,不能一套邏輯打天下

平台 能不能轉給客戶 條款原文重點
Adobe Stock 不是事後轉移,是「代表客戶購買」;而且權利只能歸你或客戶其中一方 授權本身是「non-transferable and non-sublicensable」,例外規定在 Additional Rights:「You may purchase a license to a Stock Asset (excluding a Pro Asset) on behalf of your client」,且你必須有權、也確實讓客戶受條款拘束;「The rights purchased may only belong to you or your client… only one of you (and not both) may re-use a Stock Asset in multiple projects」;另明文「You must not resell licenses to Stock Assets」
iStock 原則不可,兩個例外 「The rights granted to you are non-transferable and non-sublicensable」;例外一是你「代表雇主或客戶購買」(且你保證有權拘束對方);例外二是分包商(印刷廠、郵寄商)可於製程中使用
Shutterstock 原則不可,一次性例外 「不得出售、出租、載入、提供、轉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內容或使用權給任何人」;例外是可將內容轉讓給第三方(以一次為限),但該第三方只能為你印製或製造包含內容的商品

這裡有一個中文資料很容易誤導人的地方,我自己一開始也寫錯過。Adobe Stock 的繁中頁面把這件事講成「將授權轉移到客戶或雇主」,讀起來像是「你先買、事後再把授權轉給客戶」。但英文版的控制條款不是這樣寫的:它的機制是「代表客戶購買」(purchase a license… on behalf of your client),跟 iStock 其實是同一個結構,不是事後轉移。而且英文條款還多寫了一句台灣文章幾乎都沒提到的限制——「The rights purchased may only belong to you or your client… only one of you (and not both) may re-use a Stock Asset in multiple projects.」權利只能歸你或客戶其中一方,不能兩邊都繼續用。你要自己在別的案子再用同一張圖,就得再買一次授權。

所以三家其實沒有一家是「你買好再送給客戶」:Adobe 與 iStock 都要求你在購買當下就是代表客戶(且你必須有權、也確實讓客戶受條款拘束),Shutterstock 則是原則禁止轉讓、只留下一次性的印製例外。這在實務上意味著:你應該在報價階段就決定,這批圖是掛在你的帳號還是客戶的帳號——這個決定一旦做錯,事後沒有補救的合法路徑,只能重買。

先講清楚:不能轉授權的依據是合約本身,不是台灣著作權法

這一點我要先把界線畫出來,因為很多中文文章(包括我自己最早的筆記)把它疊錯了。「你不能把圖庫授權轉給客戶」這個結論,直接的法律依據是上面那三家的合約條款本身——iStock 寫 non-transferable and non-sublicensable、Shutterstock 寫不得轉授權或轉讓、Adobe Stock 寫只能轉給一個客戶或雇主。這些是你按下同意鍵時成立的契約義務,違反就是違約,跟台灣著作權法怎麼寫沒有關係。

而且這些合約多半不是台灣法。前面提過,Shutterstock 的條款依居住地決定締約主體與準據法,台灣使用者落在「世界其他地區」那一組,對造是 Shutterstock Ireland Ltd.、準據法愛爾蘭、仲裁地都柏林。所以拿台灣著作權法去論證一份愛爾蘭法契約下的權利義務,射程是不夠的。

那台灣著作權法第 3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有沒有用?有,但定位要放對:它是台灣法下的「類似原則」,用來理解授權關係的架構,也用來處理你和客戶之間那份台灣法契約。第 1 項規定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第 3 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要注意第 3 項只限「非專屬授權」——同條第 4 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這才是圖庫平台自己有辦法對外授權的法律基礎。

真正對接案者有直接用處的是第 1 項那句「推定為未授權」。你和客戶之間的委任契約通常適用台灣法,當你們對「這張圖他能不能拿去做別的用途」有爭議時,合約沒寫到的部分,法律上推定為「沒有授權」,不是「應該可以」。所以真正該做的不是去背法條,而是在交付清單上把授權範圍寫成文字。

我現在的三種處理方式

方式一(最乾淨):請客戶自己開圖庫帳號,我用他的帳號挑圖下載。授權從一開始就掛在客戶名下,我完全不碰。缺點是要教客戶開帳號、要處理他的付款方式,前期溝通成本高。適合長期合作、案子金額較大的客戶。

方式二(最常用):我用自己的帳號買,但在合約與交付清單裡明確寫「本專案使用之圖庫素材授權掛於承包方帳號,僅授權貴公司於本專案範圍內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需擴大用途或轉作他案,須另行取得授權」。同時附上每張圖的來源網址與授權層級。這不能完全免除圖庫條款的限制,但至少在你和客戶之間,責任邊界是清楚的。

方式三(風險最高、但很多人在做):直接把圖丟進交付檔案,什麼都不說。這種做法平常不會出事,出事的時候是這樣的:客戶兩年後把你做的主視覺拿去印成三千份 DM,或者把那張圖給了另一家廣告公司做別的專案。圖庫找上門時,追的是授權持有人——也就是你。

報價要把授權成本算進去

我看過太多接案者把圖庫訂閱費當成「自己的固定成本」吸收掉,這在數量少的時候還好,一旦客戶要求大量特定風格的圖、或要求延伸授權,成本會直接吃掉利潤。我的做法是把圖庫授權當成「代墊費用」單獨列一行報價,並註明授權層級。這樣做還有一個附帶好處:客戶看到「延伸授權 vs 標準授權」的價差,通常會自己說出真正的用途,你就不用猜了。相關的定價結構可以參考接案報價的五種定價模型

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Shutterstock 會要你交出客戶名單

Shutterstock 服務條款裡有一句:「如果您在為客戶創作的工作成果使用任何內容,經 Shutterstock 合理要求,您將會向 Shutterstock 揭露此等客戶的身分。」這條平常不會被啟動,但它的存在說明了一件事:圖庫是知道接案者會拿圖去做客戶案子的,而且他們保留了追查的權利。「反正查不到」不是一個能長期依賴的策略。

一張白紙在兩雙手之間交遞,旁邊放著信封與鋼筆,象徵授權交付與書面約定
交付檔案很容易,交付「授權」需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收到侵權警告信怎麼辦

台灣的圖片侵權求償信通常長這樣:一封來自律師事務所或圖片代理公司的存證信函,附上一張你網站上的截圖、一份宣稱的權利證明,以及一個看起來很嚇人的金額。我看過的實務案例裡,最常見的錯誤是「立刻付錢」和「完全不理」——兩個都不對。

第一步:先確認四件事,再決定要不要回信

一、對方是不是權利人或有權代理的人。要求對方提出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鏈證明(原始攝影師 → 圖庫/代理商 → 求償方)。台灣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且沒有登記制度,所以權利歸屬的舉證會回到證據本身。

二、被指控的那張圖,我到底是怎麼來的。這時候你會慶幸自己有存授權截圖。如果是從免費圖庫下載的,把當時的圖片頁網址與授權頁截圖找出來——Pexels 條款寫的是 irrevocable(不可撤回),所以即使該圖後來下架,你當時取得的授權仍然存在。

三、我的使用方式有沒有超出授權範圍。這是最常見的真實侵權:圖是合法取得的,但用途超出授權(例如標準授權印超過五十萬份、或把 editorial 圖用在廣告)。這種情況下爭執「我有付錢」沒有意義。

四、求償金額的計算基礎是什麼。台灣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全國法規資料庫注意這是「法院酌定」的區間,不是對方寄信就可以自己定的數字。對方在信裡開的價,本質上是談判起點。

刑責的部分:多數情況是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對於「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形則加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第 100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現行法的非告訴乃論例外只有兩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以及散布光碟盜版重製物。告訴乃論的意義是:這件事有和解空間,而且和解對雙方都比較划算。一般網站誤用一張圖的情境,不會落入那兩款但書。

這裡有一個很多中文文章都寫錯的地方,值得單獨提醒。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的第 100 條,把但書改寫成「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為共同前提的三款(數位格式的意圖銷售出租重製、意圖營利散布數位格式侵權重製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但該次修正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本文查證日(2026-07-31)行政院仍未定施行日期,因此那個版本尚未生效,實務上仍適用修正前條文。如果你在網路上看到「要一百萬元以上損害才會變成非告訴乃論」,那講的是還沒上路的條文。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第 91 條:現行有效的第 91 條共四項,第 3 項是光碟重製的加重處罰,第 4 項才是「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111 年修正版把它移到第 3 項,但同樣尚未施行。

第二步:能做的三件事

一、先下架,但保留完整證據。把圖從網站移除,同時對「移除前的頁面」做完整存檔(截圖、存 HTML、記錄時間)。下架不等於認錯,它是止損;但如果你把證據一起刪掉,後面要主張自己合法取得就很難。

二、不要在第一封回信裡承認任何事實。先回一封確認收到、表示會查證的信,並要求對方補提權利證明與損害計算依據。這個動作本身就會篩掉一部分只想廣發信件碰運氣的求償方。

三、金額超過你能承受的範圍,就找律師,不要自己談。理由不是「找律師一定砍得下來」——這種說法我沒有可引用的統計或判決依據——而是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的酌定區間本身就很寬,能不能把金額拉回合理範圍,取決於權利鏈、實際損害計算與你的取得來源這三件事能不能被有效整理出來,這正是律師在做的事。存證信函的寄發與回覆技巧,跟接案催款用的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是同一套邏輯,只是攻守位置對調。

如果被告的是客戶的網站,而圖是你放的

這是接案者最痛的情境。責任怎麼分配,完全取決於你們的合約有沒有寫。如果合約沒有約定素材的權利擔保條款,客戶多半會回頭要求你負責。這也是為什麼我現在的合約一定會寫兩件事:承包方僅就自己提供的素材負責、客戶提供的素材由客戶擔保其合法性。把這個界線畫清楚,遠比事後爭論誰該賠有用。順帶一提,會在用圖上省錢省到出事的客戶,通常在其他地方也有徵兆——開案前的六個警訊我另外整理過。

我自己的用圖 SOP:五個必填欄位與三種不該省的錢

講完風險,講一下我實際在跑的流程。這套 SOP 的核心不是「避免用到有問題的圖」,而是「出事時能在三分鐘內拿出證據」。

每張圖進專案前,五個欄位一定要填

欄位 內容 為什麼需要
來源網址 圖片頁的完整 URL(不是圖檔直連) 圖檔連結會失效,圖片頁通常保留較久且能顯示授權標示
授權類型 Pexels License/CC0/CC BY 4.0/Adobe Stock 標準授權… Pexels 站上同時存在 CC0 與 Pexels License 兩類,不寫清楚等於沒記
下載日期 年月日 條款改版時,判斷適用哪一版的依據
授權頁截圖 含瀏覽器網址列與日期的完整截圖 條款改版後,官網不會保留舊版
用途限制 editorial only/不可印刷/不可轉售商品/已含 model release 交付給客戶時直接抄進交付清單

我把這五欄放在專案資料夾裡的一份 CSV,跟設計檔一起版控。做這件事的邊際成本是每張圖三十秒,但它是唯一能在兩年後救你的東西。順帶提醒:網站備份策略要把這份授權清單一起備進去,不然主機掛掉的時候,你連自己用了什麼圖都說不出來。

三種我不會省的錢

一、有人臉的商業用途,一律付費圖庫。差價可能是一年三千到六千台幣,換來的是「model release 已取得」這句白紙黑字的擔保。免費圖庫在這件事上是明文免責的。

二、要印刷的東西,先確認印量再選授權。三家標準授權的印刷天花板都是 500,000。台灣多數案子碰不到,但一旦碰到,事後補授權的成本遠高於一開始就買延伸版。

三、客戶所在產業法遵嚴格時,付費圖庫的賠償上限就是保險。US$10,000 或 US$250,000 的差別,在需要的那天就是全部。至於自己這一端的風險轉嫁,可以另外評估接案者的商業保險

什麼情況下這套 SOP 是過度的

我不是要每個人都變成法務。如果你做的是自己的部落格、圖片只當文章配圖、不涉及印刷與商品、也沒有客戶——那用免費圖庫加一句「圖片來源:Unsplash」就夠了,把時間拿去寫內容比較划算。這套 SOP 是為「有客戶、有交付物、有金流」的接案情境設計的。判斷標準很簡單:如果這件事出問題時會有第三個人來找你要錢,就跑 SOP;如果只有你自己承擔,就別浪費時間。

台灣在地的兩個補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 Q&A 的「網路圖庫授權」條目(發布日期 111-10-25、更新日期 114-10-03,tipo.gov.tw/tw/copyright/774-5053.html)回答過一個很貼近實務的問題:從圖庫下載數張圖片重新拼湊,作為社群媒體上的店家標示,會不會侵權?答覆的邏輯是:網路圖庫圖片若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下載後重新組合並上傳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除符合合理使用外,需在授權範圍內;使用前應確認圖庫授權範圍是否明確,或主動向圖庫公司確認可使用的具體條件。

另外一個台灣特有的觀念差:著作人格權在台灣不能讓與。著作權法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這代表即使你買斷了某張圖的著作財產權,攝影師的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仍然存在。在跟國外客戶或攝影師簽約時,「buyout」「work for hire」這類英美法概念,在台灣法下不會產生完全相同的效果——這是跨境接案時值得請律師確認的一點。

常見問題

Q:Unsplash 的圖到底要不要標作者?

A:法律上不必。Unsplash License 頁面的授權文字明文寫「without permission from or attributing the photographer or Unsplash」,也就是不需要許可、不需要標示。但標示是社群禮貌,Unsplash 官方也表示 attribution is appreciated。要注意兩點:一是 Unsplash API 的使用準則另有標示要求,透過 API 取用時規則不同;二是不必標示不代表可以宣稱那是你拍的,Unsplash 條款仍限制你把圖片彙整成競爭服務、或未經顯著修改就販售。

Q:CC BY-NC 的圖,我幫非營利組織做網站可以用嗎?

A:我的建議是不要。CC BY-NC 4.0 法律條文對 NonCommercial 的定義是「not primarily intended for or directed towards commercial advantage or monetary compensation」,綁的是使用目的而非有無獲利。你替客戶製作網站這件事本身是收費服務,即使客戶是非營利組織,「非商業目的」的主張仍相當勉強。真的必要時,正確做法是直接聯繫著作權人取得書面的商業使用授權,而不是自行解釋 NC 的範圍。

Q:我在 Shutterstock 買的圖,可以直接把檔案交給客戶嗎?

A:原則上不行。Shutterstock 服務條款規定「不得出售、出租、載入、提供、轉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內容或使用權給任何人」,唯一例外是可以將內容一次性轉讓給第三方,且該第三方只能為你印製或製造包含內容的商品。Adobe Stock 與 iStock 都寫明授權本身 non-transferable and non-sublicensable,例外是你在購買當下就是「代表雇主或客戶」購買,而且你必須有權讓對方受條款拘束;Adobe 還額外規定權利只能歸你或客戶其中一方,不能兩邊都繼續拿去用。換句話說,沒有一家允許「先用自己的帳號買、事後把授權送給客戶」,交件前請以你實際使用的那一家條款為準,並且在報價階段就決定帳號掛在誰身上。

Q:AI 生成的圖可以拿去商用嗎?會不會被告?

A:商用與著作權歸屬是兩個問題。以美國著作權局 2025 年 1 月的 Part 2 報告與台灣智慧財產局 114 年 5 月 22 日電子郵件 1140522c 來看,純靠 prompt 生成、沒有人類實質創意投入的圖,多半無法主張著作權——這代表你無法阻止別人使用同一張圖,但不代表你不能用。真正的風險在另一邊:智慧財產局函釋提醒,若生成圖與訓練資料中的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商業利用仍可能侵權。加上各 AI 服務的使用條款本身也會限制商用範圍,結論是:能用,但要確認該 AI 服務的條款、要保留生成紀錄、且不要期待它是專屬資產。

Q:圖片背景裡不小心拍到品牌 logo,需要處理嗎?

A:看使用方式。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排除「非作為商標使用」的誠實信用使用,所以街景中背景出現的招牌,通常不構成商標使用。但如果那個 logo 成為版面的視覺重點、或整體呈現會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品牌與你的客戶有合作或背書關係,風險就完全不同。Pixabay 的授權更嚴格,直接規定含可辨識商標的內容不得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用途,尤其不得印在販售商品上。不確定時,把 logo 修掉或換一張圖,成本遠低於事後處理。

Q:收到侵權求償信,對方開價 15 萬,一定要付嗎?

A:不是。台灣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這是法院酌定的區間,不是求償方可以單方決定的數字。正確的順序是:先確認對方的權利鏈與損害計算依據、確認自己的取得來源與使用範圍是否超出授權、先下架並保留完整證據、不要在第一封回信承認事實。著作權法第 100 條現行條文規定該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僅有光碟重製與散布光碟盜版重製物兩種例外,一般網站誤用一張圖不會落入例外,代表有和解空間(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改以「損害一百萬元以上」為門檻的版本,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至今尚未施行)。金額較大時請找律師處理。

Q:免費圖庫的圖可以印在要賣的 T 恤上嗎?

A:三家都不行,理由略有不同。Pexels 與 Pixabay 都禁止在未施加創作性加工的情況下把內容販售或散布(包括印在實體商品上),其中 Pexels 服務條款明確舉例,只加濾鏡、調色、裁切、改尺寸不算加工;Pixabay 另外規定含可辨識商標的內容不得印在販售商品上。Unsplash 則規定照片不得在未經顯著修改的情況下販售。要做販售商品,正確做法是買付費圖庫的延伸/進階授權——例如 iStock 延伸授權下 T 恤、服飾、玩具的上限是 2,000 件,海報月曆馬克杯是 10,000 件。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1. Unsplash, License(查證日期 2026-07-31)
  2. Unsplash, Terms & Conditions
  3. Unsplash, Unsplash+ License
  4. Unsplash Blog, Unsplash is joining Getty Images(2021-03-30)
  5. Creative Commons, Community update: Unsplash branded license and ToS changes(2017-06-22)
  6. Pexels, Pexels License
  7. Pexels, Terms and Conditions
  8. Pixabay, Terms of Service(內含完整 Content License)Content License Summary
  9. Creative Commons, About CC Licenses
  10. Creative Commons, CC BY-NC 4.0 Legal Code
  11. Creative Commons, CC0 1.0 Universal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
  12. Creative Common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13. Shutterstock, 服務條款與授權合約(頁面標示生效日期 2026-01-19)
  14. Adobe Stock, 授權資訊和使用條款
  15. Adobe, Adobe Stock Additional Terms(PDF)——授權層級(§3.1–3.3)、500,000 上限、Additional Rights 的 Client Use(§6D)、AI 訓練禁令(§7.1H)與 US$10,000 賠償上限(§10.3)的原始英文條文出處。Adobe 目前公布的現行版為 Adobe Stock Product Specific Terms(標示最後更新 2026-01-16),上述條號與金額與此版一致。
  16. iStock, Content License Agreement
  17.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88 FR 16190,2023-03-16)
  18.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2025-01)
  19. 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專頁
  20. U.S. Copyright Office, NewsNet Issue 1060
  2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 1140522c(114-05-22)
  2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友常見著作權 Q&A(十八)網路圖庫授權(更新 114-10-03)
  23.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3 條
  24.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10 條
  25.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21 條
  26.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37 條
  27.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64 條
  28.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88 條
  29.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91 條
  30.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100 條
  31.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8 條
  32.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95 條
  33.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標法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