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9 月 1 日,大陸地區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把一項從 1994 年延續至今、行之 32 年的免稅待遇取消: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改按 20% 課徵個人所得稅。公告當天發布、當天執行,沒有過渡期。
繁體中文這邊,9 月 3 日開始有新聞快訊,說的是台灣人在大陸地區領股息要被剝一層皮。這個描述沒有錯,但它停在資訊的一半:台灣人取得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本來就要併入臺灣地區的綜合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是可以扣抵的。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大陸那邊扣了多少」,而是「兩邊加起來,你比 9 月 1 日以前多繳了多少」。
我查了兩岸雙方的法規原文,把這個數字算出來了。在「這筆股利以累進稅率合併計稅」的前提下,結論和那些快訊給人的印象相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淨額落在 20% 級距以上的人幾乎沒有多繳,真正被打到的是所得低的人。但這個前提本身有一個我查不到答案的問題——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的股利 28% 分開計稅,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來源股利、若適用時扣抵上限又該怎麼算,我找不到任何函釋。所以我把前提與算法一起攤開,而不是給你一個乾淨的結論。查核日為 2026 年 9 月 4 日。
📌 本文重點(查核日 2026-09-04)
- 公告全文只有三點,正文 278 字,我從官方政策法規庫逐字抄下來了。文號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號,成文日期與執行日期都是 2026 年 9 月 1 日,同時廢止財稅字〔1994〕20 號第二條第(八)項。公告全文沒有出現「台」「港」「澳」「居民」任何一個字——這句話是把原文抓下來逐字檢查的,不是印象。
- 台灣人領到的大陸股利,一直都要報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它不是走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這是繁中最常寫錯的一點。
- 扣抵有上限,而且上限的公式寫在施行細則裡。不是「大陸繳多少就扣多少」,而是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給過一個官方例子:大陸繳 12 萬,只能扣 10 萬。
- 四種邊際稅率試算後,多繳的金額隨所得升高而遞減。以等值新臺幣 100 萬元的大陸股利、且該筆股利以累進稅率合併計稅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40 萬的人多繳 93,100 元、100 萬的人多繳 30,400 元、200 萬與 400 萬的人多繳 0 元。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的 28% 分開計稅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來源股利,我查不到函釋,本文不下判斷。(同條第 4 項的 8.5% 可抵減稅額不影響上述四個數字,理由見第五節。)
一、公告原文:三點、278 字,我逐字放上來
轉述是這種題目最大的失真來源,所以先把原文放上,不改一個字。以下引自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原文為簡體):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幾個文件層面的事實,逐項對應:
| 項目 | 內容 | 來源 |
|---|---|---|
| 文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號 | 政策法規庫頁面標題列 |
| 成文日期 | 2026-09-01 | 政策法規庫「成文日期」欄 |
| 執行日期 | 2026 年 9 月 1 日起 | 公告第三點 |
| 有效級別 | 有效 | 廣東省稅務局轉載頁「有效級別」欄 |
| 稅率 | 20% | 公告第一點 |
| 被廢止者 | 財稅字〔1994〕20 號第二條第(八)項 | 公告第三點 |
| 官方政策解讀 | 無(轉載頁的「政策解讀」欄是空的) | 廣東省稅務局轉載頁 |
被廢止的那一項,原文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它列在財稅字〔1994〕20 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第(八)項底下。1994 到 2026,剛好 32 年。
還有兩個公告本身沒寫、但必須從母法補上的細節。第一,20% 這個稅率不是公告新創的,而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既有的比例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公告做的事是把這類所得從免稅名單裡拿掉、讓它回到母法。第二,這 20% 沒有任何費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寫得很明白:「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領多少,就以多少為稅基。公告也沒有給任何免徵門檻。
二、誰受影響、誰不受影響
以下把「查證到的」和「查不到、因此不下判斷的」分開標示。
明確在射程內: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
公告的主詞從頭到尾是「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扣繳義務人也是那家外商投資企業。所以直接落在射程內的,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大陸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並由該企業直接分配股息紅利給你的情形。典型的三種人:早年赴大陸投資、把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台商;被公司配股、股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台幹;以及繼承或受贈取得這類股權的人。
對這些人來說,實務上還有一個時間點的變化:公告第二點把扣繳義務放在企業身上,「於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內申報納稅」。也就是說,你很可能不是收到通知才去繳,而是匯進來的錢直接就少了兩成。
台港澳居民算不算「外籍個人」?公告沒寫,而這件事本身有爭議
先講一個可以驗證的事實:我把公告正文抓下來逐字檢查過,全文沒有出現「台」「港」「澳」「居民」任何一個字。所以「台港澳包含在內」這句話,不是公告自己說的,而是一層推論。
這層推論的來源是長年的實務比照。這件事在大陸地區內部本身就有爭議:有律師事務所專文指出,「外籍」的「籍」講的是國籍,港澳台居民的國籍身份與一般大陸居民無異,嚴格說並不屬於「外籍個人」;但長期以來稅收政策一直把港澳台居民比照外籍個人的待遇處理,2013 年之前港澳台居民從大陸取得股息紅利一直適用財稅字〔1994〕20 號的免稅規定。同一篇文章也提到,近年部分地區的執行口徑已經改變,不再認可港澳台居民個人的這項免稅。
我沒有找到任何官方函釋明確回答「27 號公告是否適用於臺灣地區居民」,所以我不下這個判斷。但有一件事可以下判斷,而且它讓上面那個爭議在結果上變得不重要:
- 如果比照外籍個人 → 依 27 號公告,20%。
- 如果不比照、回到個人所得稅法的一般規定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比例稅率本來就是 20%。
在「非上市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這個範圍內,兩條路的稅率是同一個數字。換句話說,對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大陸地區非上市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臺灣地區居民而言,9 月 1 日之後不論身份怎麼認定,都不再有免稅的空間。身份認定會影響申報程序與爭議處理,但不影響本文後面試算用的那個 20%。
這個限定語不能省,因為外商投資企業是可以上市的。前引明稅那篇指出,若不被認定為外籍個人,就要改適用按持股期限差別化的股息紅利政策:個人持有掛牌公司股票,持股逾 1 年者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 1 個月以上至 1 年者暫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由 20% 降為 10%(該文引財稅〔2012〕85 號、財稅〔2015〕101 號、財稅證公告 2019 年第 78 號)。該差別化政策的標的限於上市/掛牌公司股票,因此不及於本文界定的非上市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但如果你持有的是已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股票,上面那句「兩條路都是 20%」對你不成立。
不在公告字面射程內的三種管道
這三種是台灣一般投資人最常有的部位,而它們和公告的關係並不一樣:
| 管道 | 付款方是不是「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 是否落在 27 號公告字面射程 |
|---|---|---|
| 台灣券商複委託買港股(含 H 股)、美股中概股 ADR | 否,付款方是境外上市公司或存託機構 | 否 |
| 台灣掛牌的中國相關 ETF | 否,你領到的是基金的收益分配 | 否 |
| 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 是 | 是 |
其中 H 股這一項值得多說一句,因為它常被誤會成「本來免稅、現在要課」。實際上不是:依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1〕348 號第三點,境外居民個人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的股票取得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依法代扣代繳,一般可按 10% 稅率扣繳。這是 2011 年就存在的規定,和 27 號公告是兩條不同的線,公告也沒有廢止它。
但「10%」這個數字不能就這樣抄走,因為同一份文件的第四點是按協定稅率狀態分三款定率的。第四點第(三)項原文:
(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就技術面陳述到這裡就夠了:該款把「沒有可適用之協定稅率者」一律歸到 20%,而本文第七節會說明兩岸租稅協議至今仍標示為尚未生效,因此沒有可據以主張 10% 的協定基礎。第三點寫的「一般可按 10% 稅率扣繳……無需辦理申請事宜」是給扣繳義務人的簡化作業指示,實務上多依此按 10% 扣繳;第四點才是按協定狀態逐案定率。我查不到針對這個情形的官方口徑,所以不下判斷——你實際被扣了幾 %,以你券商或存託機構給的交割憑單為準,不要用本文任何一個數字反推。
出處要標示清楚:本文所引 348 號文本取自商務部網站,該頁自載「信息來源:北大法寶」與不對內容準確性負責之免責聲明;我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找不到原始頁面,故此條列為佐證而非官方一手文本(詳見文末資料來源)。
至於台灣掛牌的中國相關 ETF,配息到你手上時已經是基金的收益分配,投信會在收益分配通知書上拆成股利所得、利息所得、資本利得等類別。我查不到針對「這類 ETF 配息中源自大陸地區的部分,在臺灣地區申報時應歸為哪一類所得」的專門函釋,所以本文對這一項不下判斷。能給的具體建議只有一條:以你收到的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類別為準。這份通知書為什麼會被回頭改、改了會怎麼影響你的稅,我們在ETF 配息占比被回頭更新那一篇處理過。

三、臺灣地區這一端:這筆錢本來就要報,而且不是海外所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原文如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第 3 項則是扣抵上限的法源: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本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是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第 9、40-1、91、93-1、93-2 條,並已分別於 111 年 11 月 18 日與 112 年 4 月 28 日施行),第 24 條本身最後一次修正是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全文那一次,並自 92 年 12 月 31 日施行,至今未再修正。我特地去看沿革頁,是因為法規頁面有時會直接顯示尚未生效的修正條文而不加標示。
它不是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這一點很多人搞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有一則問答,標題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屬海外所得,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原文說明: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及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自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因此,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亦即需以該筆所得總額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文義,這個結論在條文上也對得起來。該款規定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是「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第 24 條已經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自然不會再落入這一款;而條文自己把港澳所得寫進這一款、卻沒有把大陸地區所得寫進去。
實務上的差別很大:走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有一申報戶全年 100 萬元的免計門檻,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沒有這個門檻,第一塊錢就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海外所得那一條線的整體規則,我們在自由工作者報稅全攻略裡整理過,那篇的海外所得段落講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一條路,不適用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兩者不要混用。
四、扣抵上限:公式在施行細則裡,不是我推算的
「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聽起來像是繳多少扣多少,實際不是。上限的計算方式明文寫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綜合所得稅的部分原文如下: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如下:……二、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依沿革,施行細則第 21 條最後一次修正是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那次(同批修正第 12、18、21、22、26、37、40、47、65 條);107 年 5 月 30 日那次修正未包含第 21 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 2026 年 1 月 30 日發布的說明裡,給了一個很乾淨的官方例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之應納稅額為 40 萬元,其差額 10 萬元即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 12 萬元,則僅能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稅額為 10 萬元。
多繳的那 2 萬元不會退給你,也不能留到以後扣。這一點是整篇文章後面所有結論的關鍵。
同一則說明還講了證明文件:要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供稽徵機關核認。這個要求在施行細則第 21 條也有法源: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本條例第 7 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五、四種邊際稅率的實際試算
設定如下,全部攤開讓你能自己複驗:
- 大陸股利毛額:等值新臺幣 1,000,000 元。
- 大陸端扣繳:1,000,000 × 20% = 200,000 元(依 27 號公告第一點,且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無費用扣除)。
- 臺灣地區併入的是所得總額(毛額 100 萬),不是實拿的 80 萬。
- 稅額一律用財政部公告的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計算:0~610,000 ×5%-0;610,001~1,380,000 ×12%-42,700;1,380,001~2,770,000 ×20%-153,100;2,770,001~5,190,000 ×30%-430,100;5,190,001 以上 ×40%-949,100。(115 年度所得於 116 年 5 月申報。)
- 四個情境以「未加計大陸所得前的綜合所得淨額」命名級距,因為加計 100 萬之後多數人會被推進更高級距——這件事本身就是結果的一部分,不能藏起來。
🔴 一個必須先講的前提。本試算假設該筆股利以累進稅率合併計稅。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的 28% 分開計稅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來源股利、以及若適用時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扣抵上限如何計算,我查不到函釋,本文不下判斷。理由與線索見第七節。
至於同條第 4 項的 8.5% 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 8 萬元),它不影響下表的「實際增加」,這一點是可以推導出來的,不是查不到。第 15 條第 4 項寫的是「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它抵減的是算出來之後的應納稅額,而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上限算式算的是應納稅額本身,所以 8.5% 根本不進那個算式,上限仍是下表的 E 欄。又因為股利金額在「9/1 前」與「9/1 後」兩個情境完全相同,可抵減稅額也就同額出現在兩邊,相減求「實際增加」時互相抵銷。唯一的例外是邊界情形:若可抵減稅額已把應納稅額壓到接近 0,大陸已納稅額的扣抵額度在實務上可能用不完(該扣抵不能退稅,而 8.5% 可抵減稅額本身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07 是可以退稅的)。下表請當成「在上述前提下的算法示範」,不要當成你個人的稅額。
| 情境(未加計前級距) | A 未加計前 綜合所得淨額 |
B 加計後 淨額 |
C 加計前 應納稅額 |
D 加計後 應納稅額 |
E 增加應納稅額 (=扣抵上限) |
|---|---|---|---|---|---|
| 5% 級距 | 400,000 | 1,400,000 | 20,000 | 126,900 | 106,900 |
| 12% 級距 | 1,000,000 | 2,000,000 | 77,300 | 246,900 | 169,600 |
| 20% 級距 | 2,000,000 | 3,000,000 | 246,900 | 469,900 | 223,000 |
| 30% 級距 | 4,000,000 | 5,000,000 | 769,900 | 1,069,900 | 300,000 |
接下來把大陸扣繳的 200,000 元放進去,跟 9 月 1 日以前的世界做對照。注意對照組是「大陸免稅、但臺灣地區仍要併課」,不是「兩邊都不課」——這是最容易搞錯的地方,第 24 條在 9 月 1 日前後都一樣有效。
還要注意下表最後三欄裝的是什麼:是「這筆股利造成的增額稅負」,不是你那一年的總稅額。以 5% 情境為例,下表 9/1 前那格是 106,900 元,指的是這 100 萬股利讓你多繳的部分;你當年度實際要繳的是上表 D 欄的 126,900 元(含原本 400,000 元淨額本來就要繳的 20,000 元)。9/1 後同一格的 200,000 元也是同一個口徑,對應的年度總稅額是 220,000 元。兩張表的欄位不要混著讀。
| 情境 | 大陸扣繳 | 可扣抵 (取 E 與扣繳額較小者) |
臺灣仍需補繳 | 9/1 前:這筆股利 造成的增額稅負 |
9/1 後:這筆股利 造成的增額稅負 |
實際增加 |
|---|---|---|---|---|---|---|
| 5% 級距 | 200,000 | 106,900 | 0 | 106,900 | 200,000 | 93,100 |
| 12% 級距 | 200,000 | 169,600 | 0 | 169,600 | 200,000 | 30,400 |
| 20% 級距 | 200,000 | 200,000 | 23,000 | 223,000 | 223,000 | 0 |
| 30% 級距 | 200,000 | 200,000 | 100,000 | 300,000 | 300,000 | 0 |
一個對本文標題不利、但確實是這樣的結論
整件事可以壓縮成一個算式:
實際增加的稅負 = max(0,大陸扣繳稅額 - 因加計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因為扣抵有上限、超額部分不退也不遞延,所以只有當「大陸扣的」大於「臺灣因加計而增加的」時,多出來的那一段才是真正的淨損失。而「因加計而增加的應納稅額」除以大陸所得,就是你在臺灣地區的有效邊際稅率。當這個有效邊際稅率達到 20%,兩邊剛好相抵,淨增加歸零。上表四個情境的有效邊際稅率分別是 10.69%、16.96%、22.30%、30.00%,跟結果完全對得上。
換成白話:大陸這一刀砍下去,砍到的是原本在臺灣地區稅率低於 20% 的人;原本稅率就在 20% 以上的人,等於只是把本來要繳給臺灣地區的稅,改成先繳給大陸地區而已。
這個方向不是本文的原創發現,我要講清楚。公告發布當日新華社的報導裡就有同方向的官方說法,該報導引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怡表示,取消免稅政策後,外籍個人在大陸繳納的個稅可以抵免其向居民國繳納的稅款,「實際稅負不會增加」。本文做的不是提出這個方向,而是把臺灣這一端的級距、扣抵上限與臨界點實際算出來——因為「不會增加」這句話在臺灣地區的級距表上並不是每一格都成立,低所得那兩格就會增加。
臨界點在哪裡:綜合所得淨額 138 萬到 177 萬這一段
我把臨界點也算出來驗證了一次。取未加計前綜合所得淨額 1,380,000 元。先講一個對照官方速算表時會卡住的細節:1,380,000 元本身落在第 2 級(610,001~1,380,000 元,×12%-42,700),第 3 級是從 1,380,001 元起算。好在級距接點上兩式同值,所以用哪一式都得到同一個答案:
- 加計前應納稅額:用第 2 級式 1,380,000 × 12% - 42,700 = 122,900 元;用第 3 級式 1,380,000 × 20% - 153,100 = 122,900 元,兩者相同。
- 加計後(2,380,000,第 3 級)應納稅額:2,380,000 × 20% - 153,100 = 322,900 元
- 增加:200,000 元,與大陸扣繳額分毫不差。
而且這不是一個點,是一整段:未加計前淨額從 1,380,000 元到 1,770,000 元之間,加計 100 萬所增加的應納稅額恆等於 200,000 元(因為這一段的起點與終點都落在同一個 20% 級距內,加計後也還沒衝出 2,770,000 元的級距上緣)。要到淨額超過 1,770,000 元,增加額才會開始大於 200,000 元。在這整段區間裡,扣抵剛好用完、臺灣端補繳 0、淨增加 0。這個臨界點會這麼漂亮,是因為大陸端的比例稅率剛好等於臺灣地區的第三級距稅率,兩個數字都是 20%——純屬巧合,任一邊改稅率就不成立了。級距與累進差額每年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115 年度這組數字的完整推導我們在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那一篇拆過,而決定你落在哪一格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則整理在扣除額怎麼算那一篇。
這個試算不能告訴你什麼
三件事必須講清楚,否則上面的數字會被過度使用:
- 它只算所得稅,不算現金流。就算淨增加是 0,你當下拿到的錢還是少了 20%,多出來的那部分要到隔年 5 月結算申報時才透過扣抵反映。中間這段時間的資金卡住是真的。
- 扣抵要拿得到憑證才算數。上面的試算預設你能取得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完成公證與海基會驗證。拿不到憑證的話,可扣抵金額是 0,那才是真正的雙重課稅,而這個風險在低所得情境和高所得情境是一樣的。
- 它是單一年度、單一筆所得的靜態試算。沒有處理夫妻合併申報、其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幣折算匯率規定,也沒有處理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境外給付有沒有扣費義務人,我查不到明確依據,本文不下判斷)。
- 它比較的是兩種「都依法申報」的狀態。上表 9/1 前那一欄,預設你在 9 月 1 日以前就已經把這筆大陸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了——因為第 24 條在 9 月 1 日前後都一樣有效。如果過去沒有申報,那麼「多繳 0 元」對你並不成立:你會同時面對大陸端新增的扣繳,以及臺灣端本來就存在、只是先前未履行的申報義務。這是合規提醒,不是建議你怎麼安排;漏報的補救與可能的處罰,請直接洽所轄國稅局或稅務代理人。
六、現在該做的四件事
- 先確認你手上的是哪一種。翻出持股文件,看付款方是不是大陸地區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是不是登記在你個人名下。是的話落在射程內;如果是複委託買的港股、美股 ADR 或台灣掛牌 ETF,不在公告字面射程內,但仍要看你收到的憑單或收益分配通知書。
- 下一次拿到股息時,向付款企業索取完納所得稅額證明。不要等到報稅季才回頭找。證明上必須有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與稅款繳納日期,而且要走完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兩道程序,這兩道都需要時間。
- 把它記進 115 年度的申報,不要記到最低稅負制那一欄。9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股利屬 115 年度所得,於 116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所得總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再在可扣抵稅額欄位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它不是海外所得,沒有 100 萬元免計門檻。其他各類扣繳稅額該怎麼在申報書上還原回來,可以參考勞報單被扣 10% 怎麼辦與扣繳憑單實務那兩篇的處理方式,邏輯是共通的。
- 先估一下自己的有效邊際稅率再決定要不要焦慮。用上面那個算式:把你預估的大陸股利加進綜合所得淨額,用 115 年度速算公式算兩次,差額除以股利金額。結果若在 20% 以上,這次修法對你的年度稅負總額實際影響是零,要處理的只有現金流與憑證。
七、這篇沒有回答什麼
把邊界講清楚,比假裝什麼都答得出來有用。三件我查不到答案、因此不下判斷的事:
- 🔴 大陸地區來源股利可否選擇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的 28% 分開計稅?若可以,扣抵上限要怎麼算?這是本文最大的未解問題。條文寫的是「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沒有把公司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而第三節已經證明大陸股利就是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營利所得。關鍵在於:一旦選擇分開計稅,該筆股利就不進綜合所得淨額,而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扣抵上限算式整個建立在合併計稅的速算公式之上,並沒有描述分開計稅的情形——該條最後修正於民國 103 年,早於 107 年股利新制三年。我讀了條文原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07(該頁說明 8.5% 可抵減的算法,但完全沒有界定股利的來源地範圍),也另外搜尋過,查不到任何函釋處理這件事,因此不下判斷。這個問題請務必洽所轄國稅局或稅務代理人確認,不要拿本文的表去申報。(至於同條第 4 項的 8.5% 可抵減稅額,它不影響第五節的「實際增加」,理由已寫在該節,那一項是可推導的、不是查不到的。)
- 27 號公告是否明確適用於臺灣地區居民個人,以及台灣掛牌的中國相關 ETF 配息中源自大陸地區部分的所得類別。兩者都沒有官方函釋。前者本文的處理是繞過去——在非上市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這個範圍內,兩種認定下的稅率都是 20%(若標的已上市則不然,理由見第二節);後者不下判斷。
- 兩岸租稅協議能不能降低這 20%,以及境外給付的股利要不要扣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前者:大陸委員會官網公布的協議文本第 1 頁就印著「(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投資所得那一段寫的是「可以課稅,但可相互給予優惠稅率」,我沒有查到其後生效的官方公告,所以本文的試算完全不依賴它;如果哪天生效了,上面所有數字都要重算。後者同樣查不到明確依據。另外,外幣折算新臺幣的匯率適用規定,本文以「等值新臺幣 100 萬元」設例刻意繞開。至於任何節稅或安排上的建議,本站不提供。
順帶一提,跨境收款的所得認定困難不是只有這一題。加密貨幣收款的台灣法規與稅務處理,我們另外寫過一篇;而長期在境外工作、收入來源分散的人,也常會遇到要不要辦稅籍登記的判斷。至於同樣在 9 月 1 日公告、同樣一個數字會直接改變你拿到多少錢的另一件事,是勞退基金的收益分配率。
常見問題
Q:我透過台灣券商複委託買中概股,9 月 1 日之後領股息會被多扣嗎?
27 號公告字面上處理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扣繳義務人是那家大陸地區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複委託買到的港股或美股 ADR,付款方是境外上市公司或存託機構,不在這個字面射程內。要注意的是,H 股股息本來就不是免稅的——依國稅函〔2011〕348 號第三點,境外居民個人取得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的股息紅利,一般可按 10% 稅率扣繳,這是 2011 年就有的規定,27 號公告沒有動它。但同一份文件第四點是按協定稅率狀態分三款定率的,其中第(三)項把沒有可適用之協定稅率者一律歸到 20% 扣繳;而兩岸租稅協議至今仍標示為尚未生效,因此沒有可據以主張 10% 的協定基礎。我查不到針對這個情形的官方口徑,所以不下判斷——實際扣了多少,以你券商或存託機構的交割憑單為準。另須說明,本文所引 348 號文本取自商務部網站,該頁自載「信息來源:北大法寶」與不對內容準確性負責之免責聲明,我方未能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找到原始頁面,故列為佐證而非官方一手文本。
Q:大陸已經扣了 20%,臺灣還要再報一次,這不是被課兩次嗎?
不是,前提是你拿得到憑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明定「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有上限,第 3 項規定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超過的部分不退也不能遞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例子是:加計後應納稅額 50 萬、加計前 40 萬,差額 10 萬即為上限,在大陸已繳 12 萬也只能扣抵 10 萬。真正會變成雙重課稅的情形,是你拿不到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與海基會驗證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那時可扣抵金額是 0。
Q:那我到底會多繳多少錢?
算式是:實際增加 = max(0,大陸扣繳稅額 - 因加計該筆所得而增加的臺灣應納稅額)。以等值新臺幣 100 萬元的大陸股利、財政部公告的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試算,且假設該筆股利以累進稅率合併計稅:未加計前綜合所得淨額 40 萬元的人多繳 93,100 元、100 萬元的人多繳 30,400 元、200 萬元與 400 萬元的人多繳 0 元。未加計前淨額在 1,380,000 元到 1,770,000 元之間時,加計 100 萬所增加的應納稅額恆等於 200,000 元,與大陸扣繳額相同。簡單說:在上述前提下,你在臺灣地區的有效邊際稅率若達 20%,年度稅負總額不會因為這次修法而增加,要處理的只有現金流與憑證。但這個結論繫於三個前提:該筆股利以累進稅率合併計稅、你在 9 月 1 日以前就已依法把這筆所得併入申報、且持有的是非上市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
Q: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以放在海外所得那一欄、用 100 萬元的門檻嗎?
不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問答明確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及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需以該筆所得總額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那個一申報戶全年 100 萬元的免計門檻,適用的是「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免納所得稅的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經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不適用該門檻。第一塊錢就要報。
Q:這次是不是連臺灣地區居民也算「外籍個人」?
公告原文從頭到尾沒有出現「台」「港」「澳」「居民」任何一個字,這是把原文抓下來逐字檢查的結果,所以「台港澳包含在內」是一層推論而不是公告自己說的。大陸地區稅務實務上長期把港澳台居民比照外籍個人處理,但這件事本身在當地也有爭議,有律師事務所指出近年部分地區的執行口徑已經改變。本文沒有找到官方函釋明確回答這個問題,因此不下判斷。不過在非上市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這個範圍內,就稅率結果而言影響有限:若比照外籍個人,依 27 號公告是 20%;若不比照、回到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的一般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比例稅率也是 20%。要注意這個限定語不能省——若標的是已上市/掛牌公司股票,則另有按持股期限差別化的政策,稅率結果不同。
延伸閱讀
-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級距、累進差額與 6 步驟試算:本文所有稅額都是用這組公式算的,那篇拆得更細。
-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怎麼算?列舉、標準與特別扣除額額度對照:決定你落在哪一個級距的,是免稅額與扣除額。
- 自由工作者報稅全攻略:9A、9B、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與海外所得完整解析:海外所得那一條線的規則,注意它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是同一條。
- ETF 配息裡有多少要繳稅?占比為什麼會被回頭更新:收益分配通知書上的所得類別,才是報稅時的依據。
- 勞退收益率 9/1 公告 24.5808%:這個數字算到 7 月底:同一天公告、同樣直接改變你拿到多少錢的另一個數字。
- 台股 ETF 定期定額怎麼選?0050、0056、00878 三檔比較與適合族群:如果你的中國曝險是透過 ETF,先搞懂手上那幾檔的配息來自哪裡。
- 0050 怎麼配息?半年配機制、除息參考價與 1 拆 4 的影響:配息機制與除息參考價,跟所得類別是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講。
資料來源
以下 16 條為官方一手文本,另 4 條為佐證(官方通訊社報導 1、律師事務所評論 1、媒體報導 1、政府網站轉載之第三方法規庫 1),已逐條標示層級。皆於查核日 2026 年 9 月 4 日以 curl 實際開啟、確認未經轉址且回應 200 的最終網址。
大陸地區這一端
-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 年第 27 號,成文日期 2026-09-01):本文公告全文逐字抄錄自此頁,並據以檢查全文未出現「台」「港」「澳」「居民」等字樣。
-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 同一公告轉載頁:發文日期 2026-09-01、有效級別「有效」、「政策解讀」欄為空。
-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據其第三條第三項(比例稅率 20%)與第六條第(六)項(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無費用扣除)。
-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 號):第二條第(八)項原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即本次被廢止的那一項。
- 【佐證,非官方一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政策法規庫 — 國稅函〔2011〕348 號:該頁自載「信息來源:北大法寶」及免責聲明「本網站提供的法規來源於數據提供單位或網絡,網站不對法規內容的準確性負責,請務必與正式文本核對後使用」,屬政府網站轉載之第三方法規庫版本;我方未能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庫找到原始頁面,故不列為一手。本文據其第三點(H 股一般按 10% 扣繳)與第四點第(三)項(無可適用協定稅率者按 20% 扣繳)說明 H 股與 27 號公告是兩條不同的線。
- 新華社 — 兩部門: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需繳個稅(2026-09-01):公告發布當日的官方通訊社報導,作為發布時點的佐證。
- 明稅律師事務所 — 稅籌的挑戰:港澳身份還能享受「外籍個人」股息免稅待遇嗎?:本文「港澳台居民是否屬於稅法上的外籍個人存在爭議」「2013 年之前一直適用財稅字〔1994〕20 號免稅」「近年部分地區執行口徑改變」三項說法的出處。此為律師事務所評論,非官方函釋,本文據此說明爭議存在,未據以下判斷。
臺灣地區這一端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本文第三節引用之第 1 項併課與扣抵、第 3 項扣抵上限條文原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沿革:本條例最近修正公布為 111 年 6 月 8 日(第 40-1、93-1、93-2 條自 111 年 11 月 18 日施行,第 9、91 條自 112 年 4 月 28 日施行);第 24 條係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全文之一部,定自 92 年 12 月 31 日施行。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本文第四節引用之綜合所得稅扣抵上限計算式原文;並據以說明大陸地區納稅憑證之驗證要求。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上開施行細則沿革:第 21 條最後修正為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發布(同批含第 12、18、21、22、26、37、40、47、65 條);107 年 5 月 30 日該次修正未含第 21 條。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發布日期 2026-01-30):本文引用之 50 萬/40 萬/12 萬官方例子,及完納所得稅額證明之應載事項與公證、海基會驗證要求。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屬海外所得,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更新日期 107-11-05):據以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以所得總額合併課徵綜所稅,非屬海外所得。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第 5 項「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本文據此說明第 4 項在兩情境相減時抵銷、第 5 項則為未解問題。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問答 1107:營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應如何課稅呢?(更新日期 115-04-10):說明 8.5% 可抵減稅額之算法與 8 萬元上限,並載明「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該頁完全未界定股利的來源地範圍,本文據此說明查不到函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 財政部 — 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發布日期 2025-11-27):115 年度免稅額 10.1 萬、標準扣除額 13.6 萬、薪資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2.7 萬,於 116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
- 財政部 —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PDF 附件):本文所有稅額計算所用的五級距與累進差額,逐字取自此檔。
- 大陸委員會 —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PDF):文本第 1 頁標示「(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投資所得段落為「可以課稅,但可相互給予優惠稅率」。本文未據以計算。
- 自由財經 — 台灣人注意!您在中國有投資嗎?9 月起領股息先剝一層皮(2026-09-03):繁體中文報導現況的佐證,該報導未涉及臺灣地區端的併課與扣抵計算。
免責聲明:本文所引用之法規條文、官方公告、稅率與金額,均為 2026 年 9 月 4 日查核之版本,法規與函釋隨時可能修正。本站非稅務師事務所、非投資顧問,本文屬公開資訊整理,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也不構成任何買賣推薦,亦不提供任何稅務規劃建議。文中試算為單一年度、單一筆所得的靜態設例,個人所得類別、可扣抵稅額與應納稅額之最終認定,一律以你收到的憑證、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稅務代理人或所轄國稅局。大陸地區稅務事項請洽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或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