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遇到客戶在驗收後回信問「請問你這邊發票怎麼開?」的時候,我盯著螢幕愣了大概三分鐘。我當時只是一個在家接網頁設計案的人,沒有公司、沒有統編、沒有任何一本會計帳。我隱約知道「發票」是店家才有的東西,但客戶的財會部門顯然覺得這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
後來我才明白,我當時的困惑其實來自一個很單純的誤解:客戶問的不是「請給我一張發票」,而是「請告訴我,我付這筆錢的時候,要用什麼憑證入帳、要不要幫你扣稅」。這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而接案請款這件事之所以讓人卡住,往往不是因為稅法太難,而是因為多數人沒搞清楚自己在這筆交易裡到底是什麼身分。
更麻煩的是,這個題目在網路上的資訊品質落差極大。我看過有文章教人「收入減掉成本再申報就好」,也看過有人斬釘截鐵說「稿費五千元以下不用扣稅」——前者省略了法定的設帳與憑證要件,後者根本是把非居住者的規定套到台灣人身上。這些說法照著做,輕則被國稅局補稅,重則加上罰鍰。
這篇文章我只做一件事:把「客戶說要開發票」這句話,拆成三種身分、三份不同的憑證、三套不同的稅負計算,每一個數字都附上財政部、國稅局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出處與適用年度。所有金額與費率的查核日期都是 2026 年 8 月 6 日。
📌 本文重點
- 沒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不能開統一發票;客戶要的入帳憑證是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不是發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開立。
- 給居住者的執行業務報酬扣繳率是 10%,但《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換算下來是單筆給付 20,000 元以下免扣。「五千元以下免扣繳」是第 3 條給非居住者的規定,台灣人套用會出錯。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 起扣、單次 1,000 萬元 為上限,而且是按「收入」計算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健保署 115.01.05 版說明)。
-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調高為銷售勞務每月 5 萬元、銷售貨物每月 10 萬元;平均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 則會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 5%。中間那一段就是「免用統一發票」的查定課徵,稅率 1%、按季開單。
- 執行業務所得的法定算式是「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但前提是至少設置日記帳一種、業務支出取得確實憑證、帳簿憑證保存五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沒有帳證時是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核計,不是你自己挑一個比例來打折。
客戶說「要開發票」的時候,他其實在問三件事
把這句話拆開,財會人員真正需要知道的是三個資訊:這筆錢的憑證是什麼、要不要幫你扣稅、公司能不能拿到可扣抵的營業稅額。你的身分決定了這三個答案,而身分只有三種可能。
第一種是單純的個人,沒有辦過稅籍登記。你不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沒有統一編號,因此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資格。客戶付錢給你時,是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負扣繳義務,年度結束後開立扣繳憑單給你。
第二種是辦了稅籍登記但規模還小的營業人,也就是俗稱的「免用統一發票」。你有統編,但國稅局核定你按查定的銷售額課 1% 營業稅,你開的是普通收據不是統一發票。
第三種是已經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你開統一發票、稅率 5%、客戶拿到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這三種身分不是「你想當哪一種」,而是法律依據你的營業狀態把你歸類。下面這張表把三者的請款憑證與稅負一次攤開。
| 項目 | 個人(未辦稅籍登記) |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 |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
|---|---|---|---|
| 請款憑證 | 收據/請款單;客戶以扣繳憑單入帳 | 普通收據(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 | 統一發票(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 |
| 營業稅 | 無(非營業人) | 查定課徵 1%(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 | 5%(營業稅法第 10 條授權,現行徵收率 5%) |
| 營業稅繳納方式 | 不適用 | 稽徵機關查定後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一次(營業稅法第 40 條第 1 項) | 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 |
| 客戶要不要扣繳所得稅 | 要,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按給付額扣取 1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8 款) | 不扣繳;營業收入由營業人自行申報 | 不扣繳;營業收入由營業人自行申報 |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執行業務收入單次達 2 萬元由扣費義務人扣取 2.11% | 營業收入非健保法第 31 條列舉之六類所得 | 同左 |
| 年度申報 | 綜合所得稅(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歸併(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但書)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所得歸併 |
表格中的每一個條文我都逐條核對過現行有效版本:《所得稅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該次修正第 58 條經行政院 114 年 7 月 1 日令定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已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查核日 2026-08-06)。
這裡要提醒一個查法規時很容易誤判的地方。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所得稅法》頁面掛著「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的提示,但那指的是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增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迄今未定的第 43 條之 4,與本文引用的第 4、8、11、14、17、71、88 至 92 條都無關。看到那行提示就以為整部法沒生效,或反過來直接照抄條文頁而不查沿革,都會出錯——條文頁顯示的有時是尚未生效的修正後文字,且不會特別標示。本文引用的每一條都另外開了沿革頁確認。
如果你還在猶豫自己該不該跨到第二欄,站上另有一篇專門處理登記門檻判斷的長文,把一個人接案到底要不要辦稅籍登記的判斷流程拆得更細;若你已經在考慮成立行號或公司,個人接案、獨資行號與一人有限公司的三方比較則從組織型態的角度切入。這篇的重心放在「請款當下要交出什麼」。
身分一:個人接案者,你要交的是收據,客戶要給你的是扣繳憑單

先講最重要的觀念:個人接案者被扣走的 10%,不是稅,是預繳。它在年度結算時會全額拿來抵繳你的應納稅額,抵不完的部分退還給你。很多人第一年看到入帳金額少了一成,會以為那是「政府抽成」,於是開始想辦法規避——這是踩雷的起點。
你的收入屬於哪一類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把個人所得分成十類,接案收入最常落在其中三類,而所得類別決定了扣繳率、費用認列方式與二代健保。
執行業務所得(第 2 類)的法定文字是:「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而「執行業務者」的定義在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最後那句「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就是設計師、程式開發者、譯者、講師被歸進這一類的法律依據。
其他所得(第 10 類)的文字是:「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後半的但書與接案無關,但引用時不宜略去。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 Q&A 1154(更新日期 115 年 4 月 10 日)也是同樣的說明: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該項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薪資所得(第 3 類)則適用於有從屬關係的僱傭,接案者若被客戶用「臨時工資」的名義給付,就會出現在這一類。這三類在扣繳憑單上的差別,實務上最直接的辨識方式是所得格式代號。
| 所得格式代號 | 所得類別 | 常見情境 | 居住者扣繳率 | 是否計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
| 9A | 執行業務所得(一般) | 設計費、程式開發費、顧問費、翻譯費 | 1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8 款) | 是(健保署 115.01.05 版說明列 9A、9B) |
| 9B |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 | 專欄稿費、書籍版稅、演講鐘點費 | 10%(同上) | 是 |
| 50 | 薪資所得 | 有從屬關係的兼職、臨時工資 | 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第 2 條第 1 款)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須扣取,起扣門檻為基本工資 |
| 92 | 其他所得 | 不屬於上列各類的所得 | 不在第 88 條扣繳範圍,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者由給付人列單申報(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 | 非健保法第 31 條列舉之六類 |
所得類別不是你和客戶可以自由協商的項目,是依交易的實質內容認定。如果客戶把設計費開成「其他所得 92」來規避二代健保,那是把認定風險轉嫁給你。真正的判斷權在稽徵機關手上,事後被更正的話,補充保費會回頭找你。《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9 條第 3 項就明文寫著,「經稅務機關更正所得類別而需繳納補充保險費者」,扣費義務人免予補足與追償,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白話說,就是由你自己繳。
個人開的「收據」要寫什麼?
法律上並沒有一份針對非營業人個人收據的統一格式。實務上客戶的財會需要的是能勾稽的資訊,我固定寫這幾欄:受款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服務內容與期間、報酬金額(並註明是否為含扣繳前金額)、給付日期、簽名或印章。身分證字號是必要的,因為客戶要據以申報扣繳憑單。
比較常被忽略的是,收據上最好把「金額性質」寫清楚。我看過太多爭議是這樣發生的:報價寫 60,000 元,客戶匯了 52,734 元,接案者以為被少付了,客戶則認為自己依法扣繳。把「本金額為稅前金額,依法應扣繳之稅款及補充保險費由付款方於給付時代為扣取」這一行寫進收據與報價單,可以省掉九成的爭執。報價單的完整欄位設計,站上另有一篇專門談網頁設計報價單的欄位結構與代墊費用條款可以直接照抄結構。
扣繳憑單怎麼看:三個數字決定你這筆錢會少多少
扣繳憑單(以及沒扣到稅時的免扣繳憑單)是接案者一年一度最重要的稅務文件。看懂它只需要掌握三個數字:扣繳率、免扣繳門檻、補充保費門檻。
數字一:10% 的扣繳率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第 2 條第 8 款:「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注意條文寫的是按「給付額」扣取,不是按所得額——也就是說,客戶不會先幫你減掉任何成本,是直接對總額扣一成。
數字二:2,000 元的免扣繳門檻(不是 5,000 元)
同一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這一項後面還有但書,列舉七款仍應扣繳的分離課稅所得(短期票券利息、證券化受益證券利息、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附條件交易利息、政府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接案報酬不在其中,所以前段的免扣繳對執行業務所得是適用的。
把它換算成給付金額:2,000 ÷ 10% = 20,000 元。單筆給付 20,000 元時,應扣繳稅額恰為 2,000 元,符合「不超過二千元」,因此免予扣繳。
這裡有一個流傳很廣的錯誤說法,必須講清楚:所謂「稿費每次給付不超過五千元免扣繳」,出自同一標準第 3 條第 8 款,而第 3 條的適用對象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1504(更新日期 115 年 4 月 10 日)把兩者分得很清楚:境內居住個人扣繳率 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可免予扣繳;非境內居住個人扣繳率 20%、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台灣接案者把 5,000 元當成自己的門檻,是把身分搞錯了。
數字三:20,000 元的補充保費起扣點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列舉之六類所得(其中第三款即為執行業務收入),應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那個「一定金額」由《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定為新臺幣二萬元:「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費率部分,健保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115.01.05 版,查核日 2026-08-06)載明費率為 2.11%(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代號 9A、9B)「2 萬起扣,上限 1000 萬」,並且特別註明是「給付民眾未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這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是接案者最容易吃悶虧的地方:所得稅是對「所得額」課,補充保費卻是對「收入」課。一個毛利很低的案子,所得稅可能算下來是零,補充保費照樣要扣。
把三個數字放在一起:四個金額級距的實際差異
以下用同一種身分(境內居住的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9A、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跑四個金額,所有算式完整列出。
| 單筆給付金額 | 應扣繳稅額(給付額×10%) | 是否扣繳 | 補充保費(給付額×2.11%) | 實際入帳 |
|---|---|---|---|---|
| 19,999 元 | 19,999×10%=1,999.9 元 | 否(未超過 2,000 元) | 0 元(未達 20,000 元) | 19,999 元 |
| 20,000 元 | 20,000×10%=2,000 元 | 否(「不超過」二千元) | 20,000×2.11%=422 元 | 19,578 元 |
| 30,000 元 | 30,000×10%=3,000 元 | 是(超過 2,000 元) | 30,000×2.11%=633 元 | 26,367 元 |
| 60,000 元 | 60,000×10%=6,000 元 | 是 | 60,000×2.11%=1,266 元 | 52,734 元 |
這張表最值得記住的是 20,000 元這個臨界點的雙重性格:對所得稅來說它是「應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的最後一格,對二代健保來說它卻是「單次給付達二萬元」的第一格。所以單筆 19,999 元可以全額入帳,單筆 20,000 元就開始被扣 2.11% 的補充保費,再往上走一段,所得稅的 10% 也會加進來。
但請注意:這是分析請款節奏時可以參考的事實,不是叫你把一筆案子硬拆成很多張一萬九的請款單。拆單如果沒有真實的交付分期對應,屬於稅捐規避,而且客戶的財會通常也不會配合。合理的做法是在專案開始就把付款節點寫進合約——這本來就是接案該做的事,順便讓每一期的金額落在你算得出來的位置。分期付款與驗收條款怎麼寫,可以參考站上的接案合約的必備條款與驗收設計。
沒被扣稅,不代表不用申報
這是新手最常犯的第二個錯。《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給付人每年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以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換句話說,你那些一萬多元的小案子,國稅局全都看得到。免扣繳憑單一樣會歸戶到你的所得資料,只是當下沒有先扣稅而已。
憑單什麼時候會拿到?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免扣繳憑單的期限規定在第 89 條第 3 項,時程與扣繳憑單相同。所以正常情況下,你在二月中旬前應該收齊上一年度所有的憑單;沒收到就主動去要,或直接在報稅期間用國稅局的所得資料查詢確認。關於憑單上被扣的 10% 怎麼在申報時要回來,站上有一篇專門處理退稅實務的文章,把勞報單被扣的 10% 怎麼辦與退稅流程寫得比這裡細。
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免扣條款: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這個免扣其實在母法就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完整文字是:「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把免扣情形寫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健保署的說明版本更具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之執行業務收入」免扣取。
同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要適用這個免扣,應於受領前提具「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也就是說,你要主動在請款時附上工會開的證明,客戶才有依據不扣那 2.11%。
這條規定對長期靠工會投保勞健保的接案者影響非常大——一年做 200 萬營業額,2.11% 就是 42,200 元。但要提醒的是,這個免扣的前提是你的健保投保金額本來就是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並不是「只要有加入工會就免扣」。職業工會投保的資格與投保金額怎麼決定,站上有專文說明,投保前建議先看過。
身分二: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到底是什麼

「免用統一發票」這五個字常被誤解成「不用繳稅」。它真正的意思是:你是營業人、要繳營業稅,但國稅局用「查定」的方式幫你算,而且你開的是普通收據不是統一發票。
法源在哪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的完整文字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的前導句是「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第 1 款就是「小規模營業人」。
至於「小規模營業人」的定義,寫在同法第 13 條第 3 項:「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稅率則在第 13 條第 1 項:「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個門檻金額,兩個都在 114 年改過
這一段是本篇最容易查到過時資訊的地方,請特別注意年度。
起徵點: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將銷售貨物業別調高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10 萬元,該點列舉的業別為「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銷售勞務業別調高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5 萬元,該點列舉的業別為「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財政部新聞稿(202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說明,本次調整參酌 96 年 1 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 25%,首次適用於 114 年第 1 季(1 月至 3 月)、繳納期間為 114 年 5 月 1 日至 10 日的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
接案者絕大多數落在「技術與設計業」或「勞務承攬業」,適用的是 5 萬元這一格,不是 10 萬元。網路上仍大量流傳「勞務 4 萬、貨物 8 萬」的舊數字,那是 114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規定,現在引用會出錯。
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財政部〈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民國 75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7526254 號,依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訂定;查核日 2026-08-06 該函令未見廢止或停止適用註記)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 Q&A〉(更新日期 114-02-05)的操作說明是:超過起徵點但未達 20 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 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 1、4、7、10 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每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或依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 5%。
| 每月銷售額(勞務業別) | 營業稅處理 | 請款憑證 | 依據 |
|---|---|---|---|
| 未達 5 萬元 | 未達起徵點,免徵營業稅 | 普通收據 | 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114.1.1 生效 |
| 5 萬元以上、未達 20 萬元 | 查定課徵,稅率 1%,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一次 | 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營業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3 條、第 40 條第 1 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 款 |
| 超過 20 萬元 |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 5%,每二月一期自行申報 | 統一發票 | 財政部〈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5 條第 1 項 |
要補充的是,銷售額標準不是唯一的判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網路交易 Q&A 也提到,除了銷售額,稽徵機關還會依「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認定是否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所以就算你月銷售額還沒到 20 萬,國稅局仍可能核定你使用統一發票。
查定課徵怎麼算:一個完整算式
假設你是勞務業別的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查定你的每月銷售額為 60,000 元:
- 每月查定稅額 = 60,000 × 1% = 600 元
- 一季(三個月)應繳 = 600 × 3 = 1,800 元
- 繳納方式: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營業稅法第 40 條第 1 項)
這裡有一個很多小規模營業人不知道、可以省錢的條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第 2 項還規定,該稅額 10% 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 年 11 月 20 日的新聞稿把要件講得更清楚:須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且無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得按該進項稅額之 10% 於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減;申報期限為 1 月、4 月、7 月及 10 月之 5 日前。
接續上面的例子:若當季取得的進項憑證載明營業稅額合計 3,000 元,可扣減 3,000 × 10% = 300 元,該期實繳 1,800 - 300 = 1,500 元。金額不大,但這代表「買設備、買軟體、買主機時記得跟店家要載有你統編的發票」是有實際效益的動作,而且要在期限內主動申報,不會自動生效。日常憑證怎麼歸檔才不會到期限前手忙腳亂,可以搭配站上的一人接案的記帳科目與工具選擇一起看。
什麼時候要辦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一、新設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也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網路交易 Q&A 對線上接案/網路賣家的說法是: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者,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暫免登記,但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登記事項包含「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換句話說,你的網站網址與接案平台帳號都是應登記事項。
沒登記的罰則寫在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若同時有漏稅,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報價時「含稅/未稅」該怎麼談、怎麼寫進報價單
這一節是實務上真正天天用得到的部分。先把一個法律事實放在前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同條第 3 項則說,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也就是說,法律的預設是「定價含稅」,B2B 場合把稅額另外列出來是為了讓對方扣抵進項,不是因為稅可以外加在定價之外。實務上大家習慣講「未稅價 + 5%」,這在 B2B 是可行的商業約定,但你必須在報價單上寫清楚,否則爭議一定發生。
三種身分的報價寫法
身分一(個人,未辦稅籍登記):你沒有營業稅的問題。這時候客戶問的「含稅嗎」,九成是在問「這是扣繳前還是扣繳後的金額」。建議寫法:
報價金額:新臺幣 60,000 元整(本金額為扣繳前金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應扣繳之所得稅款與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由付款方於給付時依法代為扣取。)
身分二(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你不是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而是由國稅局按查定銷售額課 1%,你開的普通收據上沒有可供客戶扣抵的營業稅額。所以「外加 5% 營業稅」在這個身分底下沒有對應的稅額可以開立,那 1% 的稅負應該當成營運成本內含在報價裡。建議寫法:
報價金額:新臺幣 60,000 元整(本事業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將掣發普通收據,恕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本金額已為總價,不另加計營業稅。)
身分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這時候「含稅/未稅」才是標準的營業稅語言。兩種寫法的算式如下:
- 未稅報價 60,000 元:發票銷售額 60,000 元、營業稅額 60,000 × 5% = 3,000 元,合計 63,000 元,客戶實付 63,000 元。
- 含稅報價 60,000 元:銷售額 = 60,000 ÷ 1.05 = 57,142.86,四捨五入為 57,143 元;營業稅額 = 60,000 - 57,143 = 2,857 元,合計 60,000 元。
兩者差了 3,000 元,就是因為報價單上少寫「未稅」兩個字。我自己的習慣是無論哪種身分,報價單上一定有一列「稅務說明」,把身分、憑證種類、金額性質三件事一次交代完。這樣客戶的財會第一次看報價就能建檔,不會在請款階段來回三封信。
同一個 60,000 元,三種身分實際落袋多少
| 身分 | 客戶實付 | 扣繳所得稅 | 補充保費 | 營業稅負擔 | 當下入帳 |
|---|---|---|---|---|---|
| 個人(9A,未加職業工會或未附證明) | 60,000 | 6,000 | 1,266 | 無 | 52,734 |
| 個人(9A,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並依辦法第 5 條提具證明) | 60,000 | 6,000 | 0 | 無 | 54,000 |
|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含稅總價報價) | 60,000 | 0 | 0 | 按查定銷售額 1%,非按此筆計算 | 60,000 |
|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稅報價) | 63,000 | 0 | 0 | 銷項稅額 3,000,得減進項稅額後申報 | 60,000 |
看到這張表,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那我趕快去辦登記」。但請注意這只是「當下入帳」,不是「最終稅負」:個人身分被扣的 6,000 元在 5 月報稅時會拿去抵稅、抵不完退還;營業人身分則要另外面對記帳成本、營所稅或營利所得歸併、以及每兩個月一次的申報義務。第二欄和第四欄的最終差距,遠比表面上的 7,266 元小。真正的決策點在你的定價模型與年營業額規模,不在單筆案子的入帳數字。
發票要什麼時候開?
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人還有一個時點問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附表)對接案者常見業別的規定是:
- 技術及設計業(為他人作技術上之服務,及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 廣告業(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以收款時為限。」
- 勞務承攬業(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包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曬圖等):「以收款時為限。」
- 包作業(承包土木建築工程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該表末尾的說明第一點寫得很直接:「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說明第二點則保留彈性:「本表未規定之業別,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之業別者,由財政部核定之。」
跨國客戶付款:不是海外所得,也不一定能零稅率

我看過最多人踩的稅務地雷,就是這一段。很多人以為「客戶在美國、錢從國外匯進來、平台在新加坡」,所以那是海外所得,額度沒到就不用報。這個推論的每一步都是錯的。
來源地看的是勞務提供地,不是付款人在哪裡
《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條文寫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你人坐在台北的房間裡替一家柏林的公司做設計,勞務提供地在台灣,這筆錢就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錢從哪個國家匯來、用什麼幣別、經過幾個平台,都不影響這個判斷。
反過來說,只有當勞務實際上在境外提供時,才可能落入「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疇,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條路。該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須加計「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同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個人之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 20% 計算;該扣除金額依同條第 3 項準用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按物價指數調整並公告,財政部公告的 114 年度與 115 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皆為 750 萬元。
但請注意:勞務提供地的認定是事實問題,數位遊牧者長期在境外工作的情形尤其複雜,個案務必洽詢國稅局。我不會在這裡給你一個「在國外待滿幾天就算海外所得」的公式,因為那個公式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第 8 條看的是勞務提供地,不是天數。
國外客戶不會給你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舉的扣繳義務人是「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境外公司不在我國扣繳制度的義務主體範圍內。
所以你替國外客戶做的案子,年底不會有任何憑單掉到你的所得資料裡。但「沒有憑單」不等於「不用申報」。這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然要自己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實務上請保留:合約或委任信件、發票或請款單、收款平台的交易紀錄、銀行的外匯水單或入帳明細。跨境收款工具的紀錄怎麼保存與匯出,可以參考站上的Wise、Payoneer、PayPal 的手續費與到帳差異比較;如果你收的是穩定幣,稅務處理另有一套邏輯,站上的加密貨幣收款的台灣法規與出金實務有更完整的討論。
零稅率:只有營業人才談得上,而且要件比你想的嚴
營業稅的零稅率規定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是「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33 款則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 Q&A 9711 說明,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用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至於申報零稅率要附什麼文件,法源不在那則 Q&A,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第 11 條。該條第 2 項前導句是「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第 2 款逐字為:「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但「有外匯收入」不等於「可以零稅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7 月 16 日發布的〈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講得非常直接:除須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外,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該稿逐字寫著「邇來有營業人誤以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取得外匯收入,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並明文「縱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如該勞務係於國內使用,仍不得適用零稅率」。該稿舉的案例是國外 A 公司匯付 84 萬元,但服務實際由國內乙公司使用,遭補徵營業稅 4 萬元。
舉個具體的例子幫助判斷:你替一家日本公司設計「他們要在台灣投放的中文廣告素材」,客戶在日本、外匯從日本匯來,但這個勞務的使用地在台灣,依上述新聞稿的見解就不符合零稅率要件。相對地,你替同一家公司設計「只在日本市場使用的網站」,勞務使用地在國外,才有零稅率的討論空間。
還有一層限制常被忽略:零稅率的實益(進項稅額退還)是建立在「按一般稅額計算」的架構上。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不是按銷項減進項計算稅額,自然沒有溢付稅額退還的機制。營業稅法第 23 條有給出路:小規模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才是就查定銷售額按 1% 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外銷勞務占比高,可以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第四章第一節),才有機會適用零稅率並退還進項稅額。這是一個要試算過才划算的決定,建議諮詢記帳士或直接洽詢所轄國稅局。
順帶一提,方向反過來也有義務。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 10 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如果你是已辦登記的營業人,付錢給國外的軟體或外包供應商時,這條可能落到你頭上(同項但書對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有免予繳納的規定)。
一年結束後:綜所稅怎麼把這些湊起來
《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被扣走的那些 10%,就是在這一句話裡的「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被拿回來的。
最關鍵的一段:費用怎麼認列
這是本篇的紅線區,請務必逐字看清楚。執行業務所得的法定算式確實是「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但同一條的下一段就規定了前提。《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第 2 段: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同類第 3 段還規定:「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所以「核實認列」不是「我覺得這筆是成本就減掉」,而是一整套設帳、取憑證、保存五年、依耐用年數表提列折舊的義務。沒有做到這些,你在申報書上填的淨額是站不住的。
那沒有設帳的人怎麼辦?答案是由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來核計,而這份標準的適用條件寫在標準的第一句話。〈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3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7891 號令)的前言是: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十四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請把「但書」讀三遍。費用標準不是給你的優惠打折,是稽徵機關在你拿不出帳證時的核定方法,而且如果國稅局查到的實際所得比按標準算出來的高,是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標準列出的費用率(節錄與接案者相關者,適用 114 年度所得、於 115 年 5 月申報):
| 項目 | 費用率 | 備註 |
|---|---|---|
| 著作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 | 30% | 係按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免稅額後之 30%;屬自行出版者為 75% |
| 一般經紀人 | 20% | 保險經紀人 26%;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60% |
| 程式設計師 | 20% | 標準第 22 項 |
| 表演人(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蹈、配音等) | 45% | 標準第 16 項 |
| 工匠 | 工資收入 20%;工料收入 62% | 美術工藝家同 |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幾乎沒人提醒的事實:該標準共列 42 項業務類別,其中並沒有「廣告設計」「網頁設計」「文案」或籠統的「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這一項。標準末尾的附註第一項寫的是:「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網頁設計師或文案工作者,你不能自己挑一個看起來相近的 20% 或 30% 填上去然後認為那就是法定的——認定權在稽徵機關。你能做的是:要嘛好好設帳核實認列,要嘛在申報前先向所轄國稅局確認你的業別會被比照哪一項。
兩個完整算式
例一:程式設計接案,全年執行業務收入 900,000 元,未設帳。
- 必要費用 = 900,000 × 20% = 180,000 元(114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 22 項)
- 執行業務所得額 = 900,000 - 180,000 = 720,000 元
- 若為單身、無其他所得、採標準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 720,000 - 免稅額 97,000 - 標準扣除額 131,000 = 492,000 元
- 應納稅額 = 492,000 × 5% - 0 = 24,600 元(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第 1 級)
- 已被扣繳 = 900,000 × 10% = 90,000 元(假設每筆給付均達扣繳門檻)
- 可退稅額 = 90,000 - 24,600 = 65,400 元
114 年度的免稅額 97,000 元、標準扣除額 131,000 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 262,000 元)出自財政部 113 年 11 月 28 日公告;該公告說明 114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3 年度相較上漲 2.29%,未達所得稅法規定的 3% 調整標準,因此免予調整。速算公式則來自財政部公布的〈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0~590,000 元 ×5%-0;590,001~1,330,000 元 ×12%-41,300;1,330,001~2,660,000 元 ×20%-147,700;2,660,001~4,980,000 元 ×30%-413,700;4,980,001 元以上 ×40%-911,700。
請特別注意:這個例子裡沒有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是「有薪資所得者」,純執行業務所得不適用。很多線上試算工具會預設幫你加上這一項,導致算出來的稅額嚴重偏低。
例二:全年稿費收入 300,000 元(9B),未設帳。
- 免稅部分 = 180,000 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 減除免稅額後 = 300,000 - 180,000 = 120,000 元
- 必要費用 = 120,000 × 30% = 36,000 元(114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著作人)
- 執行業務所得額 = 120,000 - 36,000 = 84,000 元
這裡有一個常見誤解要澄清:18 萬元的上限是針對「收入」,不是「所得」,而且是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如果你稿費收入剛好 18 萬元以內,這部分全數免納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才進入費用率的計算。另外要提醒的是,稿費雖有 18 萬元免稅額,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按「收入」計算、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所以單次給付達 2 萬元的稿費,即使最後所得稅是零,補充保費照樣被扣。
115 年度(2026 年所得)的數字已經公告了
財政部於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 115 年度金額。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 4.13%、達 3% 調整標準,多項金額調高(於 2027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
| 項目 | 114 年度 | 115 年度 |
|---|---|---|
| 免稅額(一般) | 97,000 | 101,000 |
| 免稅額(年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 145,500 | 151,500 |
| 標準扣除額(單身) | 131,000 | 136,000 |
|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 | 262,000 | 272,000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18,000 | 227,000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18,000 | 227,000 |
| 課稅級距第 1 級(5%) | 0~590,000 | 0~610,000 |
| 課稅級距第 2 級(12%) | 590,001~1,330,000 | 610,001~1,380,000 |
| 課稅級距第 3 級(20%) | 1,330,001~2,660,000 | 1,380,001~2,770,000 |
| 課稅級距第 4 級(30%) | 2,660,001~4,980,000 | 2,770,001~5,190,000 |
| 課稅級距第 5 級(40%) | 4,980,001 以上 | 5,190,001 以上 |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 750 萬 | 750 萬(未達 10% 調整標準) |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為:0~610,000 ×5%-0;610,001~1,380,000 ×12%-42,700;1,380,001~2,770,000 ×20%-153,100;2,770,001~5,190,000 ×30%-430,100;5,190,001 以上 ×40%-949,100。
另外值得知道的是「基本生活費差額」:財政部公告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 213,000 元(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355,617 元之 60% 計算)。若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213,000 元乘以申報戶人數)超過免稅額加上特定扣除額的合計數,差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上面單身的例子計算:97,000 + 131,000 = 228,000 元,已高於 213,000 元,因此沒有差額可減。單身且採標準扣除額的接案者通常用不到這一項,家戶人口多的情形才會出現差額。
三個真的會被補稅的做法
這一節寫給正在猶豫的人。以下三種做法我在接案圈都親耳聽過有人在用,法律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一、把收入自己減一減,只申報淨額
錯誤版本:「這個案子收 90 萬,我買電腦花 8 萬、買軟體 3 萬、租共同工作空間 6 萬,所以我申報 73 萬。」
問題在哪:客戶申報的扣繳憑單上,收入總額是 90 萬,這筆資料已經進國稅局的所得歸戶系統。你申報 73 萬,差額 17 萬會被直接勾稽出來。而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核實認列的前提是設置日記帳、取得確實憑證、保存五年、依耐用年數表提列折舊——如果你只是把幾張收據疊在抽屜裡、電腦一次性全額列支、共同工作空間的租金沒有業務使用比例的佐證,這些都不會被認列。
正確版本是:申報書上如實填列收入總額,再依你的實際狀況選擇「核實認列」(有帳證)或「依費用標準核計」(無帳證),把減除的過程留在申報資料裡,而不是在腦中減完只填一個結果。
二、超過起徵點卻繼續當「個人」
常見說法:「我一直用個人身分開收據,反正客戶也沒差。」
問題在哪:稅籍登記的義務是依營業狀態發生的,不是依你的意願。營業稅法第 45 條的罰鍰是 3,000 至 30,000 元、屆期未補辦得按次處罰;若同時漏稅,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而且門檻不高——勞務業別每月銷售額 5 萬元。一個月接兩個 3 萬元的案子就過了。
三、找有統編的朋友「代開發票」
常見說法:「客戶一定要發票,我請認識的工作室幫我開,給他 5% 手續費。」
問題在哪:這是憑證不實,牽涉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對取得發票的一方,還可能構成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虛報進項稅額」。
更現實的問題是:這件事一旦被查,被拖下水的是幫你開發票的朋友。那 5% 的手續費買不到這個風險。
接案請款的實務流程:一份可以直接照做的清單
把前面所有法規落回到日常操作,我自己的流程是這樣跑的。
報價階段:確認自己的身分(個人/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在報價單寫明金額性質(扣繳前/未稅/含稅總價)、憑證種類、付款節點。若是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且要主張補充保費免扣,先確認工會能開立證明。
簽約階段:把付款期別與金額寫進合約,而不是口頭約定;確認客戶端的請款窗口、請款單格式與付款週期(很多公司是月結 30 天或 45 天)。
交付與請款階段:交付驗收後開立收據或發票;個人身分要附上身分證統一編號供客戶申報;已登記營業人則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時點開立統一發票,技術及設計業是「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廣告業與勞務承攬業是「以收款時」。工時型的案子怎麼從記錄一路串到請款單,站上有一篇工時追蹤與計費的完整流程可以直接套用。
收款階段:核對入帳金額與你算出來的扣繳、補充保費是否相符;不符就當月問清楚,不要拖到隔年看到憑單才發現。若客戶遲遲不付,催款有法定程序可走,站上的三階段催款與支付命令實務把流程與費用都列出來了。
年度歸檔:每筆案子留存合約、請款單、收據或發票、入帳紀錄四份文件;業務支出的憑證按月歸檔(這是核實認列的前提);每年 2 月中旬前確認憑單收齊;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結算申報。
跨年檢視:回頭看全年營業額是否逼近起徵點或 20 萬元的使用發票標準,提早規劃身分轉換,而不是等國稅局來函才處理。年度收入起伏大的人,可以搭配先給自己發固定薪水的預算法,把稅金與保費先提存起來,避免五月現金流爆掉。
常見問題
客戶堅持一定要統一發票,我是個人接案者該怎麼辦?
先向對方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電子方式開立,未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並非營業人,沒有開立資格。你能提供的是收據,而客戶入帳的憑證是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申報的扣繳憑單,這在稅務上是完整合法的。多數公司的財會其實接受這個做法,只是第一線窗口不熟。如果客戶的內部制度真的只收發票,那就是你要不要為了這個客戶跨到稅籍登記的商業決策——但千萬不要找人代開。
我單筆案子都在兩萬元以下,是不是就完全不用管稅?
不是。單筆 20,000 元以下不扣繳,是因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的「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給付人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並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給你。這些收入照樣併入你的綜合所得總額。此外,營業稅的起徵點是看「每月銷售額」不是「單筆金額」,一個月接六筆一萬元的案子,月銷售額 6 萬元已經超過勞務業別 5 萬元的起徵點。
免用統一發票的收據,客戶可以拿去報帳嗎?
可以。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掣發的普通收據,是合法的銷售憑證,客戶可以作為費用憑證入帳。差別在於:普通收據上沒有可供扣抵的營業稅額,客戶無法列為進項稅額扣抵。所以有些以進項扣抵為考量的公司會偏好找能開統一發票的供應商,這是商業偏好,不是你的收據無效。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被扣了,年底報稅可以退嗎?
補充保險費與所得稅是兩套獨立制度,不會在綜合所得稅結算時退還。溢扣的處理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9 條第 4 項:保險對象應被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得於扣取日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還;若扣費義務人繳納時已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彙送保險人,保險對象得逕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所以要退是找健保署或扣費義務人,不是找國稅局,而且有時效。
我在國外旅居時接的案子,要報台灣的稅嗎?
關鍵在勞務提供地,不在你人在哪個時區上線。《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只有勞務實際在境外提供時,才可能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但長期旅外者的勞務提供地認定牽涉大量事實判斷,也涉及你是否仍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這一題請務必個案洽詢國稅局或會計師,不要憑網路上的天數公式自行判斷。
費用標準上找不到我的職業,可以套用最接近的那一項嗎?
不能自行套用。〈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附註第一項明定:「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認定權在稽徵機關,不在納稅義務人。實務上的兩條路是:一是好好設帳、取得憑證、核實認列,這樣就不必依賴費用標準;二是在申報前向所轄國稅局的綜所稅承辦單位詢問你的業別會被比照哪一項,並保留詢問紀錄。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稿費 18 萬元免稅、第 8 條第 3 款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第 11 條第 1 項執行業務者定義、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與第 10 類所得計算與設帳義務、第 71 條結算申報期間、第 88 條至第 92 條扣繳與憑單填發期限,本文所有所得稅相關條文均引自此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第 7 條零稅率、第 13 條小規模營業人 1% 稅率與定義、第 23 條查定課徵、第 25 條進項稅額 10% 扣減、第 28 條稅籍登記、第 32 條開立統一發票與定價內含營業稅、第 35 條申報期間、第 36 條購進國外勞務、第 40 條按季開單、第 45 條與第 51 條罰則,以及附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證明「小規模營業人」(第 1 款)與「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第 33 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第 2 條第 8 款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 10%、第 3 條第 8 款非居住者 20% 且稿費等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第 13 條第 1 項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予扣繳(並含七款仍應扣繳之分離課稅所得但書)。本文用來釐清「5,000 元」與「2,000 元」分屬不同身分。
- 全國法規資料庫〈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第 4 條——證明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以及網路銷售者須登記網域名稱、網路位址與平台會員帳號。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證明補充保險費的六類所得(第 3 款為執行業務收入,並含「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之但書)、單次給付逾 1,000 萬元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免予扣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3 月 20 日)——第 4 條單次給付達 2 萬元起扣與免扣取情形(含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第 5 條免扣證明文件、第 9 條溢扣退還的六個月時效。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證明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及基本稅額的計算與扣除額調整授權。
- 全國法規資料庫〈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證明應給與憑證而未給與、應取得而未取得者處查明認定總額 5% 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證明銷售貨物業別每月 10 萬元、銷售勞務業別(含技術與設計業)每月 5 萬元的現行起徵點。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2024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證明調整幅度、施行日期與首次適用季別為 114 年第 1 季。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民國 75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7526254 號,依營業稅法第 1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訂定)——證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查核日 2026-08-06 該函令於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未見廢止或停止適用註記。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一百十四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3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7891 號令)——證明費用標準的適用前提(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所得較高者依查得資料核計、著作人 30%、一般經紀人 20%、程式設計師 20%、表演人 45%,以及未規定項目由稽徵機關認定。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與其附件一覽表——證明 114/115 兩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以及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750 萬元。
- 財政部〈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證明本文例一使用的五級累進稅率與累進差額。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21.3萬元〉——證明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213,000 元及其計算依據。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115.01.05 版 PDF)——證明費率 2.11%(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業務收入(9A、9B)2 萬起扣、上限 1,000 萬元、按收入計算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及自營作業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免扣取。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115 年 7 月 16 日)——證明「有外匯收入」不等於可適用零稅率,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含國外公司匯付 84 萬元但勞務由國內公司使用而遭補徵營業稅 4 萬元之案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第 11 條第 2 項為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第 2 款即外銷勞務/國外使用勞務的外匯證明文件與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規定。這一段常被誤植為稅務入口網 Q&A 的內容,實際法源在此。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2025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證明進項稅額 10% 扣減的要件與 1、4、7、10 月 5 日前的申報期限。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1504〈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更新日期 115-04-10)——證明境內居住個人 10%/2,000 元免扣繳、非境內居住個人 20%/5,000 元免扣繳,且符合免扣繳條件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1154〈什麼是其他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更新日期 115-04-10)——證明其他所得的定義與「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的計算方式。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 Q&A〉(更新日期 114-02-05)——證明網路賣家未達起徵點可暫免登記、一旦超過須立即辦理稅籍登記,以及未達 20 萬元按 1% 按季開徵、每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或依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使用統一發票稅率 5%。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9711〈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更新日期 110-04-23)——證明外銷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以及以收款日按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該 Q&A 並未規定零稅率應檢附之外匯證明文件,該部分見上一條施行細則。
免責聲明:本文為稅務資訊整理,非稅務、法律或會計意見。所有法條、費率與金額均以查核日 2026 年 8 月 6 日之現行有效版本為準,法規與財政部核定金額可能隨時修正,實際適用亦取決於個案事實(例如所得類別的認定、勞務提供地的判斷、費用能否核實認列、是否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任何具體個案,請洽所轄國稅局(財政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記帳士或會計師確認後再行決定,切勿逕依本文內容辦理申報。







