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登記怎麼決定?個人接案、獨資行號與一人有限公司的三方比較

去年底有位做網頁前端的朋友問我:「我一年開三百多萬的發票給客戶,是不是該去開公司了?」我反問他三個問題——你現在的收入是被扣 10% 的勞報單,還是客戶要你開發票?你的成本佔收入幾成?你有沒有想過成立公司之後,健保費是用什麼算的?他三題都答不出來。這篇要處理的就是這個決策:一人公司登記到底該不該辦、辦哪一種,以及一個大多數文章不敢寫的結論——多數接案者其實不需要。

內容目錄

三張規模由小到大的工作桌並排,象徵個人接案、獨資行號與一人有限公司三種組織型態
從個人接案、獨資行號到一人有限公司,變的不只是規模,是法律身分與整套稅費義務。

📌 本文重點

  • 營業稅起徵點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買賣業等為每月銷售額 10 萬元、勞務業等為每月銷售額 5 萬元,未達起徵點者依商業登記法第 5 條得免辦商業登記。
  • 獨資商號不是法人,商號的債務要由出資人以個人財產負責;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 99 條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這是兩者最大的差別。
  •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盈餘直接歸課負責人綜合所得稅;有限公司則先課 20% 營所稅(全年課稅所得額 12 萬元以下免徵),盈餘不分配再加徵 5%。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費率為 2.11%:個人「執行業務收入」2 萬元起扣且不扣除必要費用,「股利所得」同樣 2 萬元起扣,而公司身為投保單位還要按「每月薪資總額減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自付 2.11%。
  • 一人有限公司的規費本身很便宜(預查網路申請 150 元+設立登記最低 1,000 元、以電子方式申請每件減收 300 元),真正的成本是每兩個月一次的營業稅申報與長期的記帳、簽證與保費。
⚠️ 免責聲明:本文整理自財政部、經濟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勞工保險局的公開資料,屬一般性資訊整理,非稅務、會計或法律建議。稅率、起徵點、免稅額、投保金額分級表每年都可能調整,文中每個數字都標註了適用年度與官方出處,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或諮詢會計師、記帳士等專業人士。

先分清楚三個身分:個人、商號、公司在法律上根本不是同一種東西

絕大多數「要不要開公司」的爭論之所以講不清楚,是因為把三件不同的事混成一件。接案者面對的其實是三個獨立的選項,而不是「登記」與「不登記」的二選一。

第一種是純個人:你沒有任何登記,客戶付款時開勞務報酬單給你,所得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第二種是獨資商號(行號):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取得商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寫得很清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第三種是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設立,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法人。

公司法第 2 條把公司分成四種,其中有限公司是「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須「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這句話的實務意義是:一個自然人想單獨開公司,法律上只能開有限公司,不能開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上偶爾看到「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法,指的正是條文裡「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的例外——單一政府或法人股東確實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但單一自然人不行,所以個人接案者用不到。

三種身分的法律基礎比較(依現行條文整理)
項目 個人接案(未登記) 獨資商號 一人有限公司
主要法源 所得稅法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是否為法人 否,就是你本人 否,商號無獨立法人格 是,獨立法人
成員人數要求 不適用 獨資 1 人 1 人以上股東(公司法第 98 條)
對外債務責任 個人負全責 出資人以個人財產負責 股東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 99 條)
主管機關 國稅局 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登記機關
資本額限制 無最低限制 無最低限制,但資本總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公司法第 100 條)

公司法第 100 條的原文是「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條文本身沒有訂最低資本額,但「全部繳足」意味著你登記多少資本額,就真的要把那筆錢匯進公司籌備帳戶。而且公司法第 7 條第 1 項明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這道查核簽證沒有資本額大小的豁免門檻,一律要做。登記 100 萬只是為了「看起來大一點」,代價是你真的要先湊到 100 萬,簽證費也會跟著資本額走。

還有一件常被忽略的事:「稅籍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是三套不同的登記,主管機關不同。稅籍登記向國稅局辦,是營業稅法的義務;商業登記與公司登記向經濟部體系辦,是組織型態的登記。有些小規模營業人只辦稅籍登記而未辦商業登記,也有人辦了公司登記卻忘了辦稅籍登記——這兩種漏洞的罰則我在下一節會列出來。

什麼時候「必須」登記?稅籍登記的門檻與網路交易的規定

這一節只講「門檻在哪裡」,關於起徵點的逐案判斷、平台代收代付怎麼算、兼職與本業併計的細節,我在另一篇一個人接案要辦營業登記嗎?稅籍登記與起徵點判斷裡拆解得比較細,這裡不重複。

起徵點在民國 114 年調高了,很多舊文章的數字是錯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同法第 26 條把小規模營業人的起徵點授權財政部訂定。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一般飲食業等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10 萬元;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等勞務業別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5 萬元。

這個調整很重要,因為它取代了沿用十多年的 8 萬元/4 萬元。如果你在網路上查到「勞務類每月 4 萬元」,那是 113 年以前的舊標準,不要拿來當現在的判斷依據。5 萬元那一組的業別明細裡就包含「勞務承攬業」「廣告業」「技術與設計業」,接案者提供的設計、程式、文案、行銷服務多半落在這裡;10 萬元那一組則是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印刷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這類。但業別歸屬由稽徵機關依實際營業內容認定,不是自己說了算,兼營兩類業別時起徵點另有合併計算的公式。

商業登記法第 5 條列了五款得免辦商業登記的小規模商業: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以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這一款把商業登記的門檻直接綁在營業稅起徵點上,所以判斷邏輯是連動的:未達起徵點→得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也可暫免辦稅籍登記。但同條第 2 項還有一個限制常被略過:家庭農林漁牧業者與家庭手工業者這兩款,「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請了人並且主要靠員工做事,就不在豁免範圍內。

三個玻璃量筒中只有一個液面超過刻度環,象徵營業額跨過營業稅起徵點的那一刻
起徵點是一條「跨過去就回不去」的線,關鍵在於哪一個月開始超過。

網路接案與網路銷售:財政部的官方立場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 Q&A」講得很直白: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可暫免辦理,但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同一個專區的「境內網路交易案例說明」補充了兩個實務級距,這是判斷「該不該升級成公司」的關鍵刻度: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但未達 20 萬元者,按 1% 稅率查定計算、每 3 個月寄發繳款書;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會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 5% 稅率自行開立。換句話說,讓你從「小規模」變成「一般營業人」的分水嶺是月營業額 20 萬元(年約 240 萬元),而不是很多人以為的「開公司才要開發票」。要注意這是兩套不同的門檻:114 年調高的是「起徵點」(10 萬/5 萬),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 20 萬元標準並沒有跟著調整,別把兩個數字混在一起推算。

另外一個很多人沒注意的細節:即使未達起徵點、免辦稅籍登記,財政部仍明確要求把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沒登記=不用報稅」是錯的。

沒登記的罰則:兩套法、兩種罰

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這兩條的殺傷力不在單次金額,而在「得按次處罰」四個字。被通知限期補辦卻拖著不辦,罰鍰是可以疊加的;而且營業稅本身還有漏稅罰,那是另一套計算。真的達到門檻,補辦永遠比拖著便宜。

稅怎麼算?營業稅、所得稅與盈餘分配的三方比較

這一節只比較「組織型態造成的稅負結構差異」。至於 9A/9B 怎麼分、勞報單被預扣的稅怎麼退、海外所得怎麼申報,站上已經有專篇處理:自由工作者報稅全攻略:9A、9B、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與海外所得完整解析,還有勞報單被扣的10%怎麼辦?執行業務所得報稅與退稅實務本文不重寫報稅流程,只回答「換一個身分,稅的結構會怎麼變」。

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與費用標準

未登記的個人接案,收入通常落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執行業務所得」。條文允許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器材設備折舊與修理費、材料成本、雇用人員薪資、業務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但同時要求執行業務者設帳、取得憑證並保存五年以上。

實務上多數人沒有完整帳簿,就適用財政部逐年公告的費用標準。「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由財政部於 115 年 3 月 27 日以台財稅字第 11404667891 號令發布,其中幾個和接案者高度相關的比率是:

114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節錄,財政部 115.3.27 發布)
業別 費用率 備註
程式設計師 20%
一般經紀人 20%
著作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 30% 先減除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免稅額後計算
著作人(自行出版) 75%
律師 30% 法律扶助及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收入為 50%

費用標準是「未依法設帳記載或未能提供帳簿文據時」的核定依據,不是節稅上限。該標準也註明: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而且如果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所得額更高,仍應依查得資料核計。設計、文案、行銷顧問這類沒有被逐條列名的職業,實務上會被歸到相近業別,這也是為什麼「我的費用率是多少」這個問題沒辦法在網路上一次問到答案。

獨資商號:不繳營所稅,但盈餘全歸你

這是獨資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利事業則連結算申報都無須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後直接歸併個人課稅。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也明訂,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屬營利所得,「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意思是:獨資商號賺多少,全部視為你當年的所得,不管你有沒有把錢從商號帳戶拿出來。你不能像公司那樣「今年先不分配、明年再說」。

有限公司:兩層稅,但你可以控制第二層的時點

公司是獨立納稅主體。所得稅法第 5 條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超過部分適用 20% 稅率,但條文同時設有上限:「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107、108 年度另有 18%、19% 的過渡稅率,同樣受這個半數上限拘束)。這個半數上限的實務意義是:課稅所得剛跨過 12 萬元時,稅不會一次跳上來,而是隨超過金額緩升。

公司賺的錢如果不分配,還有第二道: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自 107 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87 至 106 年度為 10%)。如果分配給你自己,那筆股利要併入你的綜合所得稅,並且——這是很多人漏掉的——股利還要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細節在下一節。

三種型態的稅負結構比較(依現行條文整理)
稅目 個人接案(未登記) 獨資商號 一人有限公司
營業稅 無(未達起徵點免辦稅籍登記) 小規模:查定 1%,每 3 個月一次;一般:5% 一般營業人 5%,每 2 個月申報一次
進項稅額扣抵 不適用 查定課徵者按進項稅額 10%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營業稅法第 25 條) 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可全額扣抵
統一發票 不開立 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多免用;達 20 萬元以上核定使用 使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適用 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 課稅所得 12 萬元以下免徵,超過部分 20%
盈餘課稅方式 執行業務所得併入綜所稅 盈餘全額列為負責人營利所得,併入綜所稅 先課營所稅,分配股利再併綜所稅;不分配加徵 5%
盈餘留在事業內 不適用 不能遞延,當年度即歸課 可以,但要付 5% 未分配盈餘稅
虧損處理 執行業務所得虧損可依法扣除 依營利事業規定辦理 符合條件者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盈虧互抵
三疊高度不同的硬幣各自搭配一個不同顏色的紙信封,象徵三種組織型態的稅負結構差異
不是「哪個稅比較低」,而是「稅在哪一層被課走、什麼時候被課走」。

綜所稅級距:判斷公司划不划算的另一半答案

要判斷 20% 的營所稅到底是省還是虧,得先知道你自己的綜所稅邊際稅率落在哪一級。財政部已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金額(於 116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因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 113 年度上漲 4.13%,達應調整標準:免稅額每人全年 101,000 元(年滿 70 歲者 151,500 元)、標準扣除額個人 136,000 元/有配偶者 272,000 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均為每人每年 227,000 元。課稅級距為: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116 年 5 月申報適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610,000 元以下 5%
610,001 元至 1,380,000 元 12%
1,380,001 元至 2,770,000 元 20%
2,770,001 元至 5,190,000 元 30%
5,190,001 元以上 40%

這張表就是那條隱形的分界線:如果你的所得淨額還在 12% 這一級以內,公司的 20% 營所稅對你來說是「先繳更多」,而不是節稅。公司之所以可能划算,前提是你的個人邊際稅率已經跨到 30% 或 40%,而且你有辦法把一部分盈餘合法留在公司裡不分配(代價是 5% 未分配盈餘稅)。年收兩三百萬、家庭扣除額拉一拉之後淨額還在 12% 級距的人,開公司幾乎不可能靠稅率省到錢。

二代健保與勞健保:成立公司之後真正變貴的地方

這一節是整篇文章我最想寫的部分,因為它是三種型態差距最大、卻最少被完整比較的一塊。而且成立公司之後多出來的保費,經常比省下的稅還多。

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六項所得,各有各的門檻

依健保署的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Q&A(115.1.5 版),補充保險費率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為 2.11%;健保法第 33 條規定這個費率由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公告,行政院已核定 115 年度維持 2.11% 不予調整。計費項目共六項(法源為健保法第 31 條):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費項目(健保署 115.1.5 版 Q&A)
計費項目 起扣/上限 與接案者的關係
執行業務收入 單次給付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個人接案最常被扣的一項
股利所得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 一人公司分配盈餘給自己時會被扣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29,500 元) 非在本單位投保的薪資
獎金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 公司發給自己年終時要注意
利息所得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
租金收入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 把自家房子租給自己的公司時會踩到

「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這一句是個人接案者最痛的設計。你接了一個 30 萬元的案子,即使實際成本佔一半,補充保費仍是按 30 萬元全額計算。這是很多人第一次認真考慮登記的真正動機——但下面會看到,登記之後的帳未必比較好看。

不過這一款有一個但書,接案者一定要知道:健保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自營作業者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如果本人就是以執行業務所得作為投保金額在投保,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再另扣補充保費——因為那筆錢已經被算進一般保費的投保金額了。至於「上限 1,000 萬元」的正確讀法是:單次給付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免予扣取,這個上限六款都適用。另外要提醒,114 年間曾有把股利、利息、租金改為「年度累計逾 2 萬元」計費的改革草案,後經行政院指示暫緩,截至健保署 115.1.5 版官方問答,現行仍是「單次給付」制,這一塊未來仍可能變動。

公司身為「投保單位」,自己還要繳一筆

健保法第 34 條的機制是: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大於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差額要按 2.11% 由投保單位自行計算並按月繳納。健保署的官方案例是:某公司 115 年 1 月支付薪資總額 1,500,000 元、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1,200,000 元,應於 115 年 2 月底前繳納 (1,500,000-1,200,000)×2.11%=6,330 元。

一人公司如果只有你自己,而你把薪資訂得比投保金額高,這筆錢就是你自己繳給自己的公司再繳出去。很多人以為「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是大公司的事」,其實只要薪資總額高於投保金額總額就會發生,跟人數無關。

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金額不是你想報多少就多少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作業者及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更硬的依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負責人(公司、獨資、合夥及小規模營利事業的負責人皆包含在內)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未自行舉證者,一律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114 年 1 月 1 日起為 313,000 元)。自行舉證時才適用下限,而下限的寫法是浮動指標而不是固定金額:僱用被保險人 5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未滿 5 人者,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的平均投保金額」。此外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還應每年檢視負責人前一年度營利所得,換算月投保金額後主動申報調整

負責人健保投保金額下限(依健保署《「公司」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 Q&A》115 年 1 月版)
情形 下限對應的指標 現行金額
僱用被保險人 5 人以上 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45,800 元
僱用被保險人未滿 5 人 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平均投保金額 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42,000 元(112 年 36,300、113 年 38,200、114 年 40,100)
未自行舉證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313,000 元(114.1.1 起)
⚠️ 這一組數字特別容易抄到過期版本。健保署北區業務組那份「承保業務常見問答集」至今仍掛在官網,但更新日期停在 110.06.01,其中「未滿 5 人不得低於 34,800 元」早已被連續調整取代,115 年的正確下限是 42,000 元;網路上多數文章引的都是那個舊數字。由於下限綁的是浮動指標(勞保分級表最高一級、受僱者平均投保金額),每年都可能變動,實際申報前請回查健保署現行「投保金額分級表」與「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這裡藏著一個關鍵的差別,但它不是「兩邊都跑不掉」,而是「扣費管道不同」。獨資商號負責人的營利所得只走一般保費(被拿來當投保金額),並不在補充保費的六項計費項目之列。一人公司分配給自己的股利,在稅法上同樣屬於營利所得、健保上同樣被用來核定投保金額,但因為「股利所得」另外被列為補充保費的計費項目,法律才需要一個除重機制:健保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明定股利所得中「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健保署的官方案例:郭先生是乙公司股東及負責人,以負責人(雇主)身分加保於乙公司、每月投保金額 182,000 元,114 年 8 月公司分配113 年度盈餘 6,000,000 元,可先扣除他在該公司加保月份的投保金額總額 2,184,000 元(182,000×12),再就差額扣繳補充保險費 (6,000,000-2,184,000)×2.11%≈80,518 元。要注意扣除的是「盈餘所屬年度的投保金額總額」,不是發放當年;而且這個扣除只給「以雇主身分加保在該發放股利公司」的負責人。如果你人在別家公司當員工、或掛在職業工會投保,這筆股利就沒得扣除,要全額計費——真正「兩邊都跑不掉」的是這種情形。

勞保與勞退:公司給你的不是保障,是選項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僱用勞工 5 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第 8 條則允許幾類人自願加保,包括「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以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同條第 3 項要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第 2 項則規定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要留意的是,5 人的門檻只存在於勞保本身: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只要僱用員工 1 人以上就是強制投保單位,別把勞保的 5 人門檻誤推到另外兩種保險。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也規定,本國籍人員(以及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所列的特定居留身分外籍、陸港澳人士)具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身分之一者,得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條文前段的國籍與居留身分限制常被略過,引用時不要只記後面那四種身分。

換句話說:成立行號或公司之後,你「可以」用自己的事業單位投保勞保與提繳勞退,但那是自願、不是自動發生。而且「完全沒有僱用員工的一人公司」有一個明確的限制,這是本節最容易讓人做錯決定的地方:依勞保局收錄的行政解釋(勞委會 88 年 1 月 19 日台 88 勞保 2 字第 002704 號函),勞保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所稱的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有員工者為限,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這類人應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身分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反過來說,只要你僱用了 1 至 4 人,就可以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再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分與員工在同一單位加保。所以「開了公司就能用自己的公司保勞保」對零員工的一人公司並不成立。如果你現在是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先看完自由接案者職業工會勞健保怎麼保?與國民年金的差別再決定要不要轉換,因為投保單位一換,保費負擔比例與職災保障範圍都會跟著變。

還有一點:勞保局的官方 FAQ 說明,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原則上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所得未達最高一級者可自行舉證(薪資明細、扣繳憑單、營所稅核定通知書等),且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的勞保最高投保薪資適用等級。新設立或變更負責人未滿 6 個月者可出具切結書。這代表「開公司之後把自己的投保薪資壓到最低」在制度上是行不通的。

記帳與行政義務:真正的成本不是規費,是每兩個月一次

登記的規費是一次性的幾百塊,行政義務卻是每年重複的。我看過最多人後悔的理由不是「稅變多了」,而是「事情變多了」。

營業稅申報的頻率

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有應納稅額者應先繳納再檢同收據申報。一般營業人一年要跑六次申報,逾期就有滯報金與怠報金的問題。

小規模營業人比較輕鬆:依營業稅法第 23 條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每 3 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不用自行申報,稅率 1%(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這是獨資小規模商號相對於公司最實質的行政優勢。

設帳義務

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 2 項則把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訂定。這個標準的門檻是「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5 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由經濟部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以經商字第 10802415130 號公告訂定。

⚠️ 關於這個數字的來源要誠實交代: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law.moea.gov.tw)目前對外連線被擋(回 403),我無法直接開到公告本文頁。上面的字號與日期取自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所收錄的經濟部函(108.07.04 經商字第 10802415131 號),5 萬元的門檻數字則取自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的法規預告頁。兩者都是官方來源,但都不是公告本文,實際適用前請向所在地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換句話說,登記資本額在 5 萬元以下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設帳規定;一旦超過這個門檻,設帳義務就回來了。很多人為了「看起來像一回事」把行號資本額登記到十萬、二十萬,等於自願把自己推出這個豁免範圍。

公司則沒有這個豁免,必須依商業會計法設置帳簿、編製財務報表。就算你自己會記帳,年度結算申報、扣繳憑單申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申報這些事,一個人做到第三年通常會開始外包。要不要外包、外包給誰、自己該記哪些科目,站上有專篇:一人接案要不要請記帳士?自己記帳的科目、工具與外包時機

桌面上整齊排開六個相同的資料夾,象徵一般營業人一年六次的營業稅申報
一般營業人每兩個月申報一次,一年六次——這是登記之後最真實的固定成本。

一人有限公司的實際設立流程與費用明細

規費:便宜到讓人低估後續成本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的規定是:第 2 條,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每件 300 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 150 元;第 3 條,設立登記規費「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才是按實收資本額),均為每新臺幣 4,000 元 1 元計算,未達 1,000 元者以 1,000 元計算;第 6 條,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 300 元。(第 6 條沒有「減收後不得低於 1,000 元」的但書,所以以 1,000 元計算的最低額仍可減到 700 元。)

行號這邊則適用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第 2 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每件 300 元,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每件 150 元;第 3 條,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 1,000 元,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減徵二成。

登記規費試算:以資本額 20 萬元、全程網路/電子申請為例
項目 獨資商號 一人有限公司
名稱及所營業務/事業預查 150 元(網路傳輸) 150 元(電子方式)
設立登記規費 1,000 元 × 八折=800 元 200,000÷4,000=50 元,未達 1,000 元以 1,000 元計;電子方式減收 300 元=700 元
規費小計 約 950 元 約 850 元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不需要 需要,費用另計(市場行情視資本額而定)

看到這張表你應該就懂了:規費本身完全不是決策因素。真正的一次性成本是會計師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真正的長期成本是記帳、簽證與保費。拿「開公司才幾百塊」當作決定依據,是這個題目最常見的誤導。

流程與應備文件

公司登記的標準流程是:①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②如屬特許行業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③備齊文件→④向所轄登記機關申請→⑤繳費。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另設有「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平台,可線上辦理預查、設立、停業、復業、歇業及商業變更等。

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備文件,申請人須自行檢附的項目包括: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民表一)正本 2 份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民表二)正本
  •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民表三)影本
  •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民表四)影本,股東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 董事願任同意書(民表五)影本(於股東同意書簽名或簽章者免附)
  • 股東、董事之資格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民表六)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0 天內檢附)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無則免送)

該頁面所載的「處理期限」為 2 天。要特別說明:這是新北市政府自訂的作業時限,不是法定期限,也不是全國一致的數字。各縣市登記機關的處理天數與收件方式差很多——臺北市商業處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頁就載明,臨櫃親自申辦(出資為現金且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規定)最快 1 小時,委託、郵寄或網路申辦則為 3 日,若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則為 2 個月。請以你所屬受理機關的公告為準,不要拿別的縣市天數去推算自己的進度。

一個實務順序上的提醒

設立公司之後還要另外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這是兩套登記。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的稅籍登記,由稽徵機關依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者,可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公司章程、合夥契約等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提示「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不是要你把章程正本再送一次)。「我公司都登記好了怎麼還要跑國稅局」是新手最常見的卡關點。另外,登記地址若使用自宅,記得先確認建物使用分區與租約是否允許登記營業,這一關卡掉的人比想像中多。

責任差異:獨資是無限責任,這件事很多人不知道

這是我認為比稅更該優先考慮的一件事,卻在絕大多數「開公司教學」裡被輕描淡寫地帶過。

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把「商業」定義為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整部商業登記法都沒有賦予商號法人格。商號不是法人,它沒有獨立的權利能力,所以商號對外欠的錢,法律上的債務人就是你這個自然人。商號帳戶裡的錢不夠,債權人可以對你的個人財產求償——你的房子、你的存款、你的股票。

公司則完全不同。公司法第 99 條第 1 項:「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這就是有限責任的核心。但同條第 2 項留了一個口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這是俗稱的「揭穿公司面紗」。

責任邊界比較
情境 個人接案 獨資商號 一人有限公司
案子做壞被求償 個人全額負責 個人全額負責 原則上以公司資產為限
積欠供應商貨款 個人全額負責 個人全額負責 原則上以公司資產為限
公私帳目混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可能落入公司法第 99 條第 2 項,責任被穿透
向銀行借款 個人信用 個人信用 實務上銀行多要求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要特別誠實地講一件事: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在實務上會被大幅稀釋。銀行貸款要你連帶保證、大型客戶的合約要求負責人個人擔保、房東要你個人簽本票——這些都會把「有限責任」變回「無限責任」。真正還存在的保護,是那些你沒有簽署個人擔保的債務:一般供應商貨款、勞資爭議、部分侵權賠償。

更關鍵的是公私帳不分。用公司的錢付家用、把公司帳戶當提款機、股東往來科目掛一大筆金額,這些都是把公司法第 99 條第 2 項的口子越撐越大的行為。如果你打算靠有限責任來擋風險,那從開戶第一天起就要把公司帳與個人帳徹底分開,否則你付了成立公司的成本,卻沒有買到你以為買到的東西。

另一條同樣值得走的路是保險與合約。真正能降低接案風險的,往往不是組織型態,而是把責任範圍寫進合約,並在必要時用保單轉嫁。這兩件事我另外寫過:接案合約怎麼簽?必備條款、驗收與著作權歸屬完整指南自由工作者要不要保商業保險?接案者的職災與收入中斷風險缺口怎麼補先把合約與保險補起來,通常比急著開公司更划算。

石板上一顆裸露的蛋與一顆放在防護殼中的蛋,象徵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差別
有限責任是一層殼,但只要你簽了連帶保證,那層殼就等於沒有。

什麼情況下不該成立公司?六種常見的誤判

寫到這裡,該講反面了。依我看過的實際案例,超過一半來問「要不要開公司」的接案者,最後的最佳解是「維持現狀」或「先登記成小規模商號」。以下六種是我最常遇到的誤判。

誤判一:為了「看起來專業」

客戶要的是統一編號可以請款、可以拿到發票。行號一樣有統編、一樣能開立憑證,而且行號名稱在對外溝通上幾乎沒有劣勢。如果你真正的痛點只是「客戶說要有公司才好走流程」,先問清楚對方要的是統編還是公司登記——十次有八次是前者。

誤判二:以為開公司可以少繳健保費

前面已經拆過:負責人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且不得低於勞保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與所屬員工最高投保金額,投保單位每年還要檢視前一年度營利所得主動調整;公司分配股利給你還要被扣 2.11% 補充保費,公司自己還有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用公司來壓健保費,在制度設計上就不成立。

誤判三:所得淨額還在低稅率級距

115 年度綜所稅級距 5% 適用到所得淨額 610,000 元、12% 適用到 1,380,000 元。如果你的邊際稅率是 5% 或 12%,公司的 20% 營所稅只會讓你先繳更多。要靠組織型態省稅,前提是你的邊際稅率已經明顯高於 20%,而且有真實的留存需求。

誤判四:收入還沒穩定到能撐固定成本

公司的固定成本不會因為你這個月沒案子就消失:記帳費、每兩個月的營業稅申報、勞健保、年度結算申報。如果你的月收入起伏是三倍以上,把現金流的穩定度做起來,比登記公司重要得多。怎麼把不穩定的收入變成可預測的,可以看自由工作者的不穩定收入預算法:先給自己發固定薪水

誤判五:成本結構本來就很低

純腦力輸出的接案者(文案、顧問、程式),實際成本往往低於收入的兩成。公司制的優勢在於「可以列報大量真實費用」,但你如果根本沒有那些費用,這個優勢等於零,剩下的只有義務。相對地,如果你要買設備、發外包、租工作室、進貨,能全額扣抵進項稅額與列報費用的一般營業人身分才開始有意義。

誤判六:只是想要有限責任,卻沒有真的隔離風險

如果你成立公司之後仍然公私帳不分、仍然對每一筆借款簽連帶保證,那你只是花錢買了一個沒有作用的殼。有限責任要有效,代價是「像一家公司一樣運作」——分離帳戶、留存憑證、留下決議紀錄。做不到這些,就別把有限責任列為理由。

那什麼時候該登記?我的判斷順序

把上面所有條件整理成一個可以照著跑的順序:

  1. 月銷售額是否達起徵點(114 年起買賣類 10 萬元、勞務類 5 萬元)?達到就必須辦稅籍登記,這是義務不是選擇。
  2. 月銷售額是否達 20 萬元?未達,多半維持小規模、1% 查定課徵、每 3 個月繳一次即可,行政負擔最輕。
  3. 客戶是否大量要求統一發票、你是否有大量可扣抵的進項?是,才有升級為一般營業人的實益。
  4. 個人綜所稅邊際稅率是否已達 30% 以上,且有盈餘留存需求?是,公司制才可能開始划算。
  5. 是否有真實的責任隔離需求,且你願意嚴格分離公私帳?是,有限公司;否,行號就夠。

這五題的順序不能顛倒。大多數人是從第 4 題開始想(「開公司能不能省稅」),結果第 1、2 題都還沒過就先決定了型態,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開了公司之後兩年內就歇業。順帶一提,如果你發現自己真正的瓶頸是「案子接不完但賺不夠」,那要調整的是價格不是組織型態,可以看自由工作者接案報價怎麼開?5 種定價模型與台灣行情參考

常見問題

Q:一個人可以成立公司嗎?

A:可以,但只能成立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第 2 條也明訂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至於股份有限公司則須「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所以單一自然人無法獨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一人公司」指的幾乎都是一人有限公司。

Q:獨資行號和有限公司,哪一個比較省稅?

A:沒有絕對答案,取決於你的綜所稅邊際稅率。獨資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負責人綜所稅;有限公司先課 20% 營所稅(課稅所得 12 萬元以下免徵),分配股利再課綜所稅、不分配則加徵 5%。當你的邊際稅率低於 20% 時,獨資通常比較省;高於 30% 且有留存需求時,公司才可能划算。

Q:登記公司之後,健保費會變便宜嗎?

A:不會,通常會變貴。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健保署實務規則另要求負責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單位所屬員工最高投保金額,並須每年依前一年度營利所得調整。此外公司分配股利給負責人時,2 萬元以上部分要扣 2.11% 補充保費,公司身為投保單位還要另繳一筆。

Q:沒有辦登記就接案,會被罰嗎?

A:要看有沒有達到門檻。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依商業登記法第 5 條得免辦商業登記,財政部也說明可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一旦超過起徵點仍未辦理,營業稅法第 45 條可處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辦得按次處罰;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則可處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鍰,同樣得按次處罰。

Q:獨資商號的負責人真的要負無限責任嗎?

A:是的。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將商業定義為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整部法律並未賦予商號法人格,因此商號不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商號對外的債務,法律上的債務人就是出資的自然人本人,商號資產不足清償時,債權人可對負責人的個人財產求償。這是獨資與有限公司之間最根本、也最常被忽略的差異。

Q:一人有限公司設立要花多少錢?

A:規費本身很低,以資本額 20 萬元、全程電子申請為例,預查 150 元加設立登記 700 元(最低 1,000 元減收 300 元),約 850 元。真正的成本是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的簽證費用(需另計)、後續每月或每季的記帳費,以及每兩個月一次的營業稅申報所耗的時間。用規費金額當作決策依據會嚴重低估總成本。

Q:我已經有職業工會的勞健保,登記行號或公司之後要換嗎?

A:要視實際情況判斷。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僱用 5 人以上為強制投保,第 8 條則允許僱用未滿 5 人的公司行號員工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加保,且雇主應與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但關鍵在於有沒有員工:依勞保局收錄的行政解釋,未僱用員工的事業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勞保加保,仍應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僱用 1 至 4 人時可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僱用 1 人以上則是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健保方面,負責人須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個案投保金額如何申報,仍建議向勞保局與健保署確認。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2
  2.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 9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98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 9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99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 10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00
  5.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法》第 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4&flno=3
  6.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法》第 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4&flno=5
  7.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4&flno=31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3
  9.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3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5
  11.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6
  12.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8
  13.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5
  14.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0
  15.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45
  16.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5
  17.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
  18.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66-9
  19.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7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71
  20. 全國法規資料庫,《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稽徵機關依登記主管機關基本資料辦理者視為已申請稅籍登記),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7&flno=3
  21.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9&flno=82
  22.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111.11.24 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2
  23.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114.12.30 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46
  24.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6
  25.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1&flno=8
  26.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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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113.12.12 修正,114.1.1 生效),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090
  29.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5.3.27 台財稅字第 11404667891 號令),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721
  30.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 Q&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q-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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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司』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 Q&A 及法源規定」(115 年 1 月版,負責人投保金額下限 45,800/42,000/313,000 之現行出處),https://www.nhi.gov.tw/ch/dl-80095-01d22ab5e56b40699040a17b5968ae69-1.pdf
  3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負責人投保金額之計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2&flno=46
  38.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補充保險費六項計費項目及但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31
  39.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補充保險費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33
  40.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01&flno=34
  41. 勞動部,「基本工資之調整經過及對經濟之影響」(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 29,500 元),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70460/76761/76833/post
  4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負責人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https://www.bli.gov.tw/0006921.html
  4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解釋-承保部分-投保單位」(含勞委會 88.1.19 台88勞保2字第002704號函),https://www.bli.gov.tw/0013034.html
  4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僱用員工未滿 5 人的公司行號是否須為員工加保?」,https://www.bli.gov.tw/0017585.html
  45.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第 7 條(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7
  46.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經濟部函(108.07.04 經商字第 10802415131 號,載明「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業經 108.7.4 經商字第 10802415130 號公告訂定),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710071002500/details
  47.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預告(載明登記資本額新臺幣 5 萬元以下),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f979e9c8-8c1b-4b97-a63a-1c419c51560d
  48.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https://onestop.nat.gov.tw/noss/index/welcome/landing-page/info.do
  49. 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備文件與處理期限),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03015
  50.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有限公司登記-設立登記」,https://tcooc-co.gov.taipei/cp.aspx?n=1DDC8C221B97A1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