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因為報價單被扣款,是一個十二萬的形象官網案。報價單上寫了「含首頁與五個內頁設計」,卻沒寫「內頁改版次數」與「圖片由誰提供」,結果對方前後要求重做首頁四次、丟給我一批 800×600 的舊產品照要我「修一下」,最後結案時還被砍了一萬五,理由是「這些本來就該包含在網頁設計報價裡」。那次之後我把報價單從一頁 A4 改成兩頁半,八年來再也沒有為了工作範圍吵過架。

📌 本文重點
-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即接案方)享有,出資人只取得利用權——這與多數客戶認知的「我付錢所以是我的」相反,所以報價單一定要寫。
- 《民法》第 505 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也就是法律的預設是「完工才付款」;接案方想收訂金與期中款,必須靠報價單或合約明文約定,法律不會自動給你。
-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3 款,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明載「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報價單當合約用,印花稅義務並不會消失。
- ICANN 規則下網域註冊或前次移轉後 60 天內不得轉移註冊商,變更註冊人姓名/組織/Email 也會觸發 60 天鎖定,因此「網域用誰的帳號註冊」必須在報價單的代墊費用欄先講清楚,不能等交付時才處理。
- 《民法》第 511 條規定定作人在工作未完成前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終止而生之損害;報價單若沒寫階段性驗收與已完成工項計價方式,這筆賠償的金額就得事後吵。
- 保固期只能加長不能縮短:《民法》第 501 條明定第 498 條(瑕疵自交付後一年內發見)的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所以報價單上寫「保固三個月」那一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想控制風險要從「定義什麼算瑕疵」和「釘死交付日」下手,不是砍期間。
報價單不是定價模型:先分清楚「開多少」與「怎麼寫」
接案圈最常混為一談的兩件事,是「這個案子該收多少錢」和「這張報價單該怎麼寫」。前者是定價問題,決定的是數字;後者是文件問題,決定的是這個數字在什麼條件下成立、什麼情況下要加錢。兩者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思考方式,混在一起處理,通常結果是價格談得很久、條款一個字都沒寫。
定價模型講的是你要按小時計、按專案計、按價值計還是用分級套餐,那牽涉到你的成本結構、產能上限與客戶類型。這部分我在自由工作者接案報價怎麼開?5 種定價模型與台灣行情參考寫過完整拆解,本文不重複。這篇要處理的是另一半:當你已經決定要開十二萬,這張紙上除了「十二萬」還要寫什麼,才不會讓十二萬變成實質八萬。
我用一個很粗暴的方式檢驗一張報價單夠不夠格:把它交給一個完全不知道你們談過什麼的第三人(例如客戶的老闆、或是三個月後失憶的你自己),他能不能只看這張紙就判斷「這件事有沒有做完」。如果答案是不能,那這張報價單就只是一張標價牌,不是一份可以拿來結案的文件。
這件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報價單通常是整個案子裡唯一被雙方認真看過的文件。合約很多客戶只掃一眼就簽,信件往來會被埋掉,但報價單上的金額每個人都會盯著看,順便就把旁邊那幾行條款一起看進去了。把最重要的邊界寫在客戶最會盯著看的那張紙上,這是報價單設計最基本的心理學。
網頁設計報價單的 12 個必備欄位(含逐欄寫法)
先給結論:我現在的網頁設計報價單固定有 12 個區塊,其中只有 3 個跟錢有關,另外 9 個全部在定義「什麼叫做完」。報價單的頁數會變長,但你會發現談案子的時間變短,因為所有該吵的事情都在簽名之前吵完了。

欄位一到三:抬頭、有效期限、版本編號
抬頭要寫的是「乙方(你)的完整名稱、統編或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與「甲方(客戶)的完整公司名稱與統編」。寫公司全名而不是窗口名字,是因為將來要請款、要開發票、真的要進法院,對象都是公司不是那個窗口。如果對方是個人接案或工作室,就寫本名,別讓「阿哲」這種稱呼出現在正式文件上。
有效期限這一欄很多人省略,但它有明確的法律功能。《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換句話說,你一旦發出報價就會被自己的報價綁住,除非你事先聲明或加上期限。我固定寫「本報價自簽發日起 30 日內有效,逾期需重新確認」。
版本編號則是為了處理「我們談到一半改了三次規格」這件事。每一次改規格就重發一版並標註版本與日期,舊版自動失效,這樣客戶就不能拿三個月前那份最便宜的版本來要求你履行。我用的格式是「案名-v1、v2」,簡單但夠用。
欄位四:工作範圍(Scope of Work)
這是整張報價單最長也最容易偷懶的一欄。工作範圍要用「可數的名詞」寫,不要用形容詞。「網站設計」是形容詞式的寫法,「首頁 1 頁 + 內頁版型 3 種 + 內頁套版 12 頁」才是可數的寫法。
我的實作習慣是把工作範圍拆成四層:頁面數量、功能模組、設計交付物、技術環境。頁面數量寫死總頁數與版型種類;功能模組列出表單、金流、多語、會員這類需要程式介入的東西;設計交付物寫清楚是給 Figma 檔還是只給上線成果;技術環境寫明 WordPress 版本、主題、主要外掛清單。四層都寫完,客戶才有辦法判斷這個報價貴不貴,你也才有辦法在他加需求時指出那不在哪一層裡。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子項:內容誰提供。「文案與圖片由甲方提供,乙方僅負責排版;若需乙方撰寫或拍攝另行報價」這一行,抵得過三次會議。我看過太多案子卡在客戶以為「你們做網站的當然會順便寫文案」。
欄位五:明確排除項目(Out of Scope)
正面表列永遠列不完,所以必須有一欄反面表列。排除項目不是為了刁難客戶,而是為了讓客戶知道這些事情要另外找人或另外編預算,這反而是專業表現。我固定排除的項目包括:SEO 內容撰寫與長期優化、Google Ads 或 Meta 廣告投放與設定、多語系翻譯、資料搬遷超過既定筆數的部分、第三方系統串接(POS、ERP、CRM)、上線後的內容更新。
特別提醒一個台灣在地情境:很多中小企業客戶會預設「網站做好就會有排名」。報價單如果沒有明白寫「本案不含 SEO 成效保證」,上線三個月後你會收到一封『為什麼 Google 搜不到我們』的信,而且對方認為這是瑕疵。我現在會直接在排除項目寫「本案包含基礎技術 SEO 設定(標題、描述、sitemap、結構化資料),不包含關鍵字排名保證與內容行銷執行」。
欄位六:交付物清單(Deliverables)
工作範圍講的是「做什麼」,交付物講的是「最後我手上會拿到什麼東西」。這兩者不一樣,而且客戶通常只在乎後者。交付物要列成清單,每一項寫明格式與交付方式。
| 交付物 | 建議寫法 | 不寫會發生什麼 |
|---|---|---|
| 上線網站 | 部署於甲方指定主機並完成 DNS 指向,含 SSL 憑證設定 | 客戶以為含主機費用,或以為你會一直幫他管網域 |
| 設計原始檔 | Figma 專案唯讀連結(或:不提供原始檔,如需另計 X 元) | 結案後客戶要走原始檔,你給也不是不給也不是 |
| 後台帳號 | 管理員帳號 1 組,交付時同步移除乙方帳號或降權 | 日後網站被改壞,責任歸屬說不清 |
| 操作說明 | 錄影教學 1 支(約 30 分鐘)或 PDF 手冊 1 份 | 變成無限期的免費客服電話 |
| 程式碼 | 客製主題/外掛之原始碼壓縮檔一份,含 README | 客戶換廠商時無法接手,回頭指控你綁架 |
| 備份 | 交付日完整站台備份一份(資料庫+檔案) | 上線後出事,沒有乾淨的還原點可以佐證 |
備份那一欄看起來很小,但它其實是你的自保工具。交付日留一份完整備份,等於留下一個「交付時網站是好的」的證據,日後客戶自己裝了外掛把站弄爆,你有東西可以對照。備份的做法我另外寫過一篇WordPress 備份怎麼做才真的救得回來?外掛、主機端與異地備份的三層策略,交付前務必確認備份是真的能還原而不是只有檔案在。
欄位七:里程碑與付款排程
這一欄的法律重要性遠超過大部分人的想像。《民法》第 505 條第 1 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第 2 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全國法規資料庫)。白話翻譯:法律的預設是完工才付錢,你想收訂金、想收期中款,全部要靠約定,法律不會自動給你。
更關鍵的是第 2 項的兩個條件:要「分部交付」,而且報酬要「就各部分定之」。只寫「分三期付款:30%、40%、30%」是不夠的,你必須同時寫清楚每一期對應哪一個交付物。我的寫法是:
| 期別 | 觸發條件(交付物) | 比例 | 付款期限 |
|---|---|---|---|
| 第一期(簽約金) | 報價單簽回後 5 個工作日內,乙方尚未開工 | 30% | 收款後始起算工期 |
| 第二期(設計確認) | 首頁與內頁版型設計稿經甲方書面確認 | 30% | 確認後 7 日內 |
| 第三期(測試站驗收) | 測試站全站完成,甲方完成驗收確認 | 30% | 驗收後 7 日內 |
| 第四期(上線尾款) | 正式站上線並交付帳號、備份與說明文件 | 10% | 上線後 7 日內 |
注意第一期的「乙方尚未開工」與「收款後始起算工期」。把「收到訂金才開始算工期」寫死,可以同時解決兩件事:客戶拖延付訂金不會壓縮到你的交期,客戶也不會邊喊急邊不匯款。這是我從三次踩雷才學會的一行字。
尾款比例我建議壓在 10% 到 20% 之間,而不是常見的 30%。尾款壓太高,客戶在最後階段的議價籌碼就太大,你為了拿回那 30% 什麼都會答應。把錢往前挪,讓最後一筆小到「不值得為了它跟你吵」,是實務上最有效的防呆。萬一真的收不到,處理流程可以參考接案尾款不付怎麼辦?三階段催款與支付命令實務。
欄位八:修改次數與修改的定義
「修改三次」是台灣報價單最常見也最沒用的一句話,因為沒有人定義什麼叫「一次」。客戶眼中的一次,是「這一輪我提的所有意見」;你眼中的一次,是「我重做了一遍」。這個落差就是所有加班的來源。
我現在的寫法是把修改分成三種,分別給不同的額度:
- 方向性修改:整體視覺風格、版面結構的推翻重來。設計階段內含 1 次,第 2 次起每次加收原設計費的 30%。
- 細節性修改:文字、顏色、間距、圖片替換、區塊順序調整。每個階段內含 2 輪,一輪指「甲方一次匯總提出的所有意見」。
- 範圍變更:增加頁面、增加功能、更換技術方案。一律不計入修改次數,另開變更單報價。
關鍵在「一輪指甲方一次匯總提出的所有意見」這句。它把主動權交還給客戶:你要一次講完,還是分五次講、用掉五輪,自己決定。實務上寫了這句之後,客戶會自己開始整理意見,因為他知道零散提意見會吃掉自己的額度。
欄位九到十二:驗收條件、著作權、代墊費用、逾期條款
這四欄各自都值得一個章節,我在後面分開講。但先講一個共同原則:這四欄的功能不是「保護你」,而是「讓爭議發生時有一個雙方都同意過的裁決標準」。寫得太偏向自己的條款,客戶簽了心裡不服,真出事一樣要吵;寫得公平但明確的條款,反而比較沒有人會去挑戰。
範圍蔓延:用報價單事先擋掉,而不是事後翻臉
範圍蔓延(scope creep)不是客戶壞,多半是雙方對「這件事算不算新增」的判斷不同。治本的方法不是把工作範圍寫得更詳細,而是在報價單裡建立一個「新增需求會發生什麼事」的自動流程,讓加需求變成一件有標價、有流程的事,而不是一句話。
加價項目表:最有效的一頁
我在報價單第二頁固定放一張「常見加價項目表」。這張表的作用不是要賺這筆錢,而是讓客戶在提出需求之前就先自己算一下。當「多加一頁」旁邊明明白白寫著一個數字,客戶提出的需求數量會自然下降三到五成。
| 加價項目 | 作者實際報價區間(新台幣) | 計價邏輯 |
|---|---|---|
| 既有版型多做一頁 | 2,000–4,000/頁 | 套版工時,不含文案 |
| 全新版型設計一種 | 8,000–18,000/種 | 含 1 次方向性修改 |
| 聯絡表單增加欄位邏輯 | 3,000–8,000 | 條件式欄位、自動回信 |
| 多語系(一種語言) | 15,000–40,000 | 不含翻譯費,僅系統與版面 |
| 既有網站資料搬遷 | 6,000 起/每 100 筆 | 需先看舊站結構才能確認 |
| 文案撰寫 | 1,500–4,000/頁 | 依訪談與研究深度 |
| 圖片去背/修圖 | 80–200/張 | 超過 20 張才單獨計價 |
| 緊急插件(壓縮工期) | 專案總價 +20% 起 | 需排擠既有排程時才收 |
變更單:把口頭需求變成書面決策
報價單上要有一句話啟動變更流程:「凡不在工作範圍內之新增需求,由乙方出具變更報價單,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行執行;未經同意之需求不納入本案工期與範圍。」這句話的重點是最後半句——把「沒同意就不做」寫出來,你才不會在客戶還沒答應加錢的情況下就先做了。
我實際的操作是:客戶在會議或訊息裡提出新需求,我當天用一封簡短的信回覆「這一項屬於原範圍外,變更單如附,金額 X 元、工期增加 Y 天,確認後我就排進去」。不用等對方回、也不用催,這封信本身就已經把責任移轉回去了;他沒回,就是沒同意,你就不做,而且工期不受影響。
需求反覆變動如果是常態,那問題可能出在更前面的需求確認階段。我把整套防呆流程寫在需求確認防呆流程:接案被已讀不回、需求一直變的溝通解方,報價單只是這條流程的最後一道閘。
什麼情況下不該用嚴格的加價表
加價表不是萬用的。如果這是一個你想長期經營的客戶、而且案子本身金額不大(我的門檻大約是十萬以下),把每一項小需求都開變更單,會讓合作關係變得非常僵。我的做法是設一個「彈性額度」:報價單上寫明「本案含 4 小時之彈性調整時數,用於範圍外之零星需求,逾時後依變更單計價」。
這個設計的好處是給客戶一個心理上的緩衝,也給你一個非常明確的停損點。當你說「這一項會用掉大約 2 小時,你的彈性額度剩 4 小時」,對話的性質就從『你怎麼這麼計較』變成『我們一起管理這個額度』。
一次性建置費 vs 月費維護:兩種收法的真實取捨
網頁設計的收入結構有兩條路:把錢一次收完,或是把一部分攤到後面用月費收。兩種都能賺錢,但它們對你的現金流、工作型態與客戶關係的影響完全不同,而且大部分人是因為習慣而不是因為算過才選擇的。
| 面向 | 一次性建置費 | 建置費 + 月費維護 |
|---|---|---|
| 現金流 | 前期集中,結案後歸零 | 前期較低,但有可預測的基本盤 |
| 客戶心理門檻 | 總價高,決策慢 | 入門價低,決策快,但會計較長期支出 |
| 後續責任 | 交付滿一年後責任大幅收斂(法定瑕疵期間不可用契約縮短) | 責任長期存在,需要 SLA 與界線 |
| 最怕的情況 | 保固期內被當免費客服用 | 月費含糊,變成無上限包月奴工 |
| 適合的接案者 | 案源穩定、不想被綁住 | 想建立基本收入、能承受長期客服 |
我自己的分界線很簡單:如果這個網站有「會壞掉的東西」,就一定要有月費;如果它只是一個放著不太動的形象站,一次收完反而乾淨。會壞掉的東西包括金流串接、會員系統、需要持續更新的外掛、以及任何跟第三方 API 有關的功能。
月費維護的內容必須是可數的
「月費 3,000 元,包含網站維護」是一句災難級的敘述,因為「維護」可以無限擴張。月費項目一定要寫成可數的服務,並且明確標示不含什麼。我的月費方案寫法大致如下:
- WordPress 核心、佈景主題、外掛更新,每月 1 次,更新前留備份。
- 異地備份每週 1 次,保留 4 週。
- 站台可用性監測,異常時 24 小時內回應(非 24 小時內修復)。
- 每月內含 1 小時內容更新或小幅調整,不累積至次月。
- 不含:新功能開發、版型改版、內容撰寫、被駭後之資料復原(另計)。
「24 小時內回應(非 24 小時內修復)」這個括號是我學到最貴的一課。回應時間與修復時間是兩件事,客戶只會記得那個數字,所以你必須自己在報價單上把它拆開。被駭復原另計也很重要——如果沒寫,一次入侵事件就可以把你一年的月費全部吃光。
主機費要不要包在月費裡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我的建議是不要把主機費包進月費,而是列成獨立的代墊項目或直接讓客戶自己簽約。理由有三個:主機費會漲、主機出事你要背責任、以及客戶哪天要走的時候會發現網站在你的帳號底下,那個場面很難看。
如果客戶堅持「我不想自己弄主機」,我的處理方式是幫他開通、用他的信用卡與 Email 註冊、把帳號密碼交給他,然後在報價單上收一筆「主機開通與環境設定」的一次性費用。錢照收,但帳號的所有權從第一天就在客戶手上,這條線劃清楚,日後的分手才不會變成技術性人質談判。主機怎麼挑我整理在WordPress 虛擬主機推薦 2026:新手架站 5 大主機商比較與選擇指南。
月費調漲的條款要在第一版就寫
月費最麻煩的不是開多少,是三年後你發現這個價格早就不划算了。在第一份報價單就寫「本維護費自簽約日起 12 個月固定,其後乙方得於 30 日前書面通知調整」,比事後才開口容易一百倍。怎麼開口談漲價我另外寫過接案調價時機與話術:漲價不流失客戶的三種說法,但最省力的做法永遠是一開始就把調整機制寫進去。
代墊費用怎麼寫:網域、主機、外掛、字型、圖庫
代墊費用是網頁設計報價單裡最容易吵架的一塊,因為它同時牽涉錢、帳號歸屬與授權有效期。而且這一塊沒有一條法條會自動幫你,全靠契約解釋。先澄清一個常被誤引的條文:《民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但這裡的「材料」指的是會與工作物結合、被消耗掉的實體材料,外掛授權、字型授權、圖庫訂閱是無形的權利,性質不同,不宜直接套用。
真正決定「代墊能不能另外請款」的,是你的報價單怎麼寫。報價單上沒寫「另計」,客戶主張「我付的總價就是全部」,你在解釋上會很吃虧——這是舉證問題,不是法條問題。反過來看,《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把「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並列為二年短期時效的請求權(全國法規資料庫),代表墊款本來就可以是獨立於報酬之外的請求項目——順帶一提,這也表示你要追討尾款或代墊款,時效是兩年,別拖。

五類代墊費用與各自的地雷
| 類別 | 計費特性 | 最常見的爭議 | 報價單建議寫法 |
|---|---|---|---|
| 網域 | 年繳,金額小但影響大 | 用誰的帳號註冊、日後轉不出來 | 由甲方以自有帳號註冊,乙方協助設定;或明列註冊人為甲方 |
| 主機/CDN | 月繳或年繳,可能漲價 | 誰付款、誰負責當機 | 由甲方直接與主機商簽約,乙方僅提供規格建議 |
| 外掛/主題授權 | 多為年繳、按站台數授權 | 用接案方的多站授權「順便」給客戶 | 授權登記於甲方名下,續約由甲方自行處理 |
| 字型 | 網頁字型多按流量或網站數授權 | 中文字型授權費被完全忽略 | 預設使用開源字型;指定商用字型另計授權費 |
| 圖庫 | 單張買斷或訂閱 | 授權範圍不含客戶再利用 | 列出圖片來源與授權條款,說明可用範圍 |
網域:60 天鎖定是實務上的硬傷
網域最容易出事的不是錢,是時間。依 ICANN 規則,網域必須「registered at least 60 days ago and has not been transferred in the last 60 days」才能移轉註冊商,而且「Under ICANN rules, changes to these fields trigger a 60-day transfer lock」——這裡的 fields 指的是註冊人姓名、組織或 Email(Cloudflare Registrar 官方文件)。意思是:如果你先用自己的帳號註冊網域,之後才改成客戶的資料,那個網域接下來 60 天內原則上轉不走。同一頁緊接著補了一句限定條件,值得注意:「Some registrars let you opt out of this lock during the change, but not all do.」——是否能豁免這個鎖定,要看你用的註冊商有沒有提供、而且必須在變更當下就勾選,事後補救不了。
Cloudflare 的說明文件裡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變更註冊人資料時,只有現任註冊人可以勾選不套用鎖定,「Only the current registrant may opt out of the transfer lock, however. The approval page for the new registrant will not include the option to opt out.」(Cloudflare 註冊人聯絡資料更新文件)。換句話說,主導權在移出的那一方,也就是你——這正是為什麼客戶會擔心網域被「綁架」,而你應該用報價單主動消除這個擔憂。
我的標準做法是在報價單寫死:「網域註冊人(Registrant)自始登記為甲方,註冊費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乙方僅取得 DNS 管理權限,於結案時解除。」這一行同時保護兩邊:客戶不用擔心資產不在自己手上,你不用背後續每年續約與到期的責任。
順帶一提定價透明度:Cloudflare Registrar 明白宣稱「Cloudflare ensures customers only pay the price charged by registries and ICANN for domain registration and renewal」(Cloudflare Registrar 產品頁),也就是不加價。當市面上有明確的成本價選項時,在報價單裡對網域加價 30% 是一個很容易被查到的動作,不值得。
外掛與主題授權:不要用你的授權去養客戶的站
這是接案圈很普遍但風險被低估的做法:用自己的多站授權,順手把客戶的站也開通。問題在於這通常違反授權條款,而且合約一到期,客戶的站就會失去更新與安全修補。
以 Envato 的標準授權為例,官方授權頁面明白寫著「You may charge your client for your services to create an end product, even under the Regular License. But you can’t use one of our Standard Licenses on multiple clients or jobs.」(ThemeForest 標準授權頁)。一份授權對應一個 End Product,接案者可以向客戶收服務費,但不能把同一份授權灑在多個客戶身上。
年繳型外掛的價格級距也要看清楚。以 Elementor 官方 pricing 頁面當下顯示的方案為例,Essential 為 US$49/年(1 個網站)、Advanced Solo 為 US$99/年(1 個網站)、Advanced 為 US$199/年(3 個網站)、Expert 為 US$399/年(25 個網站),頁面註明「The above prices do not include applicable taxes based on your billing address.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prices are in USD.」(Elementor 官方定價頁,方案名稱、金額與可用網站數會調整,一律以官網公告為準)。重點不是背這幾個數字,而是看懂它的計價邏輯:付費外掛幾乎都是「年繳 × 可用網站數」分級,所以「多做一個網站」對你是成本,對客戶則是一筆會逐年重複發生的支出。把這種數字直接列在報價單的代墊欄位,客戶會立刻理解為什麼「網站做好之後每年還要付錢」,這比事後解釋有效得多。Elementor 的實際操作我另外寫在Elementor 新手教學:從安裝到做出第一個頁面的完整步驟。
順帶澄清一個常見誤解:WordPress 本身採 GPLv2 或更新版本授權,官方立場是「we feel strongly that plugins and themes are derivative work and thus inherit the GPL license」(WordPress.org 授權頁)。但 GPL 保障的是程式碼可自由散布,並不代表你可以無限使用付費外掛的「更新與支援服務」——你買的其實是那個服務,不是那份程式碼。這個區別在報價單上要講清楚,否則客戶會問「不是開源嗎為什麼要錢」。
字型:台灣案子最常被忽略的一筆
英文字型有大量 SIL Open Font License(OFL)的選擇,官方說明是「You can use them in books, posters, artwork, logos, and on websites, even make 3D objects with the outlines—no acknowledgement is required」(SIL Open Font License 官網)。OFL 字型可商用、可嵌入網站、不用標註出處,主要限制是不得單獨販售字型本身,且修改後若涉及 Reserved Font Names 需改名。
但中文網頁字型完全是另一回事。繁體中文商用字型多半按網站數或年流量分級授權,價格可以從幾千到數萬不等,而且客戶通常完全沒有這筆預算概念。我的處理方式是在報價單寫「本案設計採用開源/系統內建字型;若甲方指定特定商用字型,授權費用由甲方另行負擔並提供授權證明」,把責任與成本一次講完。
圖庫:授權要能傳給客戶
Unsplash 的授權相對寬鬆,官方授權頁寫明可用於「Commercial and non-commercial purposes」、「No permission needed」,但也明列限制:「Images cannot be sold without significant modification」以及不得「Compiling images from Unsplash to replicate a similar or competing service」(Unsplash License)。這種授權適合放在報價單裡當預設方案,因為它的權利可以順利留在客戶的網站上,你結案走人也不會出事。
需要特別小心的是訂閱制圖庫。如果你用自己的訂閱帳號下載圖片給客戶用,很多平台的授權是綁在你這個帳號、而且訂閱終止後授權可能一併終止,那等於在客戶網站上埋了一顆定時炸彈。報價單上寫「圖片授權登記於甲方名下」是最乾淨的做法,退而求其次也要在交付文件裡附上每張圖的來源與授權連結。
著作權歸屬:法律的預設值和你以為的相反
這一節是全文我最希望你讀完的部分,因為它是台灣接案圈被講反最多次的知識。大多數人(包括很多客戶)以為「我出錢,所以成果的著作權當然是我的」,但台灣《著作權法》的預設值正好相反。

在談歸屬之前,先確認一個前提:台灣的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常見問題明確指出,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申請登記或註冊,同一頁也提醒權利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將來的舉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這代表你不需要去登記什麼,但你需要留下設計稿版本、Git 紀錄與交付信件——這些才是日後主張權利的材料。
先分清楚僱傭與承攬:第 11 條 vs 第 12 條
《著作權法》第 11 條處理的是僱傭關係:「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 2 項則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全國法規資料庫)。員工的職務著作,著作財產權預設歸公司,這符合大多數人的直覺。
但接案不是僱傭,是承攬,適用的是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 2 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 3 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全國法規資料庫)
把這三項翻成接案的白話:沒有約定的話,網站設計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都是接案方的,客戶只取得「得利用該著作」的地位。而且這個「利用」的範圍還比條文字面更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同一份著作權常見問題裡把它說得很明白:「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換句話說,「得利用」不等於「擁有」,甚至不等於「隨便怎麼用」。客戶可以照當初出資的目的把這個網站用起來,但要把設計授權給第三方、要拿去改作成別的產品、要主張排他權利,法律上都不是理所當然。反過來對客戶而言更現實的風險是: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接案方仍保有著作財產權,可以把同一份成果再授權給別人——包括他的競爭對手,而他無權禁止。這句話放在報價單的說明欄裡,通常比任何法條引用都更能讓客戶願意坐下來談歸屬。
| 情境 | 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未特別約定時) | 法條 |
|---|---|---|---|
| 公司內部員工做的網站 | 受雇人(員工) | 歸雇用人(公司) | 著作權法 §11 |
| 公司外包給接案者的網站 | 受聘人(接案者) | 歸受聘人(接案者),出資人得利用 | 著作權法 §12 |
報價單上該怎麼寫這一欄
知道預設值之後,重點是你要選一個立場並寫下來。我看過的實務寫法大致有三種,各有適用場合:
- A. 全部讓與:「本案交付物之著作財產權於乙方收訖全部價款之日起讓與甲方。」適合高價客製案、企業客戶。注意「收訖全部價款」這個條件,它讓著作權變成你的擔保品。
- B. 授權使用:「乙方保留著作財產權,授權甲方於其自身營運範圍內不限地域、不限期間、非專屬使用。」適合中小型案、套版案。
- C. 分層處理:「客製視覺設計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乙方自有之程式框架、模組與函式庫仍歸乙方所有,並授權甲方於本網站範圍內使用。」適合有自己開發模組的人。
C 是我自己最常用的。因為你如果把「所有交付物的著作權」一律讓與客戶,你自己開發多年的模組、樣式庫、慣用函式,理論上就不能再用在下一個案子上了。分層寫法在客戶眼裡也完全合理——他要的是他的網站,不是你的工具箱。
著作人格權讓不掉,這一點很多合約寫錯
《著作權法》第 21 條規定得很乾脆:「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全國法規資料庫)所以報價單或合約寫「著作權全部讓與甲方」在人格權那一半是無效的,實務上的做法是另外約定「乙方同意不對甲方及其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這一條對接案方也是保護。如果你在意作品能不能放進作品集,就在同一欄加上「乙方得於作品集、提案簡報中展示本案成果」,並視需要加上保密期或需甲方同意的但書。不寫的話,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後你要展示自己的作品,理論上要看客戶臉色。作品集本身怎麼經營,可以看接案作品集網站怎麼做?沒有大案子也能談到客戶的 Portfolio 實作。
授權寫得含糊,法律直接推定為未授權
如果你選擇 B 或 C 的授權模式,措辭必須精確,因為《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寫著:「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全國法規資料庫)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一句對接案方其實是有利的,但它也代表你如果打算給客戶完整的使用自由,就必須把地域、期間、方式一項一項寫出來。我的授權句型固定包含四個要素:地域(全球)、期間(無限期)、方式(重製、公開傳輸、改作)、專屬與否(非專屬)。少寫一項,那一項就等於沒授權。
選「非專屬」的時候還要記得同條第 3 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所以用 B 方案(保留著作財產權、非專屬授權)時,客戶是不能自行把你的設計轉授權給下一個廠商的——這一點最好在報價單裡主動講,免得客戶換廠商時才發現,變成你在刁難他。若客戶真的需要可對外主張的排他地位,那要走的是同條第 4 項的專屬授權,價格與條件都應該不一樣。
另外提醒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同條第 2 項另有一個例外:「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全國法規資料庫)這代表你在報價單裡寫「授權期間五年」是一個真實的商業決定,不是形式上的文字——五年後客戶要繼續用,理論上要重新談。這種寫法適合有持續價值的品牌識別,用在一般網站上通常太過。
什麼情況下不該堅持保留著作權
條款寫得對,不代表每次都該用。如果客戶是需要對外融資、要被併購、或本身是上市櫃公司的供應鏈,他們的法務幾乎一定會要求著作財產權完整讓與,因為盡職調查時「網站的著作權不在自己手上」是一個會被列表的缺陷。這時候堅持授權模式,你會直接出局。
我的判斷方式是看這個案子的可複製性。純客製、不會再用在別人身上的東西,讓與沒差;你打算重複販賣的模組與框架,一定要用分層寫法切出來保留。合約層面的完整條款清單,我整理在接案合約怎麼簽?必備條款、驗收與著作權歸屬完整指南。
報價單簽了算不算契約?要約、承諾與印花稅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會不會變成契約,取決於你的報價單自己怎麼寫,而不是它叫什麼名字。把文件標題寫成「報價單」不會讓它免於契約效力,同樣地,一份寫得夠具體又被對方接受的報價單,法律上完全可以構成契約。
民法怎麼看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注意「默示」兩個字——客戶沒有簽名,但依你的報價單匯了訂金,這在實務上很可能就是默示的承諾。
同條第 2 項還有一句更該記住的:「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意思是:只要「要做什麼、多少錢」談定了,改版次數、驗收標準、保固範圍這些你一個字都沒寫,契約照樣成立——沒寫不會讓契約不成立,只會讓那些條件變成事後由法官幫你們填空,而填出來的通常不會比你自己寫的對你有利。這正是「以為還在談、其實已經成立」最常見的法律機制。
第 154 條則區分了兩種情況。第 1 項:「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第 2 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全國法規資料庫)一份泛用的「服務價目表」比較接近第 2 項後段的價目表寄送,而一份針對特定客戶、載明範圍與金額的報價單,性質上就更接近要約。
然後是我認為接案者最該背下來的一條——第 160 條第 2 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全國法規資料庫)客戶把你的報價單改了幾個字再簽回來,法律上那不是承諾,是他拒絕了你的報價、另外提出一個新報價;你沒有回應,契約就沒有成立。
這一條的實務意義非常大。我遇過客戶把「修改三輪」手改成「修改至滿意為止」然後簽名回傳,如果我當下沒發現就開工,等於默示接受了那個新要約。所以簽回的報價單一定要逐字比對,特別是掃描件與拍照件——改動可能只有兩個字,但那兩個字會吃掉你三個月。
電子簽名有效嗎
《電子簽章法》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布,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就是說,電子形式本身不再是否認效力的理由,這對遠距接案是很重要的一步。
不過要注意「符合本法規定者」這個前提。同法第 6 條進一步規定,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若「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且「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才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子簽章法全文)。一般的 PDF 電子簽名工具不見得符合這個推定要件,但這不代表它沒有效力,只是舉證方式不同——你要自己證明那份文件確實是對方簽的。
我的實務做法是雙軌:用電子簽名工具收簽署,同時保留客戶用公司網域 Email 回覆「確認以此版本執行」的原始信件。兩者加起來的舉證力,比單獨一份掃描的簽名檔強很多,而且不需要花錢買憑證。
印花稅:報價單當合約用,稅照樣要繳
這是最多人不知道的一塊。《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4 款把「承攬契據」定義為「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7 條第 3 款則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頁設計是典型的「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本質上就是承攬。
更關鍵的是,這件事在母法就有依據,不只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印花稅法》第 13 條第 3 項明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印花稅問答實例」則把它講得更白:「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把合約改名叫報價單,並不能規避印花稅義務。同一頁也提到「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這一點在《印花稅法》第 12 條同樣有明文,也就是說一式兩份時,雙方是各自為自己那一份貼花。
實務上要怎麼看待這件事,我說我自己的觀察而不是官方立場:一人接案、未辦稅籍登記、金額不大的案子,被稽徵機關查到並要求補貼花的機率不高,但一旦案子進入訴訟或你的客戶是需要報帳的公司行號,這件事就會浮上檯面。十二萬的案子印花稅是 120 元,為了 120 元冒風險完全不划算。要不要辦稅籍登記的判斷可以看一個人接案要辦營業登記嗎?稅籍登記與起徵點判斷。
報價金額含不含稅:法規怎麼說
「12 萬未稅」是接案圈的常用寫法,但如果你已經是營業人(有辦稅籍登記、要開發票),這個寫法在法規上是有疑義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全國法規資料庫)對外的定價原則上要內含營業稅,「未稅價 + 5%」是行業慣例,但不是法規預設。
同條第 3 項則說明,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 B2B 的案子把稅額拆開列示是正常的,B2C 的案子則應該直接用含稅定價,這個差別在報價單上要處理好。我的寫法是統一列「小計 / 營業稅 5% / 合計」三行,並在備註寫明「本報價金額為含稅價」或「未稅,另加 5% 營業稅」,絕不留白。
驗收、瑕疵擔保、逾期與中途喊停
網頁設計是承攬契約,《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定義得很清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這代表民法承攬章的一整套規定會直接套在你的案子上,就算報價單什麼都沒寫也一樣。知道法律預設值長什麼樣,你才知道報價單要不要改它。
驗收條件:把「滿意」換成「可檢驗」
驗收條款寫「經甲方驗收滿意」等於沒寫,因為滿意無法被檢驗。驗收條件必須是「可以用是或否回答」的項目清單。我用的標準句型是:
- 全站頁面於指定瀏覽器最新版(Chrome、Safari、Edge)及 iOS/Android 行動裝置正常顯示,無破版。
- 報價單所列之功能模組可正常運作(表單可送出並收信、金流可完成測試交易)。
- 全站無 404 內部連結、無 PHP 錯誤訊息顯示於前台。
- 甲方應於測試站交付後 7 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並書面回覆;逾期未回覆視為驗收通過。
最後那一句「逾期未回覆視為驗收通過」是整個條款的核心。沒有這句,客戶只要不回覆,你的尾款就永遠卡在那裡,而且工期上的責任還算在你頭上。7 個工作日是我的習慣值,大型企業客戶我會放寬到 10 個。
保固期:法律已經幫你設了上限與下限
很多人不知道民法對承攬的瑕疵責任已有明確期間。《民法》第 498 條第 1 項規定:「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同條第 2 項另補一句「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514 條第 1 項進一步規定,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等權利「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國法規資料庫)。
換句話說,就算你報價單一個字都沒寫,交付後一年內被發現的瑕疵,客戶都可以主張。而且要注意這是「兩道一年」串在一起:第 498 條的一年是「發見期間」,第 514 條的一年是發見之後的「行使期間」。最壞的情況是交付後第 11 個月才發見瑕疵,客戶還可以再往後推一年才罹於時效。
這裡有一個絕大多數報價單範本都寫錯、而且寫了也沒用的東西:保固期只能往上加,不能往下砍。《民法》第 501 條寫得非常直接:「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是強行規定,不是可以任意約定的任意規定。所以報價單上寫「保固三個月」的那一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客戶在交付後一年內發現瑕疵,照樣可以要求你修補、減少報酬,可歸責時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你以為自己把責任壓到三個月,實際上一天都沒少,只是多了一行讓客戶誤會、事後更容易吵起來的字。
那風險要怎麼控制?正確的施力點不是縮短期間,而是縮小「什麼算瑕疵」與釘死「交付日是哪一天」這兩件事。前者是下一小節的重點;後者則是因為第 498 條第 2 項那句「無須交付者自工作完成時起算」——網站案很常見直接部署在客戶主機、只交後台帳號的型態,「交付」到底是哪一天會變成第一個爭點。我的寫法是:「乙方將網站部署至甲方指定網域並交付後台管理帳號之日,為本案交付日。」另外提醒一句反向的地雷:依第 500 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工作瑕疵者,這個期限會從一年延長為五年——發現問題自己講,永遠比被抓到划算。
更重要的是要定義什麼叫「瑕疵」。瑕疵是「交付時就存在、不符合約定品質」的問題,不是「上線三個月後客戶自己改壞」或「新版瀏覽器改了規格」。我的報價單寫法是:「保固範圍限於交付時既存之程式錯誤與顯示異常;因甲方自行修改、第三方外掛更新、主機環境變更或外部服務終止所致之問題,不在保固範圍,另依維護費率計價。」
瑕疵怎麼處理:法律的三段式
民法對瑕疵的處理有清楚的階梯。第 493 條: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修補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94 條接著規定,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拒絕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495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前述權利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接案者最有價值的是第 493 條那個「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的順序——客戶不能一發現問題就直接扣款或解約,他必須先給你合理的修補機會。當客戶說「這個做不好我不付錢」,你可以平靜地回:請給我一個修補期限,我在期限內處理完。這是法律給你的順位,不是求情。
逾期:誰逾期、逾期多少
《民法》第 502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期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如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全國法規資料庫)。「以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要素」在網頁設計裡真實存在——例如配合展覽、開幕或雙十一的上線日。
報價單上的逾期條款要雙向。只寫乙方逾期要罰款、不寫甲方延遲提供素材如何處理,這種條款不但不公平,實際上也很難執行。我的寫法是對稱的:
| 情況 | 建議條款 |
|---|---|
| 乙方逾期交付 | 每逾 1 日按總價 0.1% 計違約金,總額以總價 5% 為上限 |
| 甲方逾期提供素材 | 工期順延同等日數,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
| 甲方逾期確認設計稿 | 逾 10 個工作日未回覆,乙方得暫停排程並保留重新安排工期之權利 |
| 案件停滯超過 60 日 | 乙方得就已完成工項請款結案,未完成部分另議 |
最後一列的「停滯 60 日得就已完成工項請款」,是我報價單裡投報率最高的一行字。接案最常見的死法不是被賴帳,是案子無限期停在客戶端,你的錢卡在裡面又不好意思催。有這一行,你就有一個不需要翻臉的結案理由。
順帶提醒法律上的最後一道防線:《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全國法規資料庫)。接案款項正是典型的「一定數量金錢給付」,而督促程序走不走得動,關鍵在你手上有沒有一份載明金額與交付內容的書面;報價單在這個時候會從業務文件變成證據。
但支付命令是「篩子」不是「鐵鎚」,別把它想得太強。債務人只要在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任何理由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你的聲請直接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同法第 516 條第 1 項、第 519 條第 1 項);另外民國 104 年修法後,就算對方沒異議,支付命令也只是「得為執行名義」而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事後仍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第 521 條)。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地雷: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無法送達債務人者,該命令失其效力(第 515 條第 1 項),所以聲請前先確認對方地址是成敗關鍵(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全文)。適合的場景是「金額明確、對方大概率懶得回應」;對方已經在跟你吵品質的案子,直接走調解或訴訟反而實在。
客戶中途喊停:民法第 511 條
《民法》第 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全國法規資料庫)客戶隨時可以喊停,這是法律給他的權利,你擋不住;但他要賠償你因終止而生的損害,這是法律給你的保護。
問題在於「損害」的金額怎麼算。如果你的報價單只有一個總價,沒有里程碑,那你要主張已投入多少工時、已完成多少比例,全部得事後舉證。如果報價單有清楚的分期與各期對應交付物,那個表格本身就是最好的計算依據——這是里程碑條款除了現金流之外的第二個功能。
我的實作是在報價單加一句:「甲方於工作完成前終止本案者,應給付已完成階段之全額款項,及次一階段已投入工時之費用(按每小時 X 元計)。」把民法第 511 條的「損害」預先定義成一個可計算的公式,比事後爭執『你到底做了多少』實際得多。
形象官網、電商、客製系統:三種報價結構差異
同樣叫網頁設計,這三種案型的風險結構完全不同,報價單的重心也應該不同。用同一份範本去報三種案子,是我看過最常見的報價災難。

| 面向 | 形象官網 | 電商網站 | 客製系統 |
|---|---|---|---|
| 報價結構 | 固定總價 | 固定總價 + 商品筆數級距 | 階段報價(需求分析先獨立收費) |
| 主要風險 | 設計來回、文案沒到位 | 金流物流串接、商品資料匯入 | 規格不明、需求持續演化 |
| 修改次數重心 | 視覺方向性修改 | 流程調整與欄位變更 | 規格凍結點的定義 |
| 代墊費用重點 | 圖庫、字型 | 金流月租與交易手續費、物流串接授權 | API 用量、雲端資源、第三方服務訂閱 |
| 驗收條件 | 跨裝置顯示 + 表單可用 | 完成一筆端到端測試訂單 | 依規格書逐項勾稽(UAT) |
| 建議尾款比例 | 10–20% | 10%(另設上線後 30 日觀察期) | 每階段獨立結清,不留大額尾款 |
形象官網:問題出在設計來回
形象官網的技術風險很低,錢幾乎都燒在設計討論上。所以這類案子的報價單,火力要集中在「修改次數的定義」與「決策者是誰」這兩件事。我會在報價單加一行:「甲方應指定 1 名單一窗口,設計確認以該窗口之書面回覆為準。」
這一行是為了處理台灣中小企業最典型的情境:窗口確認了,老闆看到說不喜歡,全部重來。寫明單一窗口不是要把老闆排除在外,而是逼客戶內部先把決策鏈整理好,這對雙方都好。
電商:金流物流是報價單裡的獨立區塊
電商案不能用形象官網的報價邏輯,因為它有三個形象官網沒有的變數:商品資料量、金流串接、物流串接。商品筆數一定要用級距報價,而不是「含商品上架」這種無底洞寫法。我的級距是:100 筆以內含在總價、101 至 500 筆另計、500 筆以上需先做資料格式評估。
金流與物流則要在報價單裡分成「串接工時」與「服務月租及手續費」兩塊,而且後者一律是客戶自己與服務商簽約。金流商的費率、月租與撥款週期會變,你不該替一個會變的數字背書,只要寫明『費率以甲方與金流服務商簽訂之合約為準』就好。WooCommerce 的完整建置流程可以看WooCommerce 開店完整流程:從安裝、金流到物流設定。
電商還有一個獨特的驗收設計:「完成一筆端到端測試訂單」應該寫成驗收條件,而不是「網站功能正常」。端到端指的是下單、付款、後台收單、通知信、物流單號回填全部走過一次。這個定義非常具體,雙方都不會有解釋空間。
客製系統:需求分析要獨立收費
客製系統最危險的地方,是你在還不知道要做什麼的時候就報了一個總價。我的原則是:任何無法在兩小時內把規格講完的案子,需求分析階段一律獨立報價、獨立交付、獨立收款。
需求分析的交付物是一份規格書,內容包括功能清單、資料流、角色權限、驗收標準。這份規格書本身就是有價值的產品——就算客戶拿著它去找別人做,你也已經收到錢了,而且你完全不虧。反過來說,如果你免費做需求分析,你等於在替所有競爭者做免費的白工。
報價結構上,我會把客製系統拆成「需求分析 → 原型設計 → 開發 → UAT 與上線」四個階段,每個階段獨立報價、獨立驗收、獨立結清。不留大額尾款,是因為客製系統的爭議通常出現在最後,而那時候你已經投入了七成以上的成本。
三種案型共通的一個東西:規格凍結點
不管哪一種案型,報價單上都要有一個「規格凍結」的時間點。凍結點之後的任何需求變更,一律走變更單,沒有例外,也不佔用修改額度。形象官網的凍結點是設計稿確認日,電商是功能清單確認日,客製系統是規格書簽署日。
凍結點的意義不是禁止客戶改,而是讓「改」這件事有一個明確的成本。當客戶知道凍結後每一次改動都會產生變更單,他會在凍結之前把該想的想完——這對案子的品質其實是好事,不只是對你的荷包好。案子接不接得下去,很多時候在報價之前就決定了,這部分可以參考接案前怎麼識別問題客戶?六個開案前的警訊與篩選問題。
常見問題
Q:報價單一定要寫得這麼長嗎?客戶會不會被嚇跑?
A:報價單變長不會嚇跑客戶,寫得含糊才會。真正會被嚇跑的是那種原本就打算用模糊地帶佔便宜的客戶,那類客戶跑掉是好事。實際經驗是,條款完整的報價單反而讓正常客戶更安心,因為他知道你做過很多案子、知道哪裡會出問題。我的折衷做法是第一頁只放金額、範圍與付款排程,把條款放第二頁以後,讓客戶第一眼看到的還是他最在乎的數字。
Q:客戶說「先做再說,報價單之後補」,可以嗎?
A:可以做,但至少要有一封把範圍、金額、付款方式寫清楚的 Email,並請對方回覆確認。依《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 Email 往來在法律上是有意義的。真正的風險不是「沒有契約」,而是「有契約但內容說不清楚」——爭議時法院要看的是你們約定了什麼,不是你們用什麼格式約定。至少把工作範圍、金額、付款節點三件事留下書面紀錄再開工。
Q:客戶要求「網站著作權全部歸我」,我該答應嗎?
A:可以答應,但要加兩個條件。第一,把讓與時點綁在「收訖全部價款之日」,讓著作權變成你的收款擔保。第二,用分層寫法把你自己的通用程式模組、樣式框架切出來保留,只讓與本案的客製視覺與內容。另外要知道《著作權法》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全部歸我」在人格權那一半法律上做不到,實務上是改寫成「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時可以爭取保留作品集展示權。
Q:報價單上的金額要寫含稅還是未稅?
A:如果你是營業人(已辦稅籍登記、要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對外定價原則上應內含。實務上 B2B 案件常見把小計、營業稅、合計三行分開列,這符合同條第 3 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的精神。無論你選哪一種,報價單上一定要有一行白紙黑字寫明含稅或未稅,這是零成本就能避免的爭議。
Q:代墊的主機費和外掛費,我可以加價賺一手嗎?
A:技術上可以,但我不建議,而且理由不是道德問題而是風險問題。第一,這些費用客戶自己上網就查得到,Cloudflare Registrar 甚至直接宣稱不對網域加價,一旦被發現你加了 30%,你在其他項目上的報價可信度會一起崩。第二,一旦你經手付款,續約、漲價、服務中斷的責任就跟著過來了。我的做法是代墊項目按實列示、不加價,但另外收一筆明確的「開通與設定費」,把勞務價值放在勞務上。
Q:如果客戶把報價單改了幾個字再簽回來,我還要重新確認嗎?
A:一定要,而且這是法律上的明確規定。《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也就是說對方改過的簽回本不是承諾,而是一份新的報價,契約在你回應之前並未成立。實務上請養成逐字比對簽回本的習慣,特別是掃描件與手機拍攝的照片,改動可能只有兩三個字;確認無誤後,再回一封「已收到並確認以此版本執行」的信件把契約關上。
延伸閱讀
- 自由工作者接案報價怎麼開?5 種定價模型與台灣行情參考——這張報價單上的數字要怎麼算出來,看這篇。
- 接案合約怎麼簽?必備條款、驗收與著作權歸屬完整指南——報價單之外還需要正式合約時的完整條款清單。
- 網站架設費用全解析 2026:自架、找接案、套版平台三種方案的價格與取捨——從客戶端看網站預算的組成,反過來理解報價單。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性):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0
-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第 37 條(授權與約定不明之推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53 條(契約之成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54 條(要約之拘束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60 條(變更之承諾視為新要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60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27 條(承攬人報酬及墊款之二年短期時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90 條(承攬之定義與材料價額推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0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93 條(瑕疵修補請求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3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94 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4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95 條(可歸責於承攬人之損害賠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5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98 條(瑕疵發見期間一年、無須交付者自完成時起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8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500 條(故意不告知瑕疵者期限延為五年):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00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501 條(瑕疵發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502 條(工作遲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02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505 條(報酬給付時點與分部交付):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05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511 條(定作人終止契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514 條(承攬權利之短期時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印花稅法》第 5 條(課徵範圍與承攬契據定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1&flno=5
- 全國法規資料庫.《印花稅法》第 7 條(承攬契據千分之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1&flno=7
- 全國法規資料庫.《印花稅法》第 12 條(同一憑證二份以上應各別貼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1&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印花稅法》第 13 條(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仍應貼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1&flno=13
-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定價應內含營業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2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子簽章法》全文(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布,含第 6 條數位簽章之推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508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全文(第 515、516、519、521 條:送達期限、異議、視為起訴、執行名義效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印花稅問答實例(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仍應貼花):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local/stamp-tax/lPa2Da8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常見問題(創作保護主義、無須登記):https://www.tipo.gov.tw/tw/tipo1/815-1213.html
- Cloudflare Registrar 官方文件.Transfer your domain to Cloudflare(ICANN 60 天移轉限制):https://developers.cloudflare.com/registrar/get-started/transfer-domain-to-cloudflare/
- Cloudflare Registrar 官方文件.Registrant contact updates(變更註冊人觸發 60 天鎖定):https://developers.cloudflare.com/registrar/account-options/domain-contact-updates/
- Cloudflare Registrar 產品頁(成本價、不加價政策):https://www.cloudflare.com/products/registrar/
- ThemeForest(Envato)Standard Licenses 授權說明頁:https://themeforest.net/licenses/standard
- Elementor 官方定價頁(方案價格與可用網站數,以官網公告為準):https://elementor.com/pricing/
- WordPress.org.License(GPLv2 或更新版本,外掛與佈景主題為衍生作品之立場):https://wordpress.org/about/license/
- SIL Open Font License 官方網站(OFL 可商用、可嵌入網站與 Reserved Font Names 限制):https://openfontlicense.org/
- Unsplash License(商用與非商用可用、限制條款):https://unsplash.com/licen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