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者勞保健保一年要繳多少?2026 級距自付額實算與高低報風險

接案者勞保健保一年到底要繳多少?本文用勞保局與健保署 115 年(2026)官方負擔金額表逐格實算:職業工會加保投保薪資 29,500 元每月自付 2,057 元加健保 915 元、一年 35,664 元;不加工會走國民年金加健保第六類則是每月 2,155 元、一年 25,860 元。另完整拆解勞保、職災、健保、勞退四張分級表不同的上限,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的兩條罰則條文,以及自營作業者自提 6% 的節稅算式與流動性代價。查核日 2026 年 8 月 6 日。

三堆高低不同的溪石並排放在亞麻布上,比喻接案者面前三條投保路徑各自不同的年度成本高度

我第一次認真算「接案者勞保健保」這筆帳,是在離職滿兩個月、收到第一張國民年金繳款單的那個下午。當時我手上同時有三個版本的說法:接案群組說「工會很便宜,兩千多就搞定」;長輩說「先掛回家裡就好」;某個部落格說「自己保比較貴,一個月要五千」。三個說法都很篤定,三個都沒有附任何一張官方表格。

內容目錄

後來我把勞保局與健保署當年度的分級表、負擔金額表、費率表全部下載下來,用試算表逐格對,才發現一件事:這件事其實不需要「聽說」。台灣的社會保險把每一格數字都公告在網路上,你只要知道自己該看哪一張表、對到哪一級,答案就是一個確定的數字,不是一個區間,也不是「大概兩三千」。

這篇文章不談「三條路怎麼選」,而是把「每一條路一年到底要從你戶頭扣走多少錢」算給你看,順便把兩部法律裡關於投保薪資申報不實的罰則條文攤開。制度面的比較與身分判斷,站上已經有一篇寫得比較完整,你可以先讀自由接案者職業工會勞健保怎麼保?與國民年金的差別把身分先分清楚,再回來看這篇的數字。

本文所有金額與費率的查核日為 2026 年 8 月 6 日,適用年度標示的「115 年」即西元 2026 年。凡是官方沒有公告統一數字的項目(例如工會會費),我會直接寫明沒有全國統一金額、只列法律訂的下限,不會給你一個看起來很精確的估計值。

📌 本文重點

  • 職業工會加保的自付額是可以查到確定數字的:以資訊服務類(災保費率 0.12%)為例,投保薪資 29,500 元時勞保加職災每月自付 2,057 元、健保 915 元,合計 2,972 元,一年 35,664 元(勞保局、健保署 115 年負擔金額表)。
  • 不加工會的那條路,115 年是國民年金 1,329 元加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 826 元,每月 2,155 元、一年 25,860 元;比工會第一級一年少約 9,804 元,但少掉的是職災保險與勞保年資。
  • 四張分級表的上限完全不同:勞保投保薪資 45,800 元、職災投保薪資 72,800 元、健保投保金額 313,000 元、勞退月提繳 150,000 元;收入越高,這四張表的落差越明顯。
  •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不是「灰色地帶」: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對投保單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9 條對第二類被保險人自行以多報少處二至四倍罰鍰。
  • 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上限是月提繳分級表最高級 150,000 元的 6%,也就是每月 9,000 元、一年 108,000 元。
  • 工會加保者的執行業務收入免扣 2.11% 補充保費,是「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3 款明文列舉的免扣項目;但依同辦法第 5 條,你要在受領給付前提具投保單位(工會)出具的證明資料,扣費義務人才會免扣。

先把「錢從哪裡來」講清楚:三個費率、四張表、一個平均保險費

接案者之所以算不出自己的保費,通常不是數學不好,而是不知道自己在跟哪一張表打交道。台灣的社會保險費不是一個總額,是「投保金額 × 費率 × 你的負擔比率」三個變數相乘,而這三個變數分別公告在不同的機關、不同的頁面、不同的生效日。

費率是全國一致的,投保金額是你的,負擔比率則由你的身分決定。把這三件事分開看,數字就會自己浮出來。

現行費率與適用年度一覽

下表所有數字都來自主管機關的公告頁面,查核日 2026 年 8 月 6 日。請特別注意「適用起日」欄——這是最容易踩到舊資料的地方,網路上大量文章仍在引用 112 年或 114 年的版本。

項目 現行費率/金額 適用起日 公告機關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11.5% 114 年 1 月 1 日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行業別+上下班合計) 0.12%~0.96% 114 年 1 月 1 日起 勞動部公告費率表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費率 5.17% 110 年 1 月 1 日起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率 2.11% 110 年 1 月 1 日起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10.5% 114 年 1 月 1 日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 21,103 元 115 年 1 月 1 日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平均保險費 1,377 元 110 年 1 月 1 日起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最低工資(月) 29,500 元 115 年 1 月 1 日起 勞動部

這張表裡最容易搞混的是勞保費率的「11.5%」到底含不含就業保險。勞保局在保險費業務頁面寫的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保險保險費率實收 11.5%」,而勞保局 114 年 11 月 24 日的 115 年度公告與 115 年職業工會月負擔保險費金額表附註四寫得更明確:「115 年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 11.5% 計算」、「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與 114 年度同為 11.5%」。也就是說,11.5% 是普通事故保險一項的費率,不含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是另一部法(就業保險法),費率依該法第 8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在月投保薪資 1% 至 2% 範圍內擬訂;而該法第 5 條第 1 項的適用對象限於「受僱勞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的自營作業者不在其中——這也是為什麼工會加保者領不到失業給付。

費率會不會再漲?會。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寫得很明白:「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也就是說,11.5% 不是終點,而是一段還在往上走的路徑中的一個點。你今天算出來的月費,未來會隨費率調整而變動。

國民年金費率的沿革,順便驗證一下「現在生效的是哪一版」

勞保局的國民年金頁面列出了完整沿革:97 年 10 月至 100 年 3 月為 6.5%,之後每兩年調高 0.5%,112 年 1 月至 113 年 12 月為 10%,114 年 1 月起為 10.5%。月投保金額則是 97 年 10 月起 17,280 元、104 年 1 月起 18,282 元、112 年 1 月起 19,761 元、115 年 1 月起 21,103 元。

換句話說,2026 年當下生效的組合是「月投保金額 21,103 元、費率 10.5%」,而不是網路上還很常見的「19,761 元、10%」。月投保金額的調整機制是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調整,費率則是每兩年調高 0.5%,上限 12%——這兩個變數各走各的,所以查資料時要分開確認。

四張分級表,四個完全不同的上限

這是我認為接案者最該先弄懂、卻幾乎沒有人講清楚的一件事:你的一份收入,會同時被四張不同的分級表切割,而這四張表的上限差了非常多。

分級表 下限 上限 級數 發布依據與生效日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9,500 元(第 1 級) 45,800 元 11 級 勞動部 114.11.21 勞動保 2 字第 1140091863 號令,自 115.1.1 施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9,500 元 72,800 元 21 級 勞動部 114.11.17 勞動保 3 字第 1140090499 號令,自 115.1.1 生效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29,500 元(第 1 級) 313,000 元 58 級 健保署,115.1.1 生效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1,500 元 150,000 元 62 級 勞動部 114.11.24 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598 號令,自 115.1.1 生效

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在 115 年只剩 11 級,因為第一級已經隨最低工資調到 29,500 元,而上限仍停在 45,800 元。分級表備註另外保留了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13,500 元至 28,590 元共 15 級)與部分工時勞工(11,100 元、12,540 元兩級)的較低級距,但那是給有特定身分的人用的,一般接案者透過工會加保時,起跳點就是 29,500 元。

這代表一件很現實的事:只要你的月執行業務所得超過 45,800 元,勞保就封頂了,多賺的部分完全不會反映在未來的勞保年金上。但健保投保金額還會繼續往上跑到 313,000 元,職災投保薪資會跑到 72,800 元,勞退月提繳會跑到 150,000 元。高收入接案者的保費結構因此變得很不對稱:健保繳得越來越多,勞保給付卻早就停在原地。

五根燃燒到不同高度的蜂蠟燭並排立在深色石板上,比喻投保薪資級距的高低差與各張分級表不同的上限

職業工會加保一個月到底扣多少?逐級距實算

職業工會是勞工保險條例明文認定的投保單位,不是仲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列為強制投保對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第 1 款也用了完全一樣的定義:「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為什麼是自付 60%:兩部法各有一條

很多人以為 60% 是工會自己訂的,其實這是法律規定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職災保險自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獨立運作,分擔比例規定在該法第 19 條第 2 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兩部法對職業工會會員的分擔比例是一致的,都是自付六成、政府補四成,沒有雇主可以分攤那一塊。

對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一般受僱勞工的普通事故保險費是「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同樣的投保薪資,接案者自己要掏的錢是受僱勞工的三倍,而且職災保費也要自己出六成——這是接案這件事最實在的隱形成本之一,理應反映在你的報價裡。關於怎麼把這類固定成本折進日費或專案費,可以參考自由工作者接案報價怎麼開?5 種定價模型與台灣行情參考裡的成本回推做法。

職災費率依「工會的行業別」而定,不是你自己挑

勞保局公告的「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會員)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負擔保險費金額表」(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把每一種行業別費率、每一個投保薪資等級對應的自付金額全部列出來了。表中的費率編號,對應的是勞動部公告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113.11.7 勞動保三字第 1130085419 號公告修正發布,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裡的行業編號。

對接案者來說,比較常見的幾個行業別費率如下(行業別費率加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 0.07% 後的合計數):

費率編號 行業類別(節錄) 災保費率合計 投保薪資 29,500 元每月自付 投保薪資 45,800 元每月自付
四二 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資訊服務業 0.12% 2,057 元 3,193 元
四○ 出版業、影片及電視節目業、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業、廣播、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0.13% 2,059 元 3,196 元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管理顧問業、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業等 0.15% 2,063 元 3,201 元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等 0.16% 2,064 元 3,204 元
三○ 批發業 0.19% 2,070 元 3,212 元
二五 建築工程業 0.57% 2,137 元 3,317 元

上表的自付金額直接取自勞保局 115 年金額表,已經是勞保普通事故加職業災害保險的合計自付數。請注意這是「工會的行業別」決定的,不是你自己選的;同樣是文字工作者,掛在不同工會可能適用不同費率編號,加保前務必請工會出示他們適用的費率編號。

拆解一下第一列的算式你就會相信這些數字:投保薪資 29,500 元 × 11.5% × 60% = 2,035.5 元(勞保普通事故),加上 29,500 元 × 0.12% × 60% = 21.24 元(職災),合計 2,056.74 元,官方表列 2,057 元。45,800 元那一格則是 3,160.2 元加 32.98 元,合計 3,193.18 元,官方表列 3,193 元。完全對得上。

另外有一個細節:當你的勞保投保薪資已經卡在上限 45,800 元,職災投保薪資仍會依你的實際所得往上歸級到最高 72,800 元。所以高收入者的「勞保加職災」自付額還是會微幅上升,只是上升的幅度非常小——因為職災費率本身只有零點幾個百分點。

健保那一筆:第二類被保險人自付 60%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健保署公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四)﹝職業工會會員適用﹞」(115.1.1 生效)列出每一級的自付額。第 1 級 29,500 元是 915 元、第 11 級 45,800 元是 1,421 元、第 17 級 60,800 元是 1,886 元。驗算:29,500 × 5.17% × 60% = 915.09 元,四捨五入 915 元,正確。

眷屬要一起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所以健保署的表最多列到「本人+3 眷口」。以 29,500 元這一級為例,本人 915 元、本人加一眷口 1,830 元、加兩眷口 2,745 元、加三眷口 3,660 元——是等比例累加的。

合起來看:四種收入情境的完整月成本

以下用災保費率 0.12%(資訊服務類)的工會為例,把每一種收入情境對應到四張分級表,再把兩筆保費加起來。這是你每個月真正會被扣的錢。

月執行業務所得 勞保投保薪資 職災投保薪資 健保投保金額 勞保+職災自付 健保自付(本人) 每月合計 每年合計
29,500 元以下 29,500 元 29,500 元 29,500 元 2,057 元 915 元 2,972 元 35,664 元
約 40,000 元 40,100 元 40,100 元 40,100 元 2,796 元 1,244 元 4,040 元 48,480 元
約 45,800 元 45,800 元 45,800 元 45,800 元 3,193 元 1,421 元 4,614 元 55,368 元
約 60,000 元 45,800 元(封頂) 60,800 元 60,800 元 3,204 元 1,886 元 5,090 元 61,080 元

看最後一列:月收入從 45,800 元跳到 60,000 元,你多繳了 476 元,但其中 465 元是健保、只有 11 元是職災,勞保那一塊一毛錢都沒增加——因為勞保已經封頂。這是高收入接案者常有的錯覺來源:明明保費一直在漲,未來的勞保年金卻不會跟著漲。

第三筆錢:工會會費,沒有全國統一金額,但法律訂了下限

入會費與常年會費是工會依章程自訂的,不是保險費的一部分。我在查核日(2026 年 8 月 6 日)沒有找到勞動部或勞保局公告的全國統一入會費與常年會費金額,任何寫死金額的說法都是個別工會的價目而非全國標準。

不過「沒有統一金額」不等於「沒有規範」。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訂了兩條下限:「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也就是說,會費可以比這個高,但依法不會低於這個。以 115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一日工資約 983 元推算,入會費至少接近千元,經常會費每月至少 29,500 × 0.5% ≈ 148 元、一年約 1,770 元。把這個法定下限加回前面的年成本,工會路線的實際支出會比純保費再高一截,比價時要問清楚工會實收多少、以及是按月收還是按年收。

我的建議是打電話問到三家以上工會,請他們提供書面的完整收費明細,包含入會費、常年會費、是否另收代辦費或手續費、以及繳費頻率。實務上會費的差距有時候比保費差距還大。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成本:時間。工會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都要透過工會辦理,行政流程會多一層。如果你已經在考慮把接案業務公司化,那麼身分與投保單位的選擇會整個改變,一人公司登記怎麼決定?個人接案、獨資行號與一人有限公司的三方比較把三種型態的門檻與成本拆得比較細。

一條船纜級的粗麻繩與一條細如鞋帶的麻線平行放在深色石板上,比喻職業工會加保與國民年金兩條路徑在保障厚度上的差異

不加工會那條路:國保加健保第六類的年成本

如果你沒有加入職業工會,勞保空著的那段期間會發生兩件事:勞保局把你納入國民年金,而健保得自己找投保單位。

國民年金是自動納保,不是你申請的

勞保局的說明是: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且在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保或軍保的期間,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保局每月自動比對戶政及各社會保險資料,主動將符合資格者納保,個人無法申請自願加保或放棄加保。

所以「我沒有申請這個」不是理由——這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比對到就納保,繳款單就會寄到你家。很多人離職後第一次收到國保繳款單會以為是詐騙,其實那是制度正常運作。

115 年國保各身分別的自付金額

依勞保局公告,115 年 1 月 1 日起月投保金額 21,103 元、費率 10.5%,每月保險費總額為 2,216 元,再依身分別分攤:

身分別 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 政府每月負擔
一般民眾 60% 1,329 元 887 元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 30% 665 元 1,551 元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2 倍 45% 997 元 1,219 元
中低收入戶 30% 665 元 1,551 元
低收入戶 0% 0 元 2,216 元
身心障礙輕度 45% 997 元 1,219 元
身心障礙中度 30% 665 元 1,551 元
身心障礙重度以上 0% 0 元 2,216 元

如果你在起步階段收入真的很低,「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費補助是實際存在、而且要主動去戶籍地公所申請的。不申請就不會自動給,這一點跟國保的自動納保完全相反。收入不穩定的頭一兩年,這筆補助每個月可以省下 332 元到 664 元,一年是四千到八千,不是小數目。

健保走第六類地區人口:每人每月 826 元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也就是說第六類不是按你的所得算,而是按全體平均值算。健保署公告的平均保險費是 1,377 元,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依第 27 條第 7 款自付 60%,等於每人每月 826 元;眷屬同樣是超過三口以三口計,本人加三眷口為 3,304 元。

要留意的是,這張第六類負擔金額表的生效日是 110 年 1 月 1 日,到查核日 2026 年 8 月 6 日仍是健保署網站上最新的版本——這一項不像第二類那樣每年隨最低工資調整,而是隨精算結果調整,所以停留在 110 年版是正常的,不是資料過期。

兩條路的年成本對照

路徑 勞保/國保每月 健保每月 每月合計 每年合計 額外成本
職業工會加保(投保薪資 29,500 元,災保費率 0.12%) 2,057 元 915 元 2,972 元 35,664 元 工會入會費與常年會費(無全國統一金額;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訂有下限:入會費不低於一日工資、經常會費不低於當月工資 0.5%)
國民年金+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 1,329 元 826 元 2,155 元 25,860 元
差額 728 元 89 元 817 元 9,804 元

一年 9,804 元的差額,換到的是三樣東西:職業災害保險、勞保的傷病與失能給付、以及以「勞保年資」形式累積的老年年金基礎。這三樣國保都沒有——國保提供的是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種年金與生育、喪葬兩種一次給付,但沒有職災保險,也沒有針對工作中受傷、無法接案期間的傷病補助。

勞保的普通傷病補助費,依勞保局說明是以住院診療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計算,自住院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發給,給付期限 6 個月;傷病事故前保險年資已滿 1 年者可再增加給付 6 個月。這筆錢對一個沒有雇主、沒有病假薪資的接案者來說,是唯一制度性的收入緩衝。

要注意的是,這是「住院」才有的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在家休養並不在內。也就是說即使加了工會,收入中斷的缺口還是很大,商業保險的定位就在這裡;我在自由工作者要不要保商業保險?接案者的職災與收入中斷風險缺口怎麼補裡把社會保險補不到的那一段列得比較完整。至於現金緩衝要準備幾個月,緊急預備金要存多少?上班族、自由工作者、雙薪家庭三種試算裡有分身分的試算。

國保年資不會白繳,但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扣分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2 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勞保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的保險人按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所以國保年資和勞保年資是可以「湊」的,不會因為換來換去而歸零。

但國保老年年金的兩種計算方式有優劣之分,而領過勞保老年年金的人會被限制只能用比較差的那一式。依勞保局說明,A 式是「(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0.65%)+ 加計金額」,加計金額自 113 年 1 月起為 4,049 元;B 式是「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沒有加計金額。而不能選 A 式的情形之一,依勞保局所列的第七款,是「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

換算一下:以 115 年月投保金額 21,103 元、國保年資 10 年計算,B 式是 21,103 × 10 × 1.3% = 2,743 元/月。A 式則是 21,103 × 10 × 0.65% + 4,049 = 1,372 + 4,049 = 5,421 元/月。差距接近一倍。有欠繳保險費而不能計入年資者,同樣不能用 A 式——這是我認為「國保繳款單不要放著不管」最有力的理由。

健保的第三條路:依附眷屬,法律要件比你想的嚴

「離職就把健保掛回爸媽名下」是接案社群裡最普遍的誤解。我們把法條逐字看一次。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第 2 款把眷屬定義為三種:「(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請把第三目再讀一次:成年之後要以子女身分依附父母,條件是「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而且都要「無職業」。一個已經畢業、正在接案賺錢的成年人,兩個條件都不符合。

更關鍵的是第 11 條第 2 項,這一項只有短短一句:「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你只要具備第二類(參加職業工會)或第六類(地區人口)的被保險人資格,法律上就不能改用眷屬身分掛在別人名下。這不是查得嚴不嚴的問題,是資格本身的問題。

哪些接案者真的可以依附

依附眷屬並非完全不可行,只是適用的情境比多數人以為的窄:

  • 你是配偶且處於實質無職業狀態:例如暫停接案、專心育兒或照顧家人的期間,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投保是可行的。
  • 你是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已經停止工作的父母,依附已就業的子女投保。
  • 你成年但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在學研究生若沒有持續性接案收入,仍可依附父母。

依附眷屬的保費怎麼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目,第一類第二目、第三目被保險人(也就是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及其眷屬自付 30%、投保單位負擔 60%、中央政府補助 10%。所以你的保費是按「那位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乘以 5.17% 再乘以 30% 計算,而不是按你自己的收入。眷屬人數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這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的上限。

我的判斷原則很簡單:如果你這個月還在開發票或收勞報單,就不要試圖用眷屬身分投保。健保法第 20 條第 2 項已經寫明保險人得查核並逕予調整,第 91 條則對「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省下來的那幾百塊,跟被追溯補繳加罰鍰比起來完全不成比例。

一段粗麻繩打成被拉到極緊的繩結,纖維在張力下明顯繃開,比喻投保薪資申報不實所累積的法律張力

投保薪資高報低報:兩部法各有一條罰則

這一段是我認為接案者最需要看、卻最少被寫清楚的部分。網路上「投保薪資報低一點省保費」的建議滿天飛,但幾乎沒有人把對應的罰則條文貼出來。

勞保這邊:投保單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注意「多報少或少報多」是兩個方向都罰,而且罰的是投保單位——透過工會加保時,投保單位就是工會。但工會通常會在章程或加保切結書裡把責任轉嫁回會員,實務上你很難置身事外。

在罰鍰之前,還有一道行政調整。勞工保險條例第 14-1 條:「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也就是說勞保局可以不等你同意就把你的級距改掉,並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更嚴重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這一條處理的是「根本不該加保的人被加保了」,後果不是罰錢,是資格被取消、給付被追還。

健保這邊:第二類被保險人自己以多報少,處二至四倍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9 條寫得非常直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第二款直接點名第二類被保險人——也就是職業工會會員本人。健保法在這裡沒有把責任推給投保單位,而是罰被保險人自己。這跟勞保條例罰投保單位的設計不一樣,是很多人沒注意到的差別。

健保的投保金額怎麼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同條第 2 項:「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三張表不能各報各的:健保法第 21 條第 2 項

這一條是很多人以為「勞保報低、健保報低、勞退報高」可以各玩各的,結果被打回票的原因: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你的勞退月提繳工資,也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所以如果你為了節稅把勞退月提繳所得報到 60,800 元,健保投保金額就不可能還留在 29,500 元——這三張表在制度上是互相咬住的。

低報 20 年的真實代價:用官方公式算一次

光講罰則不夠有說服力,我們把「不被抓到」的情況也算一次——因為即使沒被抓,低報本身就是虧的。

勞保老年年金的計算,依勞保局公告有兩式擇優:第一式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0.775% + 3,000 元」,第二式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勞保局同時說明,年金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假設一位接案者從 30 歲到 50 歲、透過工會加保 20 年,而且全期都維持同一級距(現實中級距會變動,這裡是簡化模型):

項目 投保薪資報 29,500 元 投保薪資報 45,800 元 差額
每月勞保+職災自付(費率 0.12%) 2,057 元 3,193 元 1,136 元
20 年(240 個月)累計多繳保費 272,640 元
老年年金第二式(年資 20 年) 9,145 元/月 14,198 元/月 5,053 元/月
一年年金差額 60,636 元
多繳的保費要幾年領回 約 4.5 年

算式攤開:45,800 × 20 × 1.55% = 14,198 元,29,500 × 20 × 1.55% = 9,145 元,兩者相差 5,053 元;20 年多繳的勞保與職災保費是 1,136 × 240 = 272,640 元;272,640 ÷ 60,636 ≈ 4.5 年。

也就是說,領年金領滿四年半之後,之後每一個月多出來的 5,053 元都是淨賺——而且年金是活多久領多久。如果把健保保費的差額(每月 506 元、20 年 121,440 元)也算進去,回本年數大約是 6.5 年;但健保費本來就不換年金,把它算進回本期其實低估了低報的損失。

低報還會同時縮水失能年金、遺屬年金與傷病給付——這些全部都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省下來的是每月一千多元,縮水的是一輩子的每一筆給付。

那高報呢?

高報的誘因是「用高投保薪資換高年金」,但這在制度上是被堵死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的「以少報多」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就是針對這件事。健保法第 20 條第 2 項也給了保險人查核與逕予調整的權限。

更根本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對職業工會會員有特別規定:「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勞保局在職業工會投保規定裡也說明,會員須按月實際收入申報,由勞保局自動歸級。投保薪資是「核實申報」,不是「自己挑一個喜歡的等級」。

有受僱事實卻掛工會:這是資格問題,不是省錢技巧

另一個常見的操作是「公司說可以不幫我保,我自己掛工會就好,薪水多給一點」。這個安排在法律上有兩個問題。

雇主的投保義務不會因為你在工會加保而免除

勞保局在熱門問答裡直接處理過這題:受僱勞工要求公司不要幫他辦理勞保、想繼續在工會加保,答案是不可以。勞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只要僱用員工達法定人數,雇主就必須替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災保;這項責任不會因為員工已在工會加保而免除。若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替勞工辦理投保,除了被處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還必須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對應的法條就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換句話說,這個安排真正承擔風險的是雇主,但真正吃虧的是你——因為在事故發生前,你沒有就業保險、沒有雇主提繳的勞退,而且你的工會加保資格本身就站不住腳。

健保這邊: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一句:「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你如果有受僱事實,健保上就是第一類(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或第 3 目的受僱者),法律上不能同時是第二類的職業工會會員。

「無一定雇主」到底怎麼認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用字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勞保局在職業工會、漁會會員投保規定裡也一再強調,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勞工,才由本業的職業工會參加勞保與職災保險。

實務上的判斷重點在有沒有「僱傭關係」的實質:是否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是否受指揮監督、報酬是按月給付的薪資還是按件計酬的執行業務所得、有沒有簽勞動契約。如果你跟某個客戶的關係越來越像上班,那就要留意身分認定的問題,而不是繼續假設「我開的是勞報單所以我就是自營作業者」。合約怎麼寫其實會直接影響這個判斷,勞報單被扣的10%怎麼辦?執行業務所得報稅與退稅實務裡有解釋 9A、9B 與薪資所得在報稅上的差別,可以一併對照著看。

勞退新制自提 6%:稅務效果與流動性代價,都用算式看

接案者沒有雇主提繳的那 6%,但自己還是可以提繳。這是四個制度裡少數「純粹對你有利」的設計。

法源與上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列出得自願提繳的四種身分:「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二、自營作業者。三、受委任工作者。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接案者屬於第 2 款的自營作業者。

順帶澄清一個容易看混的新聞:115 年 7 月 17 日起,「純舊制」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了。這一項的依據是勞動部 115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7 月 17 日生效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新增第 21 條之 2 至第 21 條之 4,母法第 7 條第 2 項的四款身分並沒有變動。而且該修正的適用對象是「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的受僱勞工,跟自營作業者無關——接案者的依據一直都是第 7 條第 2 項第 2 款,不受這次修正影響。

提繳上限與稅務效果在第 14 條第 4 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而「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依同條第 5 項是按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的月提繳分級表。115 年版分級表(勞動部 114.11.24 勞動福 3 字第 1140153598 號令修正發布,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共 62 級,最低 1,500 元、最高 150,000 元。所以自營作業者自提的絕對上限是 150,000 × 6% = 9,000 元/月,一年 108,000 元。

辦理方式在第 17 條第 1 項:「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自營作業者不需要透過工會,直接向勞保局申辦即可。提繳率一年內最多調整兩次(第 15 條第 1 項),也可以隨時停止提繳。

節稅效果的算式

「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的意思是:你提繳的金額直接從當年度課稅所得裡扣掉,省下來的稅等於「提繳總額 × 你的邊際稅率」。用幾個級距實算:

月執行業務所得 月提繳分級表歸級 自提 6% 每月 全年提繳總額 邊際稅率 5% 省稅 邊際稅率 12% 省稅 邊際稅率 20% 省稅
約 29,500 元 29,500 元 1,770 元 21,240 元 1,062 元 2,549 元 4,248 元
約 45,800 元 45,800 元 2,748 元 32,976 元 1,649 元 3,957 元 6,595 元
約 60,000 元 60,800 元 3,648 元 43,776 元 2,189 元 5,253 元 8,755 元
147,901 元以上 150,000 元(上限) 9,000 元 108,000 元 5,400 元 12,960 元 21,600 元

上表的「省稅」欄是把全年提繳總額乘以邊際稅率得出的,計算方式很單純,但你的邊際稅率適用哪一級,取決於你的綜合所得淨額。財政部已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 115 年度的級距(因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 4.13%,達應調整標準),115 年 1 月至 12 月的所得、在 116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610,000 元以下 5%
610,001 元至 1,380,000 元 12%
1,380,001 元至 2,770,000 元 20%
2,770,001 元至 5,190,000 元 30%
5,190,001 元以上 40%

同一份公告裡,115 年度每人免稅額為 101,000 元(年滿 70 歲者 151,500 元)、標準扣除額 136,000 元(有配偶者 272,000 元)、薪資所得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 227,000 元。要注意的是「綜合所得淨額」是把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都減完之後的數字,不是你的接案收入總額;執行業務所得本身還要先依費用率或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實務上比較常見的誤會是把「邊際稅率」當成「有效稅率」,用最高那一級去算會高估節稅效果。

流動性代價:60 歲才能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同條第 3 項規定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前後合併計算。

未滿 60 歲要提前請領,依第 24-2 條必須是領取勞保失能年金、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等特定情形——不是「我需要用錢」就可以領。

所以自提的本質是:用一段十幾二十年的流動性,換一個確定的稅務折扣加上一個有下限保護的長期帳戶。下限保護寫在第 23 條第 2 項:「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我的立場是:如果你的緊急預備金還沒到位,先不要自提。把錢鎖到 60 歲,卻在下個月因為客戶延遲付款而動用信用卡循環,那是本末倒置。收入節奏怎麼安排才不會出現這種狀況,自由工作者的不穩定收入預算法:先給自己發固定薪水提供了一個可以直接照做的框架。至於自提划不划算的長期試算,勞退自提 6% 到底值不值得?三種年齡與薪資情境試算把不同年齡的機會成本拆得更細。

補充保費:工會加保者有一個很少人講的但書

補充保險費是接案者第二筆會被扣的健保錢,費率 2.11%,由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就源扣取。健保署公告的六項計費項目與門檻如下: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均為「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起扣,單次給付以 1,000 萬元為限;兼職薪資所得的下限是「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獎金則是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的部分。

兩個但書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條文裡藏了兩個對職業工會會員特別重要的但書:

第 2 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第 3 款:「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第 20 條規定的正是「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以執行業務所得作為健保投保金額的自營作業者,你的執行業務收入在條文上就有免扣補充保費的但書。

但書怎麼落地:辦法裡寫得比條文更白

這個但書不是只有母法一句話而已。依健保法第 31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113 年 3 月 20 日修正發布),第 4 條第 2 項把免扣情形逐款列出來,其中第 3 款寫的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第 4 款則是「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收入」。換句話說,工會加保者的執行業務收入免扣 2.11%,是法規命令明文列舉的免扣項目,不是個案認定。

但這件事要主動提出證明才會生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2 條:「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同一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告知」具體化成一份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第二類被保險人,要提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對工會加保者來說,就是向所屬職業工會索取加保證明。同條第 2 項還規定扣費義務人必要時得向健保署查詢確認,第 3 項則說查詢確認的資料自查詢日起兩個月內有效。

所以正確的做法不是事後爭執,而是在請款前先跟工會拿一份加保證明,連同請款單一起交給客戶(扣費義務人);金額大的長期客戶記得每兩個月確認一次是否需要重新提具。以單次給付 5 萬元的案子為例,這一步的差別就是 1,055 元。若你的情況特殊(例如同時有受僱身分、或收入被歸類成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仍建議先致電健保署確認個案並留存紀錄。補充保費在報稅端怎麼處理,自由工作者報稅全攻略:9A、9B、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與海外所得完整解析寫得比較完整。

另外提醒:第 31 條規定的補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第 33 條),2.11% 是健保署頁面上「最新 110.01.01 更新」的版本,查核日仍為現行。這裡值得說明它為什麼多年沒動:健保法第 33 條的調整公式是「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而一般保險費率自 110 年 1 月 1 日調為 5.17% 之後就沒有再變動,成長率為零,補充保險費率自然停在 2.11%。所以「頁面標示 110 年」不是資料過期,而是這個費率真的還沒改過。但反過來說,只要哪一年一般保險費率調升,補充保險費率就會跟著動,屆時本文的算式要重算。

決策表:依「有沒有可依附的對象」與「月收入區間」對號入座

把前面所有數字收攏成一張表。沒有一種選法是全贏的,每一格的「代價」欄都是你實際要承擔的東西。

你的處境 健保怎麼保 勞保/國保 115 年每月現金成本 代價
有一份受僱工作(不論工時) 由雇主以第一類投保 雇主辦理勞保、就保、職災保險 依投保薪資,勞保自付 20%(勞保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健保自付 30%(健保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目),職災保費全由雇主負擔 投保薪資通常低於你的總收入,老年年金會偏低
純接案、無受僱事實、月收入低於 29,500 元 職業工會第二類 915 元,或區公所第六類 826 元 工會加保 2,057 元起,或由國保自動接手 1,329 元 工會約 2,972 元;國保路線 2,155 元 走國保路線沒有職災保險與傷病給付;收入低者記得申請國保保費補助
純接案、月收入 29,500~45,800 元 職業工會第二類,核實歸級 職業工會加保,核實申報 約 2,972~4,614 元(依級距與行業別費率) 自付六成加會費;沒有就業保險與失業給付
純接案、月收入超過 45,800 元 職業工會第二類,健保金額隨所得往上 勞保封頂 45,800 元,職災最高 72,800 元 約 4,614 元起,隨健保級距上升 健保越繳越多但勞保年金不再增加;可評估成立事業體改以第一類投保,但要先算清楚: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屬第一類第四目,健保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其保險費「自付全額」,沒有政府補助那 40%
有無職業配偶或已就業子女可依附,且自己真的停止接案 依附為眷屬,自付 30%(依該被保險人投保金額) 國保自動納保 1,329 元 眷屬保費+1,329 元 只要恢復接案並取得被保險人資格,就不得再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法第 11 條第 2 項)
不符合眷屬資格、也不打算加工會 戶籍地區公所第六類地區人口 826 元 國保自動納保 1,329 元 2,155 元 沒有職災保險、沒有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年資完全停止累積

如果你正在從「兼職接案」轉成「全職接案」,這張表要看的是第一列到第三列的切換點。而如果你已經在考慮開發票、報稅籍,那身分會整個換一組,一個人接案要辦營業登記嗎?稅籍登記與起徵點判斷是下一步該讀的。帳務要不要外包給記帳士,一人接案要不要請記帳士?自己記帳的科目、工具與外包時機有一個判斷門檻可以參考。

我自己的三個原則

把數字算完之後,我最後只剩下三個原則。

第一,投保薪資核實申報,不要玩級距。前面算過,同樣 20 年年資,投保薪資從 29,500 元提到 45,800 元,多繳的勞保保費約四年半就會被年金差額補回來,而且之後每個月多領五千多元。加上兩部法都有明確罰則,這件事的期望值算不出任何值得冒險的理由。

第二,健保絕對不能斷。健保是四個制度裡唯一「斷掉就馬上出事」的。勞保斷了有國保接、勞退可以晚一點再提繳,但健保斷掉的期間就醫是全額自費,而且依健保法第 91 條還要追溯補辦並可能被罰。收入再低,先去區公所把第六類保起來,一個月 826 元。

第三,把保費當成固定成本編進報價,不要當成額外開銷。接案者每個月的社會保險成本落在 2,155 元到 5,000 元出頭,一年是兩萬六到六萬多,加上沒有雇主提繳的那 6% 勞退——這些全部都應該反映在你的日費或專案報價裡。上班族的薪水單背後有公司分攤的七成勞保費、六成健保費和 6% 勞退,你的報價如果跟上班族的日薪換算一樣,等於是你自己吸收了這一整塊。這個換算怎麼做,自由接案第一年最常踩的 8 個坑:報價、合約、催款到稅務的實際做法裡有第一年就該建立的成本清單。

常見問題

Q:職業工會加保的月費,網路上說兩千多、三千多都有,到底哪個對?

A:都可能對,因為那是不同投保薪資等級加不同行業別費率的結果。115 年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只有 11 級(29,500 元到 45,800 元),第 1 級加資訊服務類災保費率 0.12% 是每月 2,057 元,第 11 級同費率是 3,193 元;換成建築工程業的 0.57% 費率,同樣兩級分別是 2,137 元與 3,317 元。這些都是勞保局 115 年公告表上的確定數字,不是估計值。再加上健保第二類本人自付 915 元到 1,421 元,總數就會落在兩千九到四千六之間。差異來源是級距和費率,不是「聽誰說的」。

Q:我月收入 8 萬,為什麼勞保只能報到 45,800 元?

A:因為 115 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最高一級就是 45,800 元(第 11 級,43,901 元以上),這是勞動部 114 年 11 月 21 日令修正發布、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但你的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可以歸級到最高 72,800 元、健保投保金額最高到 313,000 元、勞退月提繳最高到 150,000 元。四張表的上限不同,所以高收入接案者會出現「健保與勞退隨收入成長、勞保給付卻停在原地」的結構性落差。這時候值得認真評估的是自提勞退與商業保險,而不是想辦法把勞保報更高(分級表就是上限,報不上去)。

Q:國保繳款單放著不繳,最壞會怎樣?

A:不會有人上門討債,但有兩個延遲發生的後果。第一,欠繳的期間不能計入保險年資,年資少了,未來的老年年金就少。第二,依勞保局說明,有欠繳保險費而不能計入年資者,國保老年年金不能選擇 A 式,只能用 B 式計給。以 115 年月投保金額 21,103 元、年資 10 年試算,A 式是 21,103 × 10 × 0.65% + 4,049 = 5,421 元/月,B 式是 21,103 × 10 × 1.3% = 2,743 元/月,差距接近一倍。真的繳不出來,正確做法是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保費補助,或向勞保局申請分期,而不是放著不管。

Q:我已經在公司上班,還可以再去工會加保一份、讓未來年金變多嗎?

A:健保這一邊法律上明文不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勞保這一邊,勞保局的說法是雇主的投保責任不會因為員工已在工會加保而免除,員工得依個人意願重複於工會投保但保費需同時計收。重複投保通常不會等比放大給付,而且如果你在工會那一份的「無一定雇主」資格本來就不成立,未來請領給付時可能被認定資格不符。加保前務必先向勞保局確認個案,不要憑群組裡的說法決定。

Q:自營作業者自提勞退,錢什麼時候能領?中途急用可以領出來嗎?

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年滿 60 歲才能請領;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月數計算)滿 15 年以上者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15 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未滿 60 歲提前請領的情形,第 24-2 條限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等特定狀況,「需要用錢」不在其中。好處是第 23 條第 2 項有保證收益: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不足由國庫補足。所以這是一個流動性極低、但有下限保護且當年度免稅的長期帳戶。

Q:投保薪資報低一點省保費,被抓到會怎樣?

A:勞保這邊,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罰的是投保單位(工會);第 14-1 條另外授權勞保局逕行調整投保薪資。健保這邊更直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處二倍至四倍罰鍰——罰的是被保險人本人。另外健保法第 21 條第 2 項還規定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退月提繳工資與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三張表是互相咬住的,很難只低報其中一張。

資料來源

免責聲明:本文為個人查核公開官方資料後的整理,非法律、稅務或財務建議。所有費率、投保金額、分級表與罰則均可能隨政策修法調整,本文查核日為 2026 年 8 月 6 日,實際適用一律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年金與節稅試算採用簡化假設(例如全期維持同一投保級距、忽略未來費率調整),僅供理解制度結構之用,不等同於你的個案金額。每個人的收入型態、家庭狀況、年資與稅率級距差異很大,做出加保、退保、調整投保薪資或自願提繳這類會影響數十年權益的決定前,請先致電勞保局或健保署確認個案,涉及稅務規劃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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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Andes

自架 WordPress 網站與內容經營的長期實作者,寫過的主題涵蓋自架站、SEO、接案與遠距工作。習慣把每一個結論都追回到官方文件或可驗證的數據,價格與規格一律標注幣別與查核日期。本篇的每一個金額都逐格比對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 115 年職業工會月負擔保險費金額表、勞工保險與勞工退休金分級表、職災費率表,以及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 115 年投保金額分級表與各類保險費負擔金額表,法條則逐字核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查核日為 2026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